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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至死”时代,文化产业监管何去何从? | 圆桌论坛 第018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19-04-24

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十八期

“娱乐至死”时代,文化产业监管何去何从?

问题发布

       近期,娱乐圈的“大地震”多次占据了微博热搜榜头条,崔永元的爆料牵扯出范冰冰阴阳合同问题以及演艺界所普遍存在的税务“潜规则”,霍尔果斯多家影视公司的注销更是使文化产业运作变得扑朔迷离。8亿罚款背后所表现出的是“明星”们的巨大经济效益以及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监管的不当,如何采用合理手段限制明星过高的片酬并且加强对于其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成为政府在当今“流量时代”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加以讨论和思考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导向问题,同时还与我国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娱乐至死”的论断始终值得我们警醒。因此,此次圆桌论坛以范冰冰事件以及政府对于文化产业的监管为话题,请各位青年学者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多角度展开思辨。

嘉宾介绍

主持人:

 李佩瑶 

武汉大学

行政管理

博士研究生


参与嘉宾:

王子谦

苏塞克斯大学

政治学

博士研究生




徐小丰

武汉大学

行政管理

博士研究生



刘彩云

南京大学

政治学

博士研究生


点评嘉宾:

田蕴祥

武汉大学

行政管理

副教授

观点阐释

王子谦


       对于“范冰冰事件”,政府、行业协会、司法机构都可以有作为的余地,积极寻找约束艺人行为,规范明星市场的有效手段。但是我想从“需求侧”的角度谈一谈,作为公众,作为一些明星、艺人的粉丝们,应该怎样看待明星,怎样做好粉丝的自我约束。

       一些“劣迹”艺人在丑闻暴露淡出公众视野一段时间之后仍然可以复出,其中不乏吸毒、嫖娼、逃税漏税等有违法行为的艺人。出轨、家暴等犯一些不那么“重要”或者不那么“严重”错误的艺人也经常会被公众原谅。那么从这个角度讲,如果要对艺人形成软性的道德约束,让他们不会轻易失德,不敢违法,就要求粉丝树立理性的自我修养。

       追星应该是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被赋予一些积极正面的意义,而不是偏离自己长久以来形成并坚持的价值观念。我们应该区分明星个人与其作品之间的关系,作品代表艺人的艺术造诣,但并不是其人格的完整体现。将艺人呈现的角色和艺人的品格或形象完全对等,将会使得我们无法正确认识作为个体本身的艺人,也会模糊我们的判断,导致一些不理性甚至疯狂的行为。

      艺人,归根到底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光芒,没有被无限制原谅的特权。热烈但坚持理性,也许是一个粉丝应有的自我修养。

徐小丰


       直观上来讲,范冰冰偷税事件反应了“明星”行业的巨大经济效益以及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监管的不当。众所周知,逃税犯法,但明星避税从来都不是个案。本案例中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阴阳合同”何以存在?合理的推测是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面对政府监管的不力,当事人回归无视法治状态下的行为策略。而要理解政府为何会“默许”这种策略性行为,我们就要追溯到“明星背后的圣地”——霍尔果斯。

       霍尔果斯自设立经济特区起,就享受着中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招商引资,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市人口都只有6.45万,但霍尔果斯却有上万家公司。面对规模如此之大的避税大军,政府为何不为所动?

       一方面,政府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的,霍尔果斯招商引资不仅为税收,所以宁愿损失税收收入,以此来拓展其它增收渠道,例如产业品牌效应、GDP、就业和房地产发展等。实际上,这种疏于监管的行为是中央管辖与地方治理的矛盾体现。税收优惠政策是中央试图平衡区域发展的政策手段,但具体的执行与监管权在地方政府手中,由于中央与地方逻辑的不兼容,导致地方治理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监管也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从而助长文化产业乱象。在当前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大部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对文化产业的监管还将会是一个“多头管理”的局面,组织部门、文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宣传部门就必然牵涉其中。监督管理机构的分散状态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督管理的“越位”抑或是“缺位”。因此,如何减缓、转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治理窘境,以及如何处理文化产业各个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分配管理职权仍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刘彩云


       范冰冰逃税一案引发了社会的持续关注与讨论,公众将关注点放在对其高额的罚款以及其免于牢狱之灾的讨论上。应该说范冰冰逃税并非个案,作为一名政治学者,应该从什么视角去解读这一事件?

       在此主要从国家汲取能力去讨论。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如果说国家是必要存在的“恶”,那么税收为国家机制的运转提供了资源,在此就不过度强调国家汲取的合法性。需要讨论的是在承认国家汲取合法性基础之上如何确定国家汲取的度?以及如何在合理汲取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汲取?

       关于国家汲取的度在经济学与政治学中已有许多学者讨论,从经济学尤其是供给学派代表人拉弗等人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窥见其逻辑,即“减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提高--扩大税基--增加赋税”这样一条逻辑主线(虞崇胜,陶欢英,2017),以此倡导政府减税似乎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但在政治学视角中,国家对社会的汲取不仅仅简单的理解为政府收入的增加还是减少,其中还涉及政府汲取的度。这需要在经济发展与政府汲取社会资源足以维持其运转这两方面寻求一个均衡,汲取过度无异于杀鸡取卵,汲取过少则不能维持政府正常运转。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多与少并不能依靠感觉,增税或减税是需要科学决策的,需要一个科学的运算。关于范冰冰逃税一案,至少从学理上应该思考税收的度是否合理?税制是否合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探讨如何提高国家汲取能力。

       关于如何提高国家汲取能力这一议题,学界也有许多探讨,比如纳税人、收税人服从纳税资格,以及从法律配套等方面讨论提高国家汲取能力。这里主要讨论一下我关注的点,就政府征税一事,如何准确且有效地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这是政府征税的关键。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最不容易逃税的是工薪阶层,但对于高收入等群体应纳税金额的确认却非常困难,因为高收入群体收入渠道多且隐蔽性强,这样不仅不能提高国家的汲取能力,也发挥不了税收的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作用。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恐怕不仅会出现历史上的刘晓庆逃税案,如今的范冰冰逃税案,而且将来的逃税案也难以避免。


观察团质询

To 王子谦

       你提到了艺人的自我约束问题,但是现实中文化产业中所存在的失德现象应该说是很普遍的,那对于这种普遍的现象仅仅诉诸于道德或是理性的粉丝是否足够呢?你觉得政府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又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To 徐小丰:   

       中央权大责小,地方权小责大。怎么处理这种因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财政问题和偷税漏税等问题?

To 刘彩云:  

       增税和减税都是从政府汲取角度来谈的,是否可以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譬如慈善),对高收入群体进行再分配,这样效果是否会更好些?


回应质询

王子谦


       确实不足够。但是在这方面,主要需要发挥作用的其实是行业协会的约束以及大众粉丝的态度协会对失德艺人零容忍,可能是比政府作出硬性约束更恰当的。当然,如果触犯到法律,这个时候就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但首先应该是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规范。

        其次,我提及粉丝的理性,主要源于奥尔德斯·赫胥黎对“娱乐专制”的担忧。明星之所以成为明星,而不再只是单纯的演员或者是艺术家,其背后根源在于人们对对娱乐的过度关注和消费。当我们一再强调对明星约束的同时,也需要反思,是否由于我们对明星的过度追捧,结合对他人隐私的窥探心理,导致了低俗文化消费的泛滥。明星的一言一行在聚光灯下被无限放大,炒作,而真正需要大众关注的,真正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高尚职业操守和道德情操的人物,却只有在去世的时候才可以引发朋友圈或者微博的一些关注。但阅读量却始终比不过明星话题,哪怕只是相较于明星们一个微小的举动。我们不可以放弃娱乐,但是娱乐和严肃需要有所平衡,过度消费和沉迷于娱乐,只会让我们失去思考和批判的精神。而真正能长时间陪伴一个人,并且最终会打动人心的,仍然是深刻且高尚的东西。所以在面对所谓“娱乐至死”的时代,我们需要政府及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需要明星艺人的自我约束,但不可以忘记的,是参与这场狂欢的每一个普通人,他们也有自我约束的义务。

徐小丰


        谢谢观察团的质询与点评!

       显然,地方政府在文化产业监管上确实承担着主要的责任,这种偏离官方话语体系的“变通”做法是特定国家运作逻辑内生所致,不可能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但是,这一体制必须上下求索,不断寻找某种暂时的平衡点。从范冰冰事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纠偏”手段是一个典型的运动型治理机制,运动型治理可以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在短期内将中央的意图和信号传递到各个部门,以达到纠偏、规范的意图。然而,我们常常观察到,整治过程中对个别案例严厉处罚,以儆效尤;但是惩罚做法和对象都有较大的随意性,令人感到治标不治本,痼疾难除。

       于是,对文化产业的监管问题需要我们在制度安排上进一步思考。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文化产业监管的机构设置。必须明确文化产业的监管主体,前文中提到了,文化产业仍面临一个“多头管理”的局面,这是引致管理绩效偏差的重要原因,监管绩效的提升必须建立在监管主体的专门化、专业化的基础上。

       其次,限制明星的高额片酬。影视管理体制的不成熟直接导致了无限制增长的明星片酬,从而使得明星行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与投资成本,相关部门应当对高额的明星片酬进行限制,调控市场秩序。

      再次,建立演艺人员的培养机制。可以看出,在文化创意、艺人素质普遍落后日韩的情况下,中国艺人的议价能力却非常高。可以说,演艺人员总体的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文娱事业的发展,这一局面间接导致了劳动力卖方市场垄断的现象。而日韩的文娱产业已经进入“工业化”,各经纪公司在成功复制艺人偶像这块都有自己流水线式的套路,从制作、策划到宣传完全标准化,这种成熟的偶像培训体系可以为整个市场源源不断地提供优质艺人,我们可以在吸取日韩经验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国内文娱产业的运作机制。

       最后,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弥补了部分政府被“俘获”的缺陷,同时,可以为政府分担监管成本。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思考未经深入明了的分析,也并不意味着这些困境可以迎刃而解。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刘彩云


      感谢观察团的提问,从国家汲取能力来谈税收的问题,是在肯定汲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去谈如何提高国家的汲取能力。之前讲到的有效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度,不仅包含对高收入群体多渠道收入的确定,也包括对流动商贩收入的确定,这是不同于扩大税率的一种扩大税收的方式。

      观察团这里提到的采取一些避税措施(如慈善)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这涉及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在政府收税用途之外有一个其他渠道来进行社会再分配,如慈善捐款等,但这是一个自发自愿的公民行为,政府不能强制,所以其社会再分配功能不能由政府主导,而是由多种因素决定,例如社会文化等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征税并不完全是进行社会再分配,税收对一个国家机构的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因而就观察团的提问而言,我认为政府当然可以倡导社会捐赠来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此。所以本质上还是需要从制度和法律方面去规范纳税行为,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度,当然我始终强调应该在合理汲取的基础上进行征税,近年来中央提高税基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对纳税额度合理性的思考与回应。

学人点评

田蕴祥

       感谢佩瑶的邀请,让我来负责点评这一环节。范冰冰事件作为年度热点得到了公众的关注,作为研究者的我们也理当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三位同学在讨论过程中都分别从自我约束、文化产业政策与税收等方面剖析了范冰冰事件之所以出现的原因,让我们对于当前文化产业发展中所出现的怪相以及背后的逻辑有了更好的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之上,我也分别就同学们所谈到的几个关注点再做一些补充,希望与大家进一步探讨。

首先,行业协会确实应该发挥约束的作用。例如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北京人艺、北京京剧院、北京演艺集团、中国评剧院、中国杂技团、北京歌舞剧院等北京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单位8日在京签署承诺书,不录用、不组织涉黄、赌、毒演艺人员参加演艺活动,净化首都演艺市场。但是除了涉黄、赌、毒之外,像是受到判刑的犯罪行为,也应该包括在内。只靠一个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是不够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该发挥更为积极的领头角色。

其次,在演艺人员的培养机制方面,其实我国并不缺演艺人才,某些艺人的议价能力之所以非常高,是因为这些艺人正值当红时期,所以才如此“傲娇”。到目前为止其实已经有多家影视公司积极的配合广大总局进行整治,开始着手为明星的片酬设置上限。虽然这做法无法完全治本,毕竟高人气艺人的收入非常多元化,例如广告代言、演唱会等。建议广电总局积极引导影视公司积极给新人机会,扶持新人,让演艺圈具备充足的血液,而非集中在少数的艺人上。

再次,在质询中有同学提到关于慈善捐款等方式,所以也简要做一点说明。政府虽然不能强制艺人进行慈善捐款,但是可以积极倡导。与单纯缴税相比,做慈善事业对艺人的形象塑造更有帮助。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重视追查。整治过程中,对个别案例严厉处罚,以儆效尤,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式。财政税务监管部门今后更应对在避税地或者低税率地区注册公司、阴阳合同等“花式逃税”的方式,长时间持续追踪打击,多渠道提供线索举报途径。

嘉宾回应

王子谦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介绍显示,协会的主要业务是“组织演出行业市场调研,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等演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演出行业技术、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制订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演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和项目推广活动;组织国际国内演出行业交流活动;举办中国国际演出交易会和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在协会的官网罗列的政策法规也主要涉及互联网文化管理、营业性演出管理、演出合同制定等硬性的法律约束。综上看来对演员作为公众人物品德的约束比较少,或者并没有公开的,成文的指导性文件作为法律之外的软性约束。个别演出行业协会签署的承诺书可以作为实践性的探索,诚如田老师所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作为中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应该在这方面发挥更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

徐小丰


       感谢田老师的点评,其他同学的观点也使我深受启发。确实,文化产业现阶段的乱象丛生,需要政府、行业和社会共同发力。政府在监管问题上难辞其咎,同时,也要引导正确的社会文化风向。对社会大众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引导不仅要靠政治教化,更多的是要在教育、监管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寻求出路。中国是一个泱泱大国,国家形成的历史轨迹造就了一个幅员辽阔、多元的、发展不平衡的区域性经济与社会,在治理过程中难免会受规模之累。但是,我依然相信,通过监管部门的打击、行业协会的约束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文化产业的发展会逐渐步入正轨。

刘彩云


       就艺人捐款而言,正如老师所言,确实能够提升艺人形象,但对于艺人而言并非必须,艺人本身的演技及包装对其形象而言更加重要,做慈善是锦上添花。政府对艺人捐赠行为加以引导,其目的也是多元的,并非仅仅是社会再分配。对政府而言,慈善事业的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力量,也需要社会其他力量,这样也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因而明星的捐赠行为与政府引导捐赠的行为虽然指向都是捐赠的钱或物,但目的不尽相同(有相同的成分,即救助的对象等等)。不过老师在这里提及的政府引导艺人捐赠的行为,在这里的主题讨论中,确实有一些启发,即是否政府也能鼓励艺人或者说纳税人主动缴税的行为,比如政府对主动报税的纳税人颁发荣誉奖章等奖励。正如前面提到的,因为类似高收入群体和一些流动摊贩应纳税额难以确定,除了技术手段的更新以外,政府不只可以依靠惩罚,也可以辅之以奖励的方式引导纳税行为。

主持人点评

李佩瑶

感谢各位嘉宾以及点评老师的积极参与和讨论。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写道:“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而言之,如果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物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的命运就在劫难逃”。这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也是当日之中国。当热搜成为明星婚恋、家暴、绯闻的天下,当演员的片酬动辄上千万,当范冰冰在几亿的罚款面前可以从容应对时,我们才知道“流量明星”们俨然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主流话题和财富分配的受益者,而关乎国家发展的公共问题似乎并不能引起人们长期的关注。文化产业发展的畸形现状掩藏的是公众对于公共生活的漠然以及整个国家对于科学精神倡导的不足。因此,无论是粉丝的自我理性约束、产业协会的有效制约还是国家通过税收方面所进行的监管都应当立足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使其成为现代文明理念与科学精神的传导者,而非异化成为娱乐,甚至消极价值观传播的途径。

参考文献:

虞崇胜,陶欢英:国家能力视阈下减税的政治功能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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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朝   菌

审校:黄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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