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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反腐态势下官员自杀的内因分析与措施建设

2018-04-08 政治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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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会敏,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自杀是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 自杀既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事实,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会受到人们的关注。官员因为其身份的敏感性和政府权力的公共性,更加引人注目。官员自杀不但会影响其自身的事业和家庭,还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弱化党的执政能力。学界从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角度对官员自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如钱周伟从社会学角度通过对109个自杀官员样本进行分析,对官员自杀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化解对策进行了研究。齐杏发从政治学角度将官员自杀归因于集体腐败、外部挤压和政治生态恶化。 李志芳、张小浩从心理学角度对官员自杀及预防与干预进行了探析。 其它还有很多对官员自杀现象进行的形式多样解读的文章,但大多局限于事件本身。目前,学界对自杀官员还缺乏从官员本身伦理冲突方面的深度分析,官员自杀是其个人选择,却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十八大反腐败高压态势之下,不管官方公布的死因是什么,公众往往将官员自杀与腐败联系起来。因此,本文试图对2013-2015年81个自杀官员样本进行分析,总结其在反腐败高压下官员自杀的特点,探寻自杀官员的内在角色伦理冲突,并从培养官员伦理自主性方面给出相应的对策。



一、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官员自杀事件的特点


2013-2015是中央十八大后反腐高压态势下的三年,分析这三年的官员自杀数据并分析其特点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媒体公开报道的81例官员自杀事件为样本。笔者将“官员”定义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含)以上的行政干部。选取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对官员自杀关键词如“官员+自杀”、“干部+自杀”、“处长+自杀”、“科长+自杀”等进行搜索,将对自杀事件的报道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用SPSS软件建立数据库,录入自杀官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自杀年龄、行政级别、单位性质、自杀时间、自杀方式、自杀归因、自杀地点、是否留有遗书等,然后分析其总体特点。

(一)自杀官员比以往年份增多,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以中青年为主,这个特点和中国自杀率特点明显相反,说明自杀官员群体的特殊性及与反腐败的关联性。

根据对所得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可知,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媒体报道自杀官员11人,2014年40人,2015年30人。结合以往学者研究的从2003—2012年官员自杀数据可知,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官员自杀人数在2014年是个猛增的高峰期,这三年自杀人数是2010-2012年的1.4倍,相当于过去5年官员自杀的总和。从性别上看,男性自杀官员有77人,占95.1%,女性自杀官员4人,占4.9%。这与世界卫生组织数据统计结果——中国女性自杀率明显高于男性的特点极度不符。从自杀年龄上看,49-60岁是自杀高发年龄,也就是说以中年居多。这也与我国整体上的自杀规律不相符合,据医学界对1987-2008年间相关自杀数据研究,中国自杀幅度是逐年降低,自杀者中农村老年人和青少年较多,城市男性较少。根据这些特征可以推测,在政治体制内部可能有某种内在冲突和压力,导致了官员群体自杀特征与普通人群体现的特征完全相反。

图1 2013-2015自杀官员年龄分布图 

(二)行政机关中县处级及以下官员是自杀高发群体,厅局级自杀官员人数比往年有所上升。

本文根据研究需要将自杀官员职务级别分为乡镇科级、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或其它。从资料统计中可以看出,在2013-2015年间自杀官员中,高级官员比较少,副部级以上3人,占3.8%。乡镇科级干部共22人,占28.2%;县处级27人,占34.6%;厅局级26人,占33.4%。与以往研究资料相比,厅局级自杀官员人数和比重有所上升。单位性质上除了4例没有明确报道外,有68人属于行政机关,占84.%,有11人属于事业单位,占11%。

(三)自杀意愿强烈,自杀地点以办公场所和住宅最多,大多数人无言而终。

从资料中看出,在报道中有9人未提及自杀方式,占11.1%,有41人采取跳楼、跳桥的高坠的方式,占50.6%,19人自缢,占23.5%,2人刀戕,占2.5%,6人投水,占7.4%,1人枪杀,占1.2%,1人卧轨,占1.2%,1人服毒,占1.2%,1人烧炭,占1.2%。可以看出,其中采取暴力性自杀方式的有70人,占86.4%,只有2人,占2. 4%,采取采取服毒或烧炭两种非暴力性的方式自杀(如表2),由此可见自杀的意愿非常强烈。报道中提及的自杀地点,以住宅宿舍等最多,有27人,占33.3%,其次是办公场所25人,占30.9%;户外野外18人,占22.2%;旅馆酒店6人,占7.4%;行动限制地点2人,占2.5%;医院2人,占2.5%(如表3)。自杀官员中仅有14人,占17.3%留有遗书,67人,占82.7%无言而终。

(四)只有55.6%媒体报道中提及官员自杀原因,44.4%并未提及自杀原因。

根据资料统计,有55.6%的报道提及自杀原因,其中27人因抑郁自杀,占33.3%;1人因工作生活压力自杀,占1.2%;有7人因接受调查自杀,占8.6%;有7人因身体健康原因自杀,占8.6%;1人因情感家庭问题自杀,1人因债务经济原因自杀,1人因焦虑神经衰弱自杀,报道中还有36人(44.4%)未提及自杀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媒体报道官员自杀事件的过程中存在还存在公众知情权与死者隐私权、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比如“2014年7月26日,湖北省国资委省国有企业第三监事会主席王运清跳楼自杀。”各大媒体都只转载报道这样一句话,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更多的知情权。但如果报道描述细节,则有可能会侵犯死者的隐私权,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然而,很多民众对自杀官员的“抑郁”归因产生强烈的质疑,不管官方结论如何,人们总是难免把官员自杀与腐败相联。2014年1月中铁公司总裁白中仁在家中跳楼自杀,多位铁路系统受访人士认为他的自杀原因和铁路反腐和公司巨额债务有关。在笔者随机问询的几个路人中,他们对官员自杀的第一反应,通常是认为与腐败有关。官员在公共资源管理和分配中占据主导优势,在社会发展中背负着特殊角色和责任。因此,官员自杀不能混同于一般人自杀,我们应该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冲突的伦理视角,深度分析具有“官员”和“公民”双重身份,最有机会公权私用进行腐败行为的官员自杀的内在原因,从而找出阻止官员自杀的关键因素,并提高反腐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伦理冲突是官员自杀的内在根本原因


根据社会学中自杀“扭力理论”可知,当个体面对冲突时,无法放弃冲突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时,心理就会感到痛苦,即感到“扭力”或“不协调的压力”。这些心理的痛苦会迫使个体做出判断和选择,极端情况下个体可能会通过自杀缓解痛苦。不协调的压力不同于单一压力和多个压力,而是至少包含两个冲突的压力或者两个变量,其主要来源有:价值观之间不同或相悖、理想与现实之间差异、相对剥夺感或相对贫困感、处理危机能力与技术的缺乏。也就是说,自杀行为可能由某一类不协调的压力促成,每个压力源包含至少两个相互冲突并且被个体感知到的社会现实因素。但不是所有感知到扭力的个体都会选择自杀这一极端行为,因为不协调扭力与个体自杀的关系可能被其它很多因素缓解,比如人际关系、社会整合以及性格特征等。这个分析框架对高压反腐态势下官员自杀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笔者试图从角色冲突、效忠冲突和心理冲突三大方面对官员自杀的扭力情景进行分析。

(一) “官员”与“公民”的角色冲突

官员自杀扭力情境之一:“官员”与“公民”的两种角色之间的冲突。公共行政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公共行政人员角色逐渐从公民角色中分化出来,即公共行政人员既是公民的雇员又是公民中的一员”。官员首先是公民的雇员,即官员属于公共领域,他处于政治和行政体系当中,扮演者“公共人”的角色,这是官员的职业身份,要求官员行为要符合公共行政伦理。同时,在私人领域,官员又是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公民,扮演着“经济人”角色,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这两种角色都有各自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官员是具有双重角色特殊群体。也就是说,“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就是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

如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界清晰,这两种角色并不必然会冲突。如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比较模糊,“公民的雇员”与“公民中的一员”两种角色就会出现明显冲突。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员”这一群体有着优越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声望。所谓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最终追求的还是“学而优则仕”。“公民”的身份则不需要背负这种道德枷锁,从众心理会使很多官员认为“法不责众”,领导也有普通人的各种需要。这两种角色期待的差异与冲突使官员变成“两面人”,在公众面前变成公众期待的“清官”角色,努力靠向“公共人”的道德规范,但私下里却极力追求自己的利益,变成赤裸裸的“经济人”,甚至变成道德败坏的“贪官”!

应该指出的是,当“官员”和“公民”两种角色之间不同的价值观没有被个体作为行为准则时,不协调的压力并不会产生。但医学界研究结果发现,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可能在个体身上造成更大的压力,并与自杀意向呈显著相关,这和官员自杀年龄主要在49~60岁居多正好相照应。中国自杀幅度逐年降低,自杀者中农村老年人和青少年较多,城市男性较少。而官员自杀事件特点则是自杀人数在2014年呈现高峰期,这三年自杀人数相当于过去5年官员自杀的总和,男性自杀官员占95.1%。由此可以说明,“如果长期处于‘公共人’和‘经济人’两种价值取向冲突中,且被内化后,官员在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协调的压力导致其不正常的行为选择。” 一名县级市市委书记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上级对干部的要求和老百姓对官员的期待差距太大,是官员心理压力大、容易抑郁的重要原因。”这和本文第一部分的数据资料统计刚好相互印证,在81例自杀官员报道中,就有27人因抑郁自杀,占比33.3%。虽然普通民众对官员“抑郁”自杀原因抱有质疑态度,将其直接和腐败联系起来,看来不无道理,只是民众没有看到官员身负“官员”和“公民”双重身份中更深层次角色冲突压力。

(二)“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

官员自杀的扭力情境之二:“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官员”与“公民”角色的二重性会产生冲突性义务,官员不仅是“人民公仆”还是某一特定组织的“公务员”。公务员角色十分容易受制于特定组织,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效忠组织的义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之间的关系会被混淆。这种特定组织可以是正式行政部门,也可能是非正式组织,官员只要身处其中,就会被限定,尤其是当特定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官员面对这种效忠冲突,就会产生不协调的压力。比如政府部门利益化问题和公务员集体腐败问题中出现的冲突就属于“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

政府“部门利益化”问题是指政府部门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偏离公共利益导向和以公谋私的倾向。政府部门利益化降低了行政效率,扭曲了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已经成了政府行政发展的障碍。如果官员在这些部门任职,在进行行政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就会临着效忠“公共利益”或是部门利益的冲突。集体腐败是指政府某个行政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形成分利同盟,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实现权力互补,从而进行中饱私囊,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集体腐败是恶化的官场生态,在这些机构中,身居要职的官员集体结成关系亲密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个小圈子,外人很难渗透进去。而这些圈子中就是逆淘汰的生态,清廉的官员会被排挤出局,留下的官员会选择为特定组织利益服务。这些集体腐败中的官员就是面临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冲突时选择了后者。如果面临极端情况需要抉择,这些官员就会处于的效忠冲突之中,这是两难选择,很可能会产生不协调的压力,进而导致官员自杀。这种效忠冲突的极端情况也使得官员自杀时多达86.4%的人采取了跳楼、跳桥、自缢、刀戗或卧轨撞车等惨烈的暴力方式,可见其自杀意愿的强烈程度,也显示出效忠冲突对官员心理产生的扭力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

(三)公共权力的强大与官员个人“相对剥夺感”的弱势心理冲突

官员自杀扭力情景之三:公共权力的强大与官员个人“相对剥夺感”的弱势心理冲突。“相对剥夺”概念由美国学者斯托弗(S.A.Stouffer)提出,经默顿(R.K.Merton)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相对剥夺感是个人的内心感受,是与参照群体相对而言,与自身实际利益增减并无直接联系,主要是人的一种不平衡心理,并不是真的受到了参照群体的剥夺。比如说中国的官员在普通老百姓眼中都是手握重权的“强势群体”,但《人民论坛》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却有45.1%的党政干部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这种强烈的感觉差异其实就是官员相对于参照群体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所谓的弱势是相对于那些比官员更强势的上级领导、成功商人或体制外精英而言。产生这些弱势感的官员大多不是高级别官员,这和本文在第一部分统计数据中自杀官员的行政职级相对应,在2013-2015年间自杀官员中,高级官员比较少,副部级以上3人,仅占3.8%,而厅局级、县处级和乡镇科级干部人数较多。这些处于金字塔阶梯中层和低端的干部更多体验到“弱势感”和“相对剥夺感”,甚至一些官员的同学成为商界精英后也会给他带来弱势感觉,认为自己不比同学能力差,而且上学时自己能力更强一些,凭什么自己生活质量没有他高呢。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结构性变动,使一部分官员产生这种“相对剥夺感”,由此而引发了寻求补偿、滥用特权导致腐败的行为。有研究表明,相对剥夺感强的个体比相对满意的个体更有可能参与群体性行为。严重的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因此,公共权力的强大和相对剥夺感的弱势心理冲突会使官员产生不协调的压力。

 官员在面临角色冲突、效忠冲突与心理冲突中会体会到强烈不协调的压力,但这只是对官员心理素质的考验,大部分官员都能凭借自身的应对危机技能顺利度过心理压力危机。但是如果官员同时面临几种冲突和心理压力,加上网络监督兴起后社会公众舆论的审视和质疑,就会产生不协调压力,变成自杀是诱因。有学者研究认为,“很多情况下,官员只要一言不慎,就可能会丢掉‘乌纱帽’。有些官员从事本职工作擅长,但面对公众则显得能力相对薄弱,感觉到力不从心,增添压力。”另外,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由于我国缺乏完善和健全的公务员道德法和防止利益冲突、责任冲突的机制,官员在众多诱惑和高压的反腐态势之间,常常处在心理矛盾和失衡之中,容易产生严重的心理危机。如果没有及时疏导和足够的应对技能,自杀就成了某种解脱的选择。也就是说,高压反腐只是官员自杀的诱因,真正的原因是官员的伦理冲突造成的不协调压力。



三、培养官员伦理自主性是解决其自杀问题的关键因素


“伦理自主性是指当组织的目标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在行政行为中引入价值因素,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从而保证对公民的终极性责任。”伦理自主性是官员面对激烈的伦理冲突时发挥主体性的一种自主的行为选择,是应对不道德的上级和不道德组织的主动选择,是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官员自杀也是一种行为选择的结果,只不过这种选择是通过放弃生命解决伦理冲突问题。培养官员的伦理自主性目的就是使“行政伦理内化为官员的道德品质,使公共利益至上取向成为官员的自主追求,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职业角色自觉。”培养官员的伦理自主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伦理自主性的精神主导:培养官员的行政人格

伦理自主性是行政人员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结合体,其最高境界是行政人格的生成。“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员道德意识的升华,是他律的自律化,是行政人员把法律、行政道德规范和监督机制内在化而生成的一种优良素质,表现为行政人员的道德尊严和道德品质。”官僚层级制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结构,其行动效能取决于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水平。但实践中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总有职能交叉重叠的地方,时常会出现相互掣肘和扯皮问题。“如何才能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间划出明确的边界,保证行政人员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这是基于科学主义的任何设计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行政人员的角色自觉,才能出现各尽其责,互相协作的和谐局面。”

首先,要求官员进行伦理角色定位,超越小组织身份认同,形成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美国行政学家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将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定位于“代表性公民”,强调公共管理者对社会公正的责任。这要求官员突破所在组织的局限,认同“官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从而在行政实践中,自觉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抵制私欲,公正合理地用权,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与职业责任联系在一起,站在职业和社会的角度维护公共利益。官员只有建立起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也只有在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支持下,官员才能在“官员”与“公民”角色冲突时选择以“官员”身份为重,才能在集体腐败和政府部门利益化面前选择效忠“公共利益”而非“特定组织利益”,才能避免做出损公肥私行为。才能在信念的支持下做出负责任的行为而不是选择自杀去逃避责任。

其次,要加强官员的行政道德修养。“慎独”、“内省”、“积善”是提高道德修养的重要方式,行政道德修养是获得行政人格的途径。所谓“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之时,其言行仍然和受到监督时一样,是自我节制的最要境界,是对自我意志的磨练,是人提高道德修养的最佳时机。古代先贤们都把“慎独”作为“君子”的标准。“内省”就是主动对自己言行进行反思。儒家对自我修养的一个设定就是“吾日三省吾身”。官员要主动用行政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检查反思,有过即改。“积善”就是善行好事,积小善成大德。《荀子·劝学》中认为,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官员如果长期勤政为民,诚实守信,不断积累善行,就能慢慢形成高尚的品德。

最后,要加强对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如果说加强官员的行政道德修养是塑造行政人格的主观途径,行政伦理教育就是培养行政人格的客观路径。行政伦理教育是根据行政道德规范对行政人员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影响活动,旨在让行政人员将行政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信念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不但要注意行政伦理的系统性,注意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和创新性,还要注意吸收传统文化中官德的精华,发挥道德楷模的榜样力量。通过伦理道德教育,最终让官员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完善行政道德修养,形成具有公民精神的行政人格。

(二)伦理自主性的制度保障:加强行政制度伦理建设

“道德教育只有在制度认同中才会获得真正的教育效果。”[28](P343)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因此,官员伦理自主性的培养需要加强行政制度伦理建设。

行政制度伦理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制度伦理化,二是行政伦理制度化。这两方面相辅相成,互相影响。

行政制度伦理化就是行政制度安排一定要符合伦理道德规范。行政制度伦理是指行政制度建立的伦理依据和制度本身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以及人们对制度进行的道德评价。“一个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提升的主要途径是把社会治理结构奠立在真实的伦理关系基础上,根据现实的伦理精神去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29](P343)官员的道德修养需要制度伦理支持,关键在于行政制度伦理化建设。比如《防止利益冲突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就是保护官员远离腐败和伦理冲突的制度设计。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公共行政人员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问题,就制定了《基本利益冲突法》。这些法律会把官员从“官员”和“公民”角色冲突中、从“公共利益”与“特定组织利益”的效忠冲突中解救出来,使官员根据这些规则提前进行行为选择,不至于陷入伦理困境。

行政伦理制度化是指制度化的行政伦理,它将相对抽象的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价值目标具体化为行政人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只有将行政伦理制度化,才能建立完善的行政道德体系,才能在行政人员道德判断中遏制私欲的泛滥,公正行使公共权力,坚守行政伦理自主性。由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源于法律,那么行政伦理制度化的主要途径是行政伦理法律化,即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的最重要的优点是它为公共行政人员提供了行政道德最低标准的规范性指导,同时也为惩罚那些违反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人员提供了依据。这实现了行政伦理制度化后的“抓小偷”功能,而不是树立最高道德理想标准。很多国家都颁布了《政府道德法》,如加拿大90年代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出台《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措施和办法。

我们国家虽然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就开始了对公私利益冲突的管理实践,但对党员干部的伦理冲突和困境并没有明确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规定。当官员处于激烈的伦理冲突之中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可能陷入绝望,也是其自杀的原因之一。“建议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核心概念,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法》,用国家立法形式对公私交界处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加以科学合理规定,明确指导官员面临的伦理冲突情景。”

(三)伦理自主性的环境支撑:优化政治生态

所谓政治生态,“系指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政治民主、政治决策等政治环境的综合要素的总和,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政治进步水平的集中反映。”政治生态是官员的职业环境,其整体氛围与人际关系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官员的角色意识和行政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方式,影响着官员的职业道德感。习近平同志说:“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所以,良好的政治生态对于官员的伦理自主性培养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优化政治生态首先要建设公私分明的廉政文化。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对人的心理、思想、情感的形成都起着重要导向和整合作用。廉政文化是“廉政与文化的结合体,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廉政文化是在与腐败文化博弈中发展的。腐败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官员有着双重身份角色,既是公共领域的管理者,又是私人领域的“公民”,处在最有条件进行公权私用的位置。因此,健康的政治生态应该是公私分明的,公私分明是政治生态系统修复和重建的关键。“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使权力成立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出现,使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使命”。因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应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在公共领域应当树立公共利益至上、为公民服务的价值观。这与在私人领域的交换关系中“经济人”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在私人领域,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只要这种利益追求不与其自身的公共职责相互冲突就应被保护。官员作为掌权人能否积极主动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公共利益,在没有防止利益冲突法律的情况下,主要取决于他的行政道德意识和伦理自主性。因此,这就要求公共行政组织通过积极建设廉政文化去培养官员的行政道德意识和行政人格。同时注意到组织中领导的示范作用,因为领导会对组织行为产生很强的影响。

其次,优化政治生态要建设责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是行政道德理想的实践形式,它既承认官员对组织的义务也承认官员对公民的义务,“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更为根本的义务是对公民的义务”。责任政府不仅在制度安排、组织设置及行为方式上都要体现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和行政理念,还要有职责明确的责任机制、赏罚严明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注意在选拔干部时增加心理素质测试环节,将有心理问题或比较脆弱敏感,不适宜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筛查排除。毕竟官员在角色冲突、效忠冲突与心理冲突中体会到强烈的不协调压力,只是心理层面的考验,如果官员有足够的应对技能和良好的政治生态,这些冲突只是官员心中的惊涛骇浪,对其现实行为并不会产生巨大冲击导致变数。同时,还要在平常工作中进行必要心理减压辅导培训,增强行政人员应对舆论监督和公共危机的技能,将其不协调压力尽早释放,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  谌 瑾

文章来源:《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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