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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之外,你被工作群@了吗? | 圆桌论坛 第033期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1-04-25

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三十三期——

8小时之外,你被工作群@了吗

问题发布


下班之后,我们的微信工作群等通讯工具是否依旧消息不断?在非工作时间,我们或许依然要面对大量的工作事务,甚至“996”升级为“247”,工作出现24小时化的趋势,这似乎已经成为了大多数职场工作者的日常。不可否认,即时通讯工具的存在为个体提升社交质量和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积极的条件。然而,另一方面,无休止的“信息翻涌”也严重影响了员工个体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很多员工迫于生活却不得不妥协,大量的“私下吐槽”随之而来,似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将人从社会劳动中真正解放出来。《过劳时代》一书中便提出这一疑问:为何生产力在发展、信息技术在变革,但我们真正的个人业余时间却越来越少,人们越来越疲于奔命?

在信息时代,我们有限的注意力被切割,使得我们对接触到的信息逐渐冷漠,同时个体自身的私人空间也被迫敞开、私人时间被占用。在某种程度上,工作“绑架”了个人生活。那么,非工作时间工作信息“骚扰”这一现象究竟反映出怎样的社会现象?当公共空间“侵入”私人空间后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是否有可能避免这种“侵入”?如何降低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嘉宾介绍

主持人:

于洋航

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专业

博士研究生


参与嘉宾:

刘 旭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

公共管理专业

博士研究生

董 宇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管理专业

博士研究生


康 宁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全球发展研究院

发展政策与管理专业

博士研究生

点评嘉宾:

缪小林

云南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郎 玫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观点阐述


董宇

公共事务的延伸可能侵害私人权利

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的侵占,反映的是网络时代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的日益模糊,折射出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

按照哈贝马斯(1999)的观点,公共领域只限于公共权力机关,私人领域包括商品交换领域、社会劳动领域、家庭及其中的私人生活。据此,公共领域意味着公共权力的在场。因此,我们不禁要问,公共权力究竟是什么?根据社会契约论,公共权力源于私人权利的让渡,其目的在于维护、服务和实现公民的个人权利。站在公共管理的视角,要实现这一目的,则有赖于理性的官僚组织、制度化的规则章程以及规范的管理流程,即一个高效的公共管理过程及其管理工具的合理运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共管理工具不断革新缩短了公共权力与其服务对象的距离,极大提升了公共管理的效率和公共服务的回应性。在公共管理场域内,微信工作群的建立,其初衷在于第一时间将信息在组织成员中共享,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避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发生折损,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以提升组织管理效能,从而高质量地回应社会及公众的需要。因此,微信工作群本质是一种服务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工具,其运行和使用的范围仅限于与公共事务有关的领域,即公共领域。

然而,网络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造成了网络空间公私领域边界的模糊。公共组织中的成员,对外代表公共权力,对内则是作为个体的组织成员,同样具有一般意义上公民的各种权利,其权利同样需要维护和实现。若非工作时间微信工作群消息不断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回应民众所需,那么这种“打扰”是理所应当;若微信消息的绵延不断与公共事务无关、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这就涉及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

康宁

长期情绪劳动会导致员工的情绪耗竭

以往关于工作的研究更注重劳动力、体力和智力等因素在工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学术界也逐渐注意到情绪因素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这一现象被称为情绪劳动 (emotional labour)。其本质就是人们通过表层行为 (surface acting)或深层行为 (deep acting)来表达或抑制工作中的情绪,因此,任何需要与个体进行沟通交流的工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情绪劳动。有研究发现,工作时间内长期的情绪劳动会导致员工个体的情绪耗竭(emotional exhaustion)和工作倦怠(burnout)。而在非工作时间内的微信消息、工作邮件等,则会使得个体的工作时间被迫增加,工作空间被迫扩展,这也就意味着个体情绪劳动的执行时间被迫延长,其直接后果就是大大增加了工作倦怠产生的可能性。工作倦怠具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个体层面会严重影响个体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出现疲劳感、抵抗力下降、精神压力增大等不良后果。从组织层面看,虽然员工的工作时间表面上看似乎是增加了,但是由于工作倦怠对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损害,将会导致组织工作绩效下降、组织认同降低等问题。所以,从长远角度分析,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体,都应该认识到情绪劳动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例如,个体可以学会将工作和生活的时间划分开来,尽量避免由于将工作和生活混为一谈而导致的工作倦怠的发生。而组织也需要给个体充分的休息时间,让其从情绪劳动中抽身出来,以便接下来更好地工作。总的来说,情绪劳动,工作倦怠等概念应该被更加重视并有效管理。

刘旭


组织对工具认知模糊不清,缺乏制度建设

我赞同非工作时段的“信息轰炸”是公共空间侵占私人空间的观点。若是把日常时间分成工作时段和非工作时段,很容易使我联想到戈夫曼在“剧场理论”中关于“前台”和“后台”的论述。在日常工作情境中,信息沟通的“前台时间”即是个体要遵守一定组织规范的“工作时段”,“后台时间”则是个体可以随意表达自我的“非工作时段”,而“微信工作群”等新媒体工具作为承载组织沟通职能的渠道,便同时集合了“前台”和“后台”两种功能和角色。但很显然,这种信息渠道的角色定位或转换出了问题,也即是说,当信息传播渠道的不当使用迫使个体在“后台时间”也要遵守“前台时间”所需遵守的社会规则和规章法度时,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信息轰炸”和“网络负担”也就产生了。也基于此,我们可以把问题归因为组织沟通管理的制度化建设缺位。从组织学的视角看,这种制度缺位会造成两点后果:其一,组织对新技术沟通渠道功能定位的认知模糊不清。微信等即时信息传播工具代表的是一种新兴的组织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它们在工作时段固然代表的是组织内部沟通的正式渠道,但工作时段外,其正式沟通的功能随即会切换为非正式沟通功能。组织管理者显然没有认识到这种功能定位转换的重要管理效应和社会效应。从一定意义上讲,新技术若使用得当,固然会降低组织运营成本和提高组织绩效;但如果新技术使用不当,则对组织管理造成冲击。我们所讨论的非正常工作时段的信息轰炸就是一种新技术的滥用所造成的恶果。其二,组织对新技术沟通渠道的使用规则缺乏成文规定。微信等信息工具的使用在大多数组织中都表现为一种“搭便车”的状态,似乎组织既不需要为其付出成本还能坐享其带来的收益。但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看,如果组织管理制度中没有对相关信息工具的功能定位作具体规定和阐释,则一旦受到绩效考核或其它动机的驱动,其规则模糊性的特点势必会被滥用并侵蚀私人时间,长此以往更会破坏整个组织沟通整体效能。因此,为了杜绝这些信息工具演变成一种社会性的“网络负担”,组织管理者应当认识到微信等新技术沟通渠道的定位、功能和使用边界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建设层面对非工作时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使用规则作明确规定,以此保持组织沟通渠道的畅通和高效,并逐渐厘清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边界。


学术争鸣


一、情绪劳动与组织管理

董宇

我很赞同康博士“长时间的情绪劳动在组织管理中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观点。作为一种情绪性因素,情绪劳动涉及人的心理需求。这种心理需求其实上与作为个体的人在组织中是否得到相关待遇有关,而这种待遇在我们今天的话题中则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组织成员休息权的赋予;二是休息权背后传递的组织对其成员的尊重。因此,我认为,在组织管理中可以充分发挥情绪劳动的正面效应。那么,我想向康博士提一个问题,如何将情绪劳动的正面效应运用到组织管理中?

根据现有的文献,有关情绪和待遇关系的相关研究还较为缺乏。而且,我对于通过待遇来管理情绪劳动的观点并不太认同。情绪劳动,尤其是其中的表层行为,是有限度的。换句话说,无论组织为员工提供什么样的待遇和尊重,情绪劳动都是有极限的。到达极限的最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导致工作倦怠(burnout)。所以我个人认为,相比于提供相应的待遇,我们可以有一些别的方法,比如尽量通过组织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认同来帮助个体在某些情境下实现从表层行为到深层行为的转换,从而降低情绪劳动可能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但是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管理需求,对组织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康宁

至于正面效应,我觉得与上面这个例子相似。相比与对个体的表层行为有严苛的要求,组织要更加关注情绪劳动中的深层行为。当个体的情绪劳动以深层行为为主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不单单是在机械性地完成服务他人这个行为,而且认为自己做的事情是有意义的。长此以往自然会对组织的整体管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的措施包括提高对情绪劳动的认识,构建良好的组织文化,划清公共和私人空间的界限等。

康宁


刘旭

康宁博士从个体情绪维度探讨了工作时间不合理分配对工作和个人的负面效应,但好像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组织对情绪管理投入的关注非常有限,而更多在意的是与组织绩效相关的其它因素。长此以往,您认为这种行为会给组织发展带了什么样的影响?此外,可否请深入阐释一下情绪管理和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

针对刘旭博士提出的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我们要非常明确地区分情绪劳动和情绪管理。这是两个概念。情绪劳动,强调的是人们在劳动中表达或抑制某种情绪。举个简单的例子,“微笑服务”就属于一种情绪劳动。“如何微笑”属于对员工情绪管理的要求,而遇到刁难的客人的时候依旧需要微笑服务、礼貌应对就是对员工个人情绪的要求,有时甚至需要员工抑制自己的个人情绪。过分的情绪劳动导致员工身心受损,甚至引发劳动纠纷。最近的一个例子是迪士尼的工作人员迫于公司对情绪劳动的要求,在极端炎热的天气状况下甚至不能取下闷热的头套,只能抑制个人需求,在身体几近中暑的情况下仍旧保持开心活跃的状态。这恰恰说明了对情绪劳动的要求之高之严格。而这个对高强度情绪劳动的需求本身其实就是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占,所以这一行为值得深思。国内对于情绪管理的关注度可能不太高,但是对情绪劳动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康宁

第二点就是关于情绪劳动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我个人认为, 情绪劳动是通过对个人绩效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组织绩效的。无论是从组织还是员工角度来看,情绪劳动都并不能直接影响绩效。研究表明,情绪劳动是通过对个体产生各方面的影响,如员工满意度(job satisfaction)、情绪耗竭(emotional exhaustion)、工作倦怠(burnout)等,从而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绩效,包括行为绩效、任务绩效、创新性绩效等,而这些个人绩效又会对组织绩效产生进一步地影响。简单来说,多数研究已证明情绪劳动中的深层行为与个人绩效呈正相关,而表层行为则与个人绩效呈负相关。即,深层行为则更有可能对提升组织绩效产生积极影响,而表层行为则可能对组织绩效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其中有可能又涉及很多其他因素。比如销售行业,虽然员工的微笑服务可能是表层行为,理论上是与员工个人绩效负相关,即可能导致组织绩效下降;但短期来看,员工优秀的微笑服务确实有可能增加销售额,那也就是对组织绩效产生了积极影响。所以情绪劳动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

康宁


二、组织沟通渠道的划分

董宇

的确,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本属于“后台”的新媒体技术工具走上“前台”,实现了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在网络空间中的迅速转换,减少和杜绝了组织沟通中的繁文缛节和形式主义,提升了组织管理中信息传递的效率。然而,我认为,邮件也好,微信工作群也罢,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非正式的信息传递渠道。因此,它们在组织管理中仅仅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性的手段而存在,终究无法替代诸如会议、文件等正式的沟通渠道。对于管理者而言,就必须首先明确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区分,这是制度化建设的前提和关键。据此,我对刘博士的问题就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如何精准识别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渠道?有无可供选择的标准?

我认为新技术带给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组织职能和组织实体的分离化,即原本依附于实体的组织职能可能会突破实体、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在虚拟载体上得以执行。因此,我认为在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新技术时代,组织沟通渠道的类型划分应由渠道所传播的信息类型而定,而不是因渠道自身的特征而定。譬如,组织正式的官方通告、规章条例等信息,如果通过“微信工作群”的渠道在组织内部扩散,则此时“微信工作群”就是一种正式沟通渠道;如果“微信工作群”传播的是日常通知类的非正式性组织信息,则此时“微信工作群”就是一种半正式的或非正式沟通渠道。从这种意义上讲,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新技术通讯工具发挥了一种整合的功能,将以往无法同时同地发生的组织沟通行为整合到了虚拟的网络平台上,并借由网络空间“去中心性”、“去时域性”和“互动性”的特征而大大提升了组织沟通的效率和便捷度。但不幸的是,同样是基于这种整合的功能,导致了我们所讨论的“公私边界模糊”的问题。整合意味着高密度的耦合和衔接,一种功能往往和另一种功能无缝隙连接,因而互斥所产生的风险也就应运而生了。非工作时段的“信息轰炸”这一社会性“网络负担”即为这种风险的具体表征。而往深处讲,这种风险也是贝克和吉登斯所讨论过的现代性的自反性问题:工业现代化技术后期带来的恶果颠覆了技术前期带来的一切益处;我们所支配的现代技术转而开始支配我们自己;毫无节制的技术理性使价值理性所发展起来的一切美德都被消解殆尽……现代社会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所有人思考和反思。

刘旭

三、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边界

刘旭

我非常赞同董宇博士关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自身特性造成网络空间公私边界模糊的观点,网络信息工具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能随时随地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无缝切换。那么从信息工具这个载体出发,您觉得应该如何来处理好公私边界模糊的问题?

工具是服务于某一特定的目的的,信息工具也不例外。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而言,公共组织的建立,其目的在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因此,任何一项工具的实施都必须聚焦“公共利益”。然而,公共组织也是理性经济人,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此,很多时候管理工具的行使就会发生“异化”,其运用和行使服务于组织的自身利益而非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一个公共组织的微信工作群在非工作时段以宣传工作成绩为由,对其成员进行“信息轰炸”,并美其名曰此举可以增强员工的“组织认同感”。那么我们不禁要进一步追问,工作成绩(政绩)是否等同于公共利益?此举到底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还是组织的自身利益?

董宇

因此,我觉得,就公共组织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处理好网络空间中公私边界模糊的问题:第一,定性质。分析运用网络信息工具处理的事项是否真正运用于公共事务、服务于公共利益;第二,看时间。非工作时间尽量减少对组织成员的打扰,除非遇到紧急公共事务;第三,分情况。若碰到急需处理的公共事务,即使是非工作时间,只要是服务于公共利益,那么,私人权利也必须让位于公共权力。第四,建制度。通过成文的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沟通工具在组织管理中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为私人权利免于公权的打扰提供制度化保障。

董宇


质询与回应

TO刘旭:

信息本身是一种权力,原子化的个人如何去面对信息爆炸时代的数字利维坦呢?

刘旭:

感谢质询团的问题。由于这次讨论的主题是日常工作中的信息爆炸问题,因此我对信息爆炸背后权力关系的思考不太充分。个体与数字利维坦的关系视角给我很大启发,显然这是一个理解个体和信息爆炸冲突的绝佳角度。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渗透到人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数字信息控制和支配我们日常生活的最终场景可能就是数字利维坦社会。同时我也认为,虽然数字利维坦代表的是信息技术对私人空间支配的一种风险场景,但强调国家权力的介入来遏制这种风险的观点可能过于悲观。我们社会的数字化进程在不断加速,社会系统高效运转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持续赋能,如果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的起点贸然强调国家权力的介入,可能会导致过犹不及的后果。有学者认为人类对风险社会永远只能适应,而没有一劳永逸的治理方案,只有通过不断的渐进调适和折衷权衡,才能在动态中主动把握风险并与风险共生。我个人十分赞同这种观点。数字技术虽然可能蕴含自反性的现代性风险,但现阶段人类社会的数字风险尚且可控。只有从具体情境把握风险的微妙之处,在不过度扩大和盲目低估风险的严重性后果的前提下,恰当的“微治理”手段对我们而言可能是最佳选择。从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看,组织恰恰是个体与信息冲突的载体和中介,因此我个人的观点还是围绕着组织制度建设来缓和个人与数字支配之间的关系。将持续性的组织制度建设作为一种相对缓和和调适性的风险纾解路径,通过这种“微治理”的方式逐渐规范技术理性,我相信人们一定能在未来的数字社会找回对价值理性的尊重。


TO康宁:

情绪劳动在爆发上是整体性的还是个别性的?对于组织来说,如何实现从情绪劳动向情绪激励的转变,以及如何对待两者的关系?

康宁:

感谢您的问题。情绪劳动与体力劳动、智力劳动等概念一样,其本质是一种劳动形式,所以不太存在情绪劳动的爆发这个概念。但是情绪劳动确实会导致工作倦怠(burnout),而工作倦怠则是一个整体现象,是情绪劳动执行时间过长或执行不当(如过分强调表层行为)导致的整体性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情绪劳动在各个行业的要求差别很大,比如在公共服务和普通的商业服务中的要求就不同。所以这个“整体性”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情绪劳动和情绪激励的关系,我个人认为并不存在从情绪劳动向情绪激励的转变,两者也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间接来说,情绪激励可以看做情绪管理的一种手段或是表现形式,而情绪管理可以与Gross的情绪调节理论联系起来。Gross认为,情绪调节是个体对他们拥有哪些情绪,什么时候拥有以及怎样体验和表达这些情绪而主动施加影响的过程,更多地是一种个体行为而非组织行为。


TO董宇:

公共权力的范围有没有扩大的可能,即社会私人领域对个人隐私的空间的侵占?

董宇:

感谢质询团的提问。

一般意义上,权力意味着对资源的占用,权力的大小意味着资源占有的多寡。公共权力本身就具有内在的扩张冲动。理论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及其官僚,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政府管理中往往通过扩充职能等方式来增强自身占有资源的能力,以此来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

实践中,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公事务的增加助长了这种扩张性。比如,福利国家的出现原本是战后发达国家为了应对其在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日益繁杂的公共事务,但这却在客观上导致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和权力的膨胀。就我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丰富化、多样化和精细化。这就意味着有更多更细的社会公共事项需要政府的“在场”,政府机构通过高效地履行自身职能,合理配置相关资源,从而对公众需求做出回应。这背后的运行逻辑仍然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

换言之,公共领域的政府权力与私人领域的个人权利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一方面,自然状态下的私人领域需要公共权力规范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又难以完全克服公共权力扩张的“天然缺陷”。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反复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

今天,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更加高效、便捷地履行其职能提供了科技支撑,通过新兴管理工具的运用,实现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老百姓甚至足不出户就能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然而,公共服务信息化、便捷化的基础是对大量信息资的源占有和整合,有时甚至是对私人信息的侵占,这便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越来越离不开这种便捷性;另一方面,我们也呼吁制度的保护,防止我们的私人信息被肆意挪为他用。



学人点评

缪小林教授

今天讨论即时通讯工具所引发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问题,非常契合当下的现实,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的迅速发展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逐渐模糊,融合之势也愈加明显。在这其中,微信不仅发挥着新媒体的功能,扩宽了公众参与工作的途径,也为个体提升社交质量和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加之微信相较于微博等社交软件,是较为隐蔽的网上社交圈,这种“隐蔽性”使得大多数或者说是几乎所有的用户都认为它是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私人内部空间。然而,在信息时代,我们有限的注意力不断被微信等社交媒体传播的信息切割,使得我们对接触到的信息逐渐冷漠的同时,更加模糊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的侵占。因此,我们今天讨论即时通讯带来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问题,就必须从辩证的视角加以理解。

首先,区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必要的。实际上,人不仅有时间属性还具有空间属性,其中空间属性兼具物质性和精神性。物质属性,是指一个人实实在在地在生活中占据一定的生活空间,是一个物理性质;而精神属性则指向一个人的精神特质,强调人的思想和意识,因外界难以侵入而形成封闭的空间。实际上,今天讨论的微信等社交媒体引发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问题,更多强调的是对我们思想、意识以及情绪等精神属性的侵占。不能因为微信等社交媒体等导致的对人空间属性的影响,就将其否定。所以,没有必要把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对立起来,反之,更加强调如何更好发挥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带来的社交质量提高和工作效率改善的同时,避免对我们思想、情绪以及意识等的干扰。

其次,我们之所以说当今是信息爆炸时代,一方面是表明信息量的巨大,另一方面是信息传播的无序,主要体现在以微信为主的社交媒体在非工作时间以及非工作领域依然大量传播。这其中涉及一个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是,微信的信息传播是否有效益,这当然不限于经济效益,还包括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对于目前讨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过渡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问题,自然就可以归结到这种由于信息的“打扰”是否与“个人事务”或“公共事务”有关,更加确切的说是否涉及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对于现在“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侵占”现象的改变,一方面需要运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特别是对于无效信息传播,制度的健全必然要引导信息发布主体与传播途径的自律化、规范化,从源头控制信息的导向和层次;另一方面依赖于信息接收者的理性化、认知的层次化。根据信息传播的内容,进行筛选和判断,不被无效信息所干扰,有效管理因无效信息带来的“情绪管理”失效。

最后,信息时代,微信等社交媒体引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问题值得讨论。正如董宇博士所说,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更加高效、便捷地履行其职能提供了科技支撑。政府与居民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政府履职制造了障碍,而大量的私人信息的整合,则为政府履行职能,特别是供给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资源,这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居民来说,都大有裨益。然而,互联网人际传播时所表现出来的广泛性与复杂性远远超出了我们可预见的范围,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个人隐私被不正当地泄露和利用。这对如何正当获取信息,如何正确利用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提供者的个体应该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自我分析能力,具备保护隐私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法律的规范化,法律的健全必然要引导信息发布主体与传播途径的自律化、规范化,从源头、过程和结果分别控制信息的导向是积极的、使用是规范的、结果是互利的,防止私人信息被不正当利用或挪为他用。

总之,应该承认即时通讯工具的存在能为个体提升社交质量和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创造积极条件的事实,但同时不要把即时通讯工具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影响看成是洪水猛兽。通讯工具的使用者理性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的提升以及法律等规章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放大即时通讯工具带来的积极影响,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郎玫副教授

三位博士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使得我们对整个讨论形成了一个从宏观权力到中观组织再到微观个体的分析性框架。综合三位博士的讨论和质询团提出的进一步思考,我谈谈我的观点,或者说,我想提出一个分析性的框架和一些反向的观点来供大家思考和批评。我们的问题可以视为聚焦于两组关系,一是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二是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在讨论两组关系之前,应该定义好我们讨论问题的场域界限,我们讨论问题的场景是信息化背景,工作之余,网络空间,这三个场景的交叠构成了讨论的基础。

第一个场域是信息化背景,信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工作的基本状态,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甚至可以随时变化,而这种工作的变化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负担呢,我觉得,现实中,我们更多的强调了它的负面性,而忽视了其带来的效率性。木心说过一段话,一度很流行:“从前书信很慢,车马很远,一生只爱一个人”。在今天快节奏的生活中,这反而成了人人向往的生活,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我们回到没有电话,交易成本、联络成本很高的时代,我们可能会想,如果我能迅速联系到一个人,很多事情都会改变,所以当技术进步的时候,和什么比很重要,是与没有这种工作模式比较,还是和我们的心里感受去比较。这取决于我们定的基调,是以人的心理感受为依据还是以工作的效率为依据。

第二个场域是工作之余,工作之余是否就能够界定私人和公共空间的界限,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公共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工作本身就是公共的,那么这种分类就会产生很多疑问,比如,如果我们认为工作就是公共的,只有自己支配的时间才是私人的,那么很多人在私人的时间也愿意把自己的时间花在晒微信、社群交流上,甚至花大量的时间来建立非正式组织,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区分公共与私人呢,更不要说公共与私人的挤占是如何发生,其内在到底机理是什么了。

第三个场域是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行为方式是会存在较大差异的,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将自身暴露于外的过程,比如发朋友圈,就是一个“秀”的过程,可以说,同一个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可能完全“人格分裂”的。一个在现实空间和保守的人,在网络空间可能和激进,也就是网络空间本身所异化出来的人的行为,是否会影响人们对于我们所讲的信息侵占的认知方式。比如康宁博士提到的情绪劳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中的表现会不会有差异,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网络是把小社群更紧密的联系起来了,还是割裂了,网络空间的社区、工作群是加深了组织的互动还是产生了更加无法避免的情绪劳动,这可能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才能说清楚。

三个背景的探讨是为了进一步去明确我们讨论的前提,从而去更深入的讨论问题。那么现在来说说两组关系:一组是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二是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当我们把两组关系嵌入三个背景中,问题就被极大复杂化了,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既是基于不同场景认知基础上的,更是信息时代本身演化路径嵌入人们生活所表现出来的深层差异。我认为,这种关系的变化并非是完全负面的,而是一种对传统方式的替代,这种替代客观上说是顺应现今工作绩效提升需求的,另一方面说替代性方案的出现也是随着绩效演化的,也就是说,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无法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更多的可以理解为互动影响。

第二组关系是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对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问题应该从上述背景下展开,也就是说,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而言,公共所指的边界是什么,私人所指的边界又是什么,如何才是两者的混淆,可能是我们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从讨论的过程看,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边界是存在模糊的,到底组织中的事务在多大程度上定义为公共,多大程度上定义为个人,恐怕还值得好好研究和界定一番。比如,对于一个本该由我完成的事务,工作结束后,在微信群中进行沟通或者布置,是否是一种公共对私人的侵占,这种公共和私人是在时间层面而言,还是在组织与个人层面而言,还是在事务的延伸属性上而言,这个讨论的基础并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几位在探讨过程中,各个层面的定义都出现了。正巧我最近的一篇文章正在梳理“公共”与“私人”认知边界的问题,可以简单谈谈我的看法,从文献梳理中可以看出,中国人对于公共与私人的认知本就存在一定的模糊,这与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可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有机的统一,是一脉相承的,所以个体是君子典范则可治家,家管好,国也就太平了,这是传统封建制度中家国同构的影响。另一方面,计划到市场的转型也存在公私混同的基础,从这个层面讲,公私的混同,公私之间的交叠本身就是人们在认知模式上所接受的。当然,我探讨的这种公私混同是指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之间的混同,而此处我们探讨的这个问题的公私混同,是组织与个体的空间层面,还是组织与个体的时间层面,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已经说了很多,似乎把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化了,也没给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应该说如果上升到研究问题的角度,我确实无法迅速的给出任何结论,而也希望我的评论能够抛砖引玉,能够引发大家就这一问题更加深入的进行思路。



主持人点评


于洋航:

非常感谢三位嘉宾深刻的发言和质询团尖锐的提问,以及两位学人精彩的点评。三位博士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对非正常工作时间信息骚扰这一现象进行讨论。董宇博士从宏观层面出发,认为微信工作群的信息爆炸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公共事务的延伸,而当这种延伸不受约束的时候,则会形成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害。刘旭博士从中观组织层面出发,认为组织非正式沟通渠道的滥用需要组织制度建设进行约束。康宁博士则从微观个体层面出发,讨论了个体的情绪劳动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两位学人的点评进一步增加了我们此次的讨论深度与广度。缪小林老师从辨证的视角,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区分、信息传播的效益以及个人信息隐私问题进行了讨论。郎玫老师则讨论了在信息化背景、工作之余、网络空间三个场景交叠下的,信息时代与工作界限的关系以及信息挤占与公共和私人空间的关系。

非工作时间的工作信息“骚扰” 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虚拟世界中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物理隔断对其进行自然分割。另一方面,职场中权力的不对等现象以及高权力距离等传统文化氛围,都为公共空间侵占私人空间提供了条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组织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不再需要借助于组织实体,因此,制度建设在维系组织正常运转以及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则进一步凸显。这不仅需要组织层面明确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也需要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法国在2017年1月施行的最新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晚上6点后到早上9点之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将不允许向员工发送邮件,也不可以向员工打电话。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理论上,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组织员工很难在非工作时间完全屏蔽工作信息。

如此,我们不妨回到原点,问问自己工作究竟是为了什么。在工作中,我们又能获得什么?我们每个人心中或许都有想要实现的“小目标”或者“小梦想”,那些由工作而获得的收益或体验是我们生活生存或人生价值实现的基础和助力,由此,我们不如把注意力更多的放置于工作的积极方面,让工作来成就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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