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复合化:基于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包刚升,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选举制度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比例代表制尽管是在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分布最广的选举制度,却并没有普遍地导致极化多党制。这是因为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大多数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择的是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即通过缩减选区规模与设置政党当选门槛,来降低选举制度的比例代表性程度,从而避免政党体制的碎片化。进一步说,在第三波民主化中,不仅是比例代表制出现了复合化的趋势,而且选举制度在整体上都出现了复合化与合流的趋势,包括多数决定制向其他选举制度的转型、混合制选举制度的崛起以及比例代表制的复合化,其目的是通过选举制度设计来更好地实现政府效能与代表性之间的平衡。
在世界近现代政治史上,德国魏玛共和国(1919~1933年)民主政体的崩溃,算得上是学术界的一个公案。有学者认为,正是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使得魏玛共和国走向了极化多党制,从而导致了阿道夫·希特勒和德国纳粹党的崛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尽管后来共识民主理论主张选举制度上的比例代表制优越论,但仍然有不少学者担心比例代表制会显著地削弱民主政体的稳定性。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为比例代表制的“魏玛阴影”。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1974年以来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竟然将比例代表制作为选举制度设计的首选方案。而且,这样做并没有普遍地导致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政党体制的碎片化。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基于对这些国家的经验研究,笔者发现,主要原因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选举制度——包括比例代表制在内——出现了复合化的趋势。而这恰恰是选举制度演化的新现象。
本文的核心就是要讨论上述问题,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类型与分布,第二部分考察这些国家的政党体制,第三部分解读为什么比例代表制并没有普遍地导致政党体制的碎片化,第四部分讨论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复合化趋势,第五部分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与理论启示。
一、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选举制度:类型与分布
选举制度是民主国家主要的政治制度安排之一。过去的研究认为,选举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往往会对新兴民主政体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这项研究考察的是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1974~2013年的选举制度,这里的国家样本来自于作者一项规模较大的跨国研究。一般认为,根据从选票转换到议席(from votes to seats)的选举公式的不同,选举制度可以粗略地分为多数决定制(plurality)、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简称pr)与混合制选举制度(mixed)三种基本类型。根据可信的选举制度编码规则,这里统计了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1974~2013年间民主年份的选举制度类型,见表1。
表1显示,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选举制度上的基本特点是:1. 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其民主年份一直采用多数决定制的国家是17个,占23.29%;2. 一直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是30个,占41.10%;3. 一直采用混合制的国家是7个,占9.59%;4. 在民主年份发生过选举制度基本类型变革的国家是19个,占26.03%。总体而言,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有较高比例采用比例代表制,而采用多数决定制的比例较低。
基于这项研究的数据库,如果按照选举制度的“国家-年”频数来统计,就会看到比例代表制在数量上具有更大的优势。这项研究根据基础数据库描绘了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选举制度在1974~2013年间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趋势,见图1。该图显示:1. 在第三波民主化过程中,多数决定制呈现出不太稳定的增长,在数量上总体保持在低位;2. 比例代表制在数量和比例上均呈现稳步的增长,是数量优势最为显著的选举制度;3. 混合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快速的扩张。
表1数据还显示,有19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1974~2013年间至少经历了一次选举制度改革,具体情况见表2。该表显示:1. 在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中,有19个国家经历了25次选举制度改革。2. 在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选举制度改革中,多数决定制通常是被改革的选举制度类型。24次选举制度改革中,有11次是多数决定制转向其他选举制度的案例,而仅有一个案例是从其他选举制度转向多数决定制的。3. 比例代表制与混合制成为两种互相转换频率较高的选举制度类型。
表2显示,有6次改革从比例代表制转向混合制,有7次改革从混合制转向比例代表制,一些国家还经历了比例代表制与混合制之间的来回切换。4.混合制选举制度是选举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以混合制为目标的选举改革高达14次。这也部分解释了混合性选举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快速崛起。
二、选举制度的政治效应: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政党体制
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选举制度类型分布,究竟会导致何种政治效应呢?过去的研究认为,选举制度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政党体制。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Duverger)的一项早期研究认为:“1. 比例代表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独立的政党……;2. 两轮绝对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彼此存在政治联盟关系的政党;3. 简单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两个政党的体制。”
学术界将这一规律称为“迪韦尔热定律”(Duverger’s Law),其简明表述是:“多数决定制导致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导致多党制。”学术界围绕迪韦尔热定律展开一系列学术论战。有人支持迪韦尔热定律;也有人认为,影响政党体制的不仅是选举制度,还包括社会分裂维度和路径依赖因素等。但学术界一般不否认比例代表制更有可能导致极化多党制与碎片化政党体制。那么,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有较高比例采用比例代表制,是否会导致普遍地出现极化多党制与碎片化政党体制呢?
这项研究首先用议会有效政党数目(effective number of parliamentary parties,简称enpp)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政党体制。在相关先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确定了这73个国家在1974~2013年间民主年份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数据,并制作了图2。数据显示,这些国家在1974~2013年间议会有效政党数目的范围是1.00~10.36,平均值是3.38,中位数是2.92。图2清晰地显示,这些国家议会有效政党数目的频数分布主要集中在2到4或2到5之间,议会有效政党数目超过6的比例非常低。这意味着,尽管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有较高比例采用比例代表制,但并未普遍地导致极化多党制与碎片化政党体制。相反,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两党制与温和多党制。
除了议会有效政党数目以外,这里再根据政治学者乔万尼·萨托利(Sartori)的政党体制类型学,来确定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1974~2013年间民主年份的政党体制类型。根据这一类型学标准,基于这项研究的数据库,我们还可以发现,在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政党体制类型的国家-年频数分布中,两党制与温和多党制占绝大多数,比重高达87.22%;极化多党制的比重仅为7.54%。
图3还绘制了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政党体制类型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趋势图。该图显示,这些国家在1990年之前是以两党制与强温和多党制(强温和多党制与弱温和多党制的概念请参见上一条注释)为主;1990年以后,尽管弱温和多党制比例有所提高,极化多党制比重略微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两党制与温和多党制仍然是主要类型,极化多党制的比例非常低。
这些发现都意味着,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尽管较普遍地采用比例代表制,却没有普遍地导致极化多党制与碎片化政党体制。这跟过去学术界的主流研究并不一致。那么,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学术界提出合理的理论解释。
三、为什么比例代表制没有导致极化多党
讨论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的关系,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选举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安排。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没有两个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一模一样的。实际上,选举制度不仅仅是从选票转换到议席的选举公式。按照政治学者阿伦·利普哈特(Lijphart)的说法,选举制度有四个关键维度,分别是选举公式、选区规模(magnitude)、当选门槛(threshold)和议会规模。此外,选票结构、选区名额配置、议会制或总统制的政府形式差异以及政党联合竞选制度等,也是重要的选举制度设计因素。由此可见,狭义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指把选票转换为席位的方式(即选举公式),而广义的选举制度则包括了选举公式、投票结构、选区规模、当选门槛、议会规模及选区名额配置等一系列更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
特别是,对比例代表制来说,选区规模和政党当选门槛是调节选举制度效应的两个重要工具。首先是选区规模。不同的选区规模,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政治效应。比例代表制下选区划分的典型差异,是仅仅设置单一的全国选区,还是设置若干数量的地方选区?如果议会规模相同,那么全国单一选区制下的选区议席规模,显然会大大高于若干地方选区制下的选区议席规模。而每个选区的选区议席规模数量较低时,小型政党赢得议席的难度就会更大。
其次是政党当选门槛。比例代表制最初在欧洲兴起时,政党当选门槛并没有成为比例代表制的配套制度。但是,一部分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出现了严重的政党体制碎片化现象,典型案例就是德国的魏玛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在第三波民主化过程中,设置政党当选门槛已经成为很多实行比例代表制的新兴民主国家的常见做法,其目的就是防止议会小党林立与政党体制的高度碎片化。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当一个实行比例代表制的新兴民主国家采用较小的选区规模、设置较高的政党当选门槛时,该国政党体制碎片化程度很可能会远低于那些实行纯粹的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即采用大选区制、不设政党当选门槛的比例代表制国家。本文把这种采用较小选区规模、设置政党当选门槛的比例代表制,称为“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这就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尽管较高比例采用比例代表制,却没有普遍地导致极化多党制与碎片化政党体制的主要原因。
为了验证这个观点,本文梳理了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截止2013年最后一场民主选举在选举制度上的具体设计与制度细节,其中包括了议会规模、选区规模、选区数量、政党门槛等,见表3。
表3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的最后一场民主选举,73个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中共有18个国家采用多数决定制,有38个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有17个国家采用混合制。对38个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来说,绝大多数都符合复合型比例代表制的类型,其典型做法就是缩减选区规模和设立政党门槛。其中,有33个设置了地方选区,仅5个设置全国统一选区。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选区规模,38个国家的平均选区规模为34.83个议席;如果把5个实行全国统一选区的国家排除,其余国家的平均选区规模仅为15.59个议席;如果考察这38个国家选区规模的中位数,一个典型国家的选区规模的中位数仅为8~9个议席。
在这38个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中,有21个设置了政党当选门槛,比例通常为2%~5%,政党当选门槛的均值为4.33%。考虑到有的国家并没有设置政党当选门槛,所有38个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的政党当选门槛均值为2.39%。政党当选门槛高于5%的国家只有土耳其,该国设置了10%这一全球最高的政党当选门槛。若按中位数来算,一个典型国家的政党当选门槛是2.5%~3%。这样一来,一个典型(中位数意义上)的采用比例代表制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其选区规模仅为8~9个议席,政党当选门槛为2.5%~3%。
与此同时,还有17个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并没有设置政党当选门槛。但是,由于不少国家的选区规模比较小,事实上就不需要设置政党当选门槛了。因为当一个国家选区规模比较小时,它本身就会抑制小型政党的当选。
此外,采用混合制的新兴民主国家也有相当比例的议席是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的。表3显示,由于混合制下已有部分议席是通过多数决定制产生的,所以,比例代表制部分的议席普遍实行的是规模较大的全国统一选区制或大选区制。表3显示,17个采用混合制的国家所设置的比例代表制部分的选区规模平均为79.04个议席。同时,这17个国家中有9个设置了2%~5%的政党当选门槛,政党当选门槛的均值为4.22%。考虑8个国家没有设置政党当选门槛,所有这些国家的政党当选门槛均值为2.24%。
由此可见,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比例代表制,跟早期的纯粹比例代表制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制度特征是缩减选区规模和设置政党当选门槛,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大党和抑制小党,从而防止政党体制的碎片化。
学术界还经常用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或非比例代表性(disproportionality)来衡量不同选举制度的政治效应。政治学者道格拉斯·雷伊(Rae)的早期研究就认为,不同的选举公式所塑造的非比例代表性(disproportionality)程度与政党数目存在着强相关性。政治学者雷恩·塔格培拉(Taagepera)和马修·舒加特(Shugart)甚至还计算了两者的数量关系,即非比例性的程度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有效政党数目。
从概念上讲,无论是比例代表性,还是非比例代表性,它们都是指政党所获得的席位比重与所获得的选票比重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如果两者完全一致,非比例代表性程度就为零;如果两者差异很小,非比例代表性程度就比较低;如果两者差异很大,非比例代表性程度就比较高。一般认为,多数决定制会导致更高的非比例代表性,比例代表制会导致更低的非比例代表性,混合制选举制度的非比例代表性则介于上述两种选举制度之间。
有学者系统比较评价了19种衡量席位—选票之间的非比例代表性的指数,认为迈克尔·加拉赫(Gallagher)提出的加拉赫非比例代表性指数(Gallagher’s Index)是一个较为优良的指标。按照该指数,非比例代表性的计算公式是:
加拉赫非比例代表性指数(Gallagher’s Index)
=[1/2∑(Si-Vi)2]0.5
在上述加拉赫定义的非比例代表性指数中,∑表示加总,Si表示每一个政党在议会中的席位比重,Vi表示该政党在同一次选举中的选票比重,上标2表示平方,而上标0.5表示开方。借助这一公式,我们就能计算出一次选举的非比例代表性程度。
这里先根据表3数据,考察采用不同选举制度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选举中的非比例代表性是否存在差异。表3列出绝大多数第三波民主化国家2013年前最后一场民主选举的非比例代表性数据。图4较为直观地呈现了不同选举制度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非比例代表性的分布。结果显示,三种选举制度的非比例代表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总体上,多数决定制的非比例代表性最高,均值与中位数分别为10.41和10.90;比例代表制的非比例代表性最低,均值与中位数分别为6.40和5.83;混合制选举制度的非比例代表性则介于两者之间,均值与中位数分别为7.74与7.15。这一发现跟过去的主流研究是一致的。
为了更精确地考察三种选举制度跟非比例代表性之间的关系,这里采用方差分析法来检验,结果参见表4。方差分析的结果发现,多数决定制、比例代表制与混合制选举制度的非比例代表性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统计上具有显著性。
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即便采用比例代表制,其选举制度的非比例代表性也算不上很低,从均值来看,达到了6.40;从中位数来看,达到了5.83。这主要是因为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普遍采用了选区规模较小和设置政党当选门槛的复合型比例代表制。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尽管不同的选举制度导致了非比例代表性的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否足以导致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政党体制的明显差异呢?基于表3的数据,图5用较为直观的箱体图呈现了三种选举制度所对应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的分布。大体上说,三种选举制度所对应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尽管略有差异,但除了两个异常值以外,这种差异总体上并不是很大。数据显示,三类国家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中位数非常接近,都位于2.95~2.97这一极其狭窄的区间内;这三类国家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的均值尽管差异稍大,但都位于3.07~3.59这一相对较小的区间内。
这里再用方差分析法来检验不同选举制度与议会有效政党数目之间的关系,结果参见表5。方差分析的结果显示,三种选举制度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差异并不显著。当然,这并意味着这三种选举制度的议会有效政党数目没有差异,而是说这种差异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基于表3的数据,即使把各国族群分裂指数考虑进去,控制族群分裂指数这一关键变量之后,也未能发现不同选举制度与议会有效政党数目之间显著的相关性。至于其他更复杂的理论问题,这里就不再做更多讨论了。
因此,由于比例代表制的复合化,采用不同选举制度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并未出现议会政党有效数目的显著差异。换句话说,相对于多数决定制,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并没有显著地导致一个新兴民主化国家更容易成为一个极化多党制的国家。
四、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复合化
实际上,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选举制度上的变化趋势,不仅是比例代表制国家普遍地采用了复合型比例代表制,而且这些国家作为一个整体都呈现出了选举制度的复合化趋势,或者可以称之为选举制度的合流(convergence)趋势。已有文献认为,多数决定制的优势是有利于两党制,有利于塑造一党多数政府,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但劣势则是代表性的不足;比例代表制的优势则是更具代表性,但劣势是容易导致小党泛滥,甚至使得民主政府缺乏有效的执政力量。这里所谓的选举制度的复合化或合流趋势,指的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制度设计上更趋于中间路线,在功能上更兼顾政府效能与代表性之间的平衡。
这种选举制度的复合化或合流趋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有较少国家采用多数决定制,比例不足四分之一;不仅如此,11个原先实行多数决定制的国家发生了向比例代表制或混合制的转型。这在政治上或许意味着,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设计选举制度时,在重视政府效能的同时希望能够更多地兼顾到代表性。
第二,混合制选举制度的崛起是第三波民主化的新现象。表3显示,有17个国家实行的是混合制选举制度,比重为23.29%,接近1/4。上文提到,在总共24次选举制度改革中,有14次改革是以混合制为目标的。混合制选举制度是多数决定制与比例代表制的组合,具有高度的灵活性,本身就代表了选举制度设计的复合化或合流趋势。
第三,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比例代表制出现了复合化,其主要做法是缩减选区规模和设置政党当选门槛。这样,比例代表制就更有可能塑造温和多党制,而非极化多党制。
总之,基于对73个国家具体制度设计的分析,本文认为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选举制度上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复合化或合流趋势。如果原先的多数决定制意味着较低的比例代表性,原先的比例代表制意味着较高的比例代表性,那么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演进方向是寻求低比例代表性与高比例代表性之间的中间道路,并借助不同选举制度的切换和同一选举制度内部具体设计的调整,来实现向中间型选举制度的合流,参见图6。其政治动力来自于新兴民主国家试图既兼顾代表性,又强化选举制度对有效政党、有效政党体制与政府效能的塑造。
五、研究结论与理论启示
本文系统分析了第三波民主化国家1974~2013年间的选举制度及其政治效应。首先,在第三波民主化过程中,比例代表制已经成为分布最广的选举制度安排,但这并没有普遍地导致极化多党制与碎片化政党体制。原因在于,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比例代表制是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即通过缩减选区规模与设置政党当选门槛,来降低选举制度的比例代表性程度,从而防止了政党体制的碎片化。
其次,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趋势,不仅是比例代表制的复合化,而且还是选举制度整体上的复合化,即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选举制度设计上出现了显著的合流趋势。除了比例代表制转向了复合型的比例代表制,不少国家的多数决定制也转向了比例代表制或混合制,混合制选举制度则实现了快速的崛起。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在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合流,原因在于它们要在选举制度设计上实现政府效能与代表性之间的更好平衡。
最后,这项研究还发现,不仅选举制度的基本类型很重要,而且同一基本选举制度之下的具体制度设计也很重要。对于新兴民主国家来说,不仅面临着基本选举制度类型的选择问题,而且还面临着如何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的问题。即便同为比例代表制,如果缩减选区规模,同时提高政党当选门槛,结果就是非比例性的大幅提高;如果扩大选区规模,同时降低政党当选门槛,结果就是比例代表性的大幅提高。
再比如,混合制选举制度同样面临着具体制度设计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多数决定制议席与比例代表制议席的组合比例。如果一国设置较多的多数决定制议席,则这种混合制选举制度就更像多数决定制;如果该国设置较多的比例代表制议席,则这种混合制选举制度就更像比例代表制。从经验上看,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混合制选举制度不是偏向于多数决定制,就是寻求多数决定制与比例代表制的平衡,而只有极少数是偏向于比例代表制的。
总之,选举制度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方面。选举制度不仅重要,而且也是改革较为频繁的一种宪法设计与制度安排。这意味着选举制度是宪法设计较为有用的工具之一。无论怎样,新兴民主化国家如何通过选举制度的基本类型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来提高其民主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仍然是一个非常紧要的问题。而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选举制度的复合化趋势又为我们理解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经验。
责任编辑:谭文烨;一审:王铮;二审:陈鑫
文章来源:《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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