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义:概念界定方法之比较
编者按
目前,学界对民粹主义概念的界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历史法;二是归纳法;三是归类法。方法论的不同导致了民粹主义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具有差异,但哪种方法界定的概念最有解释力呢?本文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法的比较分析,尝试建构一个评价体系,对我们厘清民粹主义概念有一定的帮助。
作者简介
郎友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鸿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粹主义近来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欧美国家兴起,但是国内外学术界对民粹主义的概念尚未给出一个清晰且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概念的不确定性源于其所指现象 的复杂性、概念历史的时间性、研究背景的差异性等情况。历史法、归纳法和归类法从不同的定义逻辑方法出发所界定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显著差异, 从而导致了这一概念的纷繁复杂。通过对三种定义方法在界定过程、概念特征和具体研究方法等维度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三者具有各自的特征、优势和局限。依据一个初步构建的评价标准体系,归类法界定的类型学概 念在准确度、简洁性和稳定性三个维度中所获得的综合分值最高,其界定的概念也更易被操作化测量。在实证研究领域,民粹主义的概念性定义需要转化为操作性定义,这为在具体研究议题上寻求概念的共识性提供了可能。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世界范围内民粹主义现象的兴起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社会科学正在努力尝试将“民粹主义”这一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概念化和理论化。然而,民粹主义的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却饱受质疑与争议。从 1967 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召开的“定义民粹主义”的国 际会议开始,围绕这一概念的争论直到现在尚未平息。与“民主”一样,研究者们发现民粹主义是“社会科学中最富争议的概念之一”。国内外学术界对民粹主义没有取得多少共识,这一概念“是如此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以至于阻碍了所有对 其进行严格定义的尝试”。那么,为何难以对民粹主义下一个清晰且统一的定义?
第一,这与其所指的现象的不确定性有关。塔格特(Taggart)认为民粹主义本身的内涵是空洞的,但可以与其他意识形态相互结合而制造民粹主义,“民粹主义缺乏一种能为之献身的核心价值,这造成民粹主义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政治立场,又可依附于其他意识形态。民粹主义作为像变色龙一样的东西,能够随环境变化而变化”。俞可平指出,“民粹主义成了一个万能的术语,它无所不包,可以用以指各种不同的现象。它可以被视为政治思潮、政治策略和政治运动”。拉克劳(Laclau)、卡尔特瓦瑟(Kaltwasser)等学者也认为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与它所暗示的现象的不确定性有关。第二,考虑到概念历史的时间动态变化。马科特(Macker)从概念史学视角认为民粹主义的概念受到时间性的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民粹主义兴起的社会条件不断变化,与其他历史时期或社会、文化、政治或体制情境相比,这个词的含义在今天可能发生了极大变化。第三,研究基于的背景具有显著差异性。这既包括地理与历史背景的差异,民粹主义在美国、欧洲和拉美分别有不同的含义,也包括体制背景的差异,民主国家之间的民主制度并不一致,这导致了民粹主义的差异。如美国与欧洲国家的民粹主义并不相同,欧洲国家内部也具有差异性,东欧地区的威权遗产较为突出。凯塞尔(Kessel)对欧洲不同国家的比较分析即证实了这一点。第四,一些学者回避了概 念性讨论转而从规范性层面对民粹主义进行评定。科利等人(Collier,Hidalgo & Maciuceanu)认为民粹主义既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也是一个积极的概念。民粹主义除了正面价值的社会现象,还包括负面价值的社会现象。民粹主义的价值为何?是威胁民主还是纠正民主?学者们得出了见仁见智的结论。较之于前三个原因,第四种研究路径的问题在于如果不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就不能分清楚民粹主义在什么情境下对民主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换言之,这是价值判断而非真正去理解民粹主义。本文认为,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导致民粹主义难以被清晰界定之外,还与研究者界定概念的方法论有关。也就是说,不同的概念背后意味着不同的定义逻辑方法。以往的相关研究忽视了界定概念的方法论前提,而仅将概念作为研究民 粹主义现象的起点。对民粹主义概念界定的方法论考察,正是本文的出发点。
二、概念与方法论
从类似的个例中抽离出共同属性的活动,称为抽象化历程,而经由这种历程所获得的共同属性便是概念。因此,概念是一个类名,所代表的是该类事物的一种或数种共同属性。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共同属性。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属性的对象。就此而言,内涵确定了概念的本质特征,而外延划定了概念的适用范围。内涵与外延具有反比关系,即内涵越多,外延就越少;反之亦然。这在数学的集合关系中较容易理解:一个概念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越少,实现它的充分条件便越多。定义和划分是界定概念的两种逻辑方法:定义明确内涵,划分明确外延。
从亚里士多德继承而来的古典观点认为,一个概念中的所有对象都具有共同属性,而这些共同属性对于定义这一概念来说是必要且充分的。然而,史密斯和梅迪(Smith & Medin)提出两种观点对古典观点进行了批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个概念的所有对象共享某些属性的程度并不一致。因此,在它们表示概念的程度上也不同,即尽管它们属于同一概念,但是对象之间在属性归属上存在量的差异。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一元概念的表示,而只有对象的类的特定表示。也就是说,对象之间没有共同属性可言,只有属性不同的类的划分才能定义所有对象。这两种观点分别可以被称为“概率观点”和“类型观点”。这三种观点可以从两个基本问题来理解:一是对类的所有成员是否都有一个单一属性的描述?二是在单一描述中指定的属性对类的所有成员是否为真?古典观点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均为“是”;概率观点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为“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为“否”;类型观点对第一个问题说“否”,因此第二个问题就不相关了。
以上讨论三种概念观只想阐明,任何概念背后均存在一套关于如何定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认识论决定方法论,即对概念的共同属性(有无以及程度高低)的不同认识决定如何定义。方法论指导概念的成型,即用何种方式、方法来定义一个概念。因此,方法论是界定概念的前提。如果没有方法论作为支撑,那么概念只是一个名词。换言之,对于概念如何被界定的学理性考察,不得不重视其方法论前提。图1所示即为概念界定的逻辑方法。
三、界定民粹主义的三种方法
依据文献梳理,在目前的相关研究中,我们总结出了三种界定民粹主义概念的方法:一是历史法;二是归纳法;三是归类法。以下分别对这三种方法及其所界定的概念作一讨论。
(一)历史法
历史研究者认为,所有社会现象的出现总有它的历史根源,在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之时,只有追根溯源,揭示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对不同阶段的状态加以联系和比较,才能弄清其实质。概念历史提醒我们,为了把握现实而发展的概念以及形成这些概念化的社会条件都具有不断变化的动态性。具体的情境很重要,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概念是不依据情境的。塔格特(Taggart)认为,“民粹主义善变的本性意味着有一些特征明显是特定背景、时间和地点的产物”。民粹主义这些特征恰与历史法不谋而合。以历史法研究民粹主义,不仅需要考察其历史背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结构性因素,而且需要还原民粹主义的发展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过程-事件要素,从而描绘出民粹主义事件的原因、过程、结果和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概括出民粹主义的主要特征,以此给民粹主义下一个定义。这一概念的定义路径可以具象化为图2所示:
马龙闪从俄国民粹主义产生的历史社会背景考察民粹主义,认为民粹主义是19世纪中后期俄国沙皇专制农奴制度走向危机和资本主义薄弱发展的产物,它作为一种农民社会主义,是落后农民国度的特有现象。其主要特征是信仰和崇尚“人民”、以“平民化崇拜”反对文化崇拜、企图建立农村公社绕过资本主义并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塔格特(Taggart)基于19世纪美国人民党的历史考察,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特殊的以地域为基础的,捍卫土地所有制的、反对北方经济、政治强权和政党系统失败的群众运动,但与其他民粹主义运动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没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不过,一些学者对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拉美民粹主义运动进行考察,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卡里斯玛式的威权主义”。尤其是在阿根廷,民粹主义被认为是“庇隆主义”,其特点可以概括为“卡里斯玛式的政治威权、以城市为基础的左翼劳工运动、推行具有民粹特色的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考察欧洲右翼民粹主义的研究者认为,右翼民粹主义具有欧洲的保守主义传统特性,它是由民粹政党领导的反自由、反多元的社会运动,其特点是反对外来移民。
可见,历史法视角下的民粹主义概念内涵丰富,但相互之间差异很大,这主要是因为历史个案的研究特点。基于历史过程的个案研究尽管可以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深入、长时段地追踪回顾,但面临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微观与宏观的矛盾。正如塔格特所言,“考察民粹主义的历史背景性定义,会加深我们对民粹主义运动或政党形成过程的具体认识,但它难以转化为普遍性的概念,特别是试图将一种背景性定义用于另一种背景时”。这被卡尔特瓦瑟(Kaltwasser)称为“学术狭隘主义”(academicparochialism),即在不同国家和世界区域进行的研究之间缺乏对话。运用历史法界定民粹主义概念的研究者倾向于假设自己从事的历史个案代表了民粹主义最真实的案例。据此给民粹主义下的定义,对于分析一种具体的经验是有用的,但对于研究跨越时间和地点的民粹主义存在“水土不服”问题。例如拉美的庇隆主义在美国就没有出现,美国的民粹主义只是一种群众运动的定位。欧洲右翼民粹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仇外,但仇外并不是拉美民粹主义的共同特征,因为该区域的民粹主义者通常采取一种包容的态度来对待那些受到歧视的人。
除了历史个案的方法局限,历史法还存在只抓特征不理解本质属性的风险。这是因为历史法擅长于解读而非解释,难以揭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对于欧洲民粹主义的理解集中在反移民政党的兴起之上,极右翼政党确实反对移民和多元文化主义,但这与他们的民粹主义无关,而是与他们的本土主义或民族主义有关。加文·基钦(Gavin Kitching,1989)认为民粹主义是对现代化作出的反应,这使得民粹主义与其他抵制现代化的运动或现象没有差异。回到之前讨论的概念定义的逻辑方法框架,历史法并非从类的对象的共同属性出发来定义概念,这一回避让它既不属于类型观,也不能归入概率观和古典观,它仅反思历史事件本身,以此界定的概念具有独特性,而不是通约性。
(二)归纳法
随着不同国家和区域之间的交流增强,研究者不再局限于针对历史个案研究,而是转向跨国或跨区域的比较研究。这为找寻民粹主义的共同属性创设了条件,研究者们也开始具有更大的抱负,而通往此路径的是基于比较研究的归纳法。归纳法是由不同具体的案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学者们开始尝试建构一个普遍性的概念来理解民粹主义:将民粹主义的所有对象都具有的共同属性归纳出来。在方法论层面,这属于概念界定的古典观。蒂利(Tilly)指出,社会科学中的有用的定义应该指向可观测到的现象,这些现象显示出某种程度的因果一致性——所有案例在原则上都应该显示出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体现或产生于类似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民粹主义出现的具体动力,而归纳法要求的是得出一般化的因果关系。这种定义路径一般先对有限的若干个案例进行归纳分析,提取出一个初始概念,随着新案例的加入,将初始概念与案例进行比较,有新的共同属性则修正初始概念,以此反复,最终得到一个通约性的概念。可以将此种定义路径表示为图3所示:
吉塔·伊内斯库(GhitaIonsecu)和欧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于1967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召开学术会议,目的是定义“民粹主义”。他们试图将不同观点的民粹主义学者召集起来,以便得出一个更加一般化的概念。1969年,由他们主编的论文集《民粹主义:意义与民族特征》(Populism:Its Meanings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出版,文中提到大多数学者都同意“民粹主义崇拜人民”(populism worshipped the people)这一表述。然而,除此之外,学者们没有取得多少共识。尽管如此,这些学者尝试通过归纳不同学者的观点来给出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民粹主义定义。
塔格特在《民粹主义》(Populism)一书中提出的“民粹主义是一个对中心地带的含蓄性表达的概念”令人印象深刻。所谓“中心地带”(Heartland),是通过对内对外的观察来构建自己:这个世界是由具有智慧的人民以共同的方式、通常参照过去的事物(即使是理想化的)所创造的。人民位居于中心地带,民粹主义者赋予了人民以创造性和依靠性的作用。中心地带的妙处在于它一方面主张了人民的主权性,人民处于中心位置,但另一方面构建了身份认同的区别:人民与非人民。不过,这一定义被认为过于宽泛,它虽然将人民主权作为核心内涵,但它不能区分出民粹主义到底从属于何种性质。此外,“人民”到底是谁?卡农范(Canovan)说,“民粹主义不等同于献身于‘人民’,因为不同的民粹主义者对‘人民’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的认识”。例如,穆德和卡尔特瓦瑟(Mudde&Kaltwasser)在研究中提到,欧洲民粹主义势力倾向于排他性,因为他们对“人民”有着本土化的解释,而拉丁美洲的民粹主义势力倾向于包容性,“人民”也包括社会弱势群体。扬-维尔纳·米勒(Müller)认为民粹主义是对“人民”的道德垄断。人民是现存民主程序以外的一个虚构的实体,是一个同质的、道德上统一的群体。只要他们居于反对派的地位,民粹主义者总会声称有一群未被纳入体制的人民“存在着”,这些人从根本上反对那些通过实际选举获得权力的当政者。
卡尔特瓦瑟(Kaltwasser)认为,处理“民粹主义”的最佳方法是使用一个“最低限度的定义”(Theminimaldefnition)。“只有提出一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才有可能化解民粹主义概念内涵与外延反比关系的困境:定义属性越多,外延越有限。”他认为穆德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定义。穆德(Mudde)将民粹主义界定为“一种以薄为中心的意识形态(thin-centredideology),认为社会最终会分裂成两个同质、对立的群体:‘纯粹的人民’(thepurepeople)和‘腐败的精英’(thecorruptelite)。这种意识形态认为,政治应该是人民集体意志(generalwill)的一种表达”。穆德的定义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他认为腐败的精英在违背纯粹的人民的意愿行事时,民粹主义才会出现。第二,概念边界清晰,指出民粹主义的两个对立面:精英主义和多元主义。精英主义认为人民是粗俗的、落后的,精英在各方面都具有优越性。多元主义没有考虑同质的人民与精英之间的道德区别,而是假设社会是由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构成的,在此前提下不可能产生集体意志。第三,该定义具有灵活性。人民与精英对立,但是谁属于人民,谁属于精英,这具有操作空间。穆德(Mudde)认为,这一界定虽然有可能使民粹主义与其他意识形态难以彻底区别开来,但却可以使其脱离具体的存在,真正上升为一种理念,有助于摆脱长期以来的概念纷争。这一定义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基于对不同案例比较的归纳法,使得关于民粹主义的学术辩论正缓慢地朝着对这一概念提出最低限度定义的方向推进。当新的案例进入,寻找新旧案例之间的共同属性,再修正定义,以使得修正后的概念更具一般化和解释力。但是,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抹去了案例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归纳法并不能保证案例之间存在的共同属性为“真”,显然,差异性不是作为共同性的共生面而存在的,或许案例之间仅存差异性,正如数据整理中会忽略异常值。这是归纳法的局限所在。但无论如何,基于比较研究的归纳法为界定一般性的概念提供了一条适宜的路径。只有通过这样的比较工作,学者们才能够洞察民粹主义的一般属性。
(三)归类法
归类法是按照对象的属性作为区分标准,将符合同一标准的对象聚类,不同的则分开的 方法。它以类的对象之间没有共同属性为前提,属于概念界定的类型观。尽管都是建立在比较方法的基础之上,但归类法与归纳法不同,归纳强调共同属性以提取通约化的概念,归类强调属性差异以抽象出不同的概念分类。主张归类法的学者们认为,民粹主义的内涵具有多样性和变动性,不存在具有普遍性的本质属性,因而不可能通过完全归纳法来建立一个最低限度 的概念。这些学者试图寻求建立民粹主义的类型学。与历史法也不同,归类法不会去解释民粹 主义兴起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集中于描述其外在表现形式的类型学分类。
卡农范(Canovan)认为民粹主义是范围极广的政治现象,难以用一种定义来概括民粹主义的全部特征。她认为类型学是处理这种现象的唯一方法。阿斯拉尼迪斯(Aslanidis)认为,以类型学结束的无预设研究,没有任何动机去解释这一现象的社会背景,成为民粹主义研究的主导方法。在归类法的类型学中,有以下代表性观点。俞可平认为,民粹主义可以被指为一种政治思潮,一种社会运动,一种政治策略。克里希和帕帕斯(Kriesi&Pappa)认为,民粹主义可以表示一种意识形态,也可以代表一种话语方式或政治沟通风格,以及代表人格化领导的一种政治策略。赵聚军认为,至少可以归纳出三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概念界定:作为政治行动策略的民粹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粹主义和作为政治话语的民粹主义。可以将归类法下的概念定义路径表示为图4所示:
1.意识形态。穆德(Mudde)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薄意识形态,与厚意识形态相区别, 薄意识形态不提供回答主要的社会政治问题,而是可以与厚意识形态相融合,如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潘考斯基(Pankowski)在研究波兰民粹主义的时候,采用了穆德的定义。他认为民粹主义是将民族传统观念作为民粹主义动员来源的一种意识形态。诺姆和波尼科斯基 (Noam & Bonikowski)认为,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意识形态,对于这一主题的研究方式有着特殊的意义,分析的单位可以具体操作化为民粹主义行动者的纲领文件,以此可以将人们区分为民粹主义者或非民粹主义者。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对文本的解读可以通过定性 文本内容分析来实现,也可以采用定量文本分析。例如鲍威尔斯(Pauwels)通过整理政党文献,提出了一种定量文本分析方法来测量比利时政党的民粹主义程度。
2.话语风格。迪·特拉(Torre)在分析拉美民粹主义的基础上,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 修辞,将政治构建为人民与寡头政治之间的道德和伦理斗争。卡津(Kazin)以美国民粹 主义为分析对象,将民粹主义定义为声称代表大多数美国人说话的人使用的一种语言,他命名为“民粹主义说服”(the populist persuasion)。这种语言模式为左右两派有选择、有策略地采用。在更抽象的理论层面,拉克劳(Ernesto Laclau)在研究民粹主义话语方面具有特别 的影响。他认为,构成民粹主义话语的“我们”和“他们”之间的象征区别,可以根据社会语境呈现不同的内容。这些内容通过“识别”的过程获得它们的意义,即特定的社会群体被理解为“人 民”(我们),并与压迫性的“他人”(他们)对立。因而,民粹主义有两种形式,阶级的和人民的, 两者都存在于政治话语中.正如帕尼萨(Panizza)的解释:“民粹主义是一种反现状的话语:它是霸权和权力斗争的一部分。”作为话语风格的民粹主义沿着两条线进行研究:一 是继承和发展拉克劳理论的话语研究;二是将研究聚焦于对民粹主义话语进行文本(话语)内 容分析。
3.政治策略。研究研究拉美民粹主义的学者倾向于将其定义为政治策略,这是因为领袖、组织和政策这些策略要素在拉美民粹运动中特别突出。韦兰(Weyland)认为,“民粹主义最好的定义是一种政治策略,通过这种策略,一个个人化的领袖寻求或行使政府权力基于直接、无 中介组织、无组织的大量追随者的支持”。列维茨基和罗伯茨(Levitsky& Roberts)将民 粹主义定义为“由个人主义的领导人自上而下地对大众进行政治动员,这些领导人代表大众挑战既定的政治或经济精英”。詹森(Jansen)认为,与其把民粹主义视为一种稳定的意识形态,不如将它视为一种动员方式,“任何持续的、大规模的政治项目,动员通常处于边缘地 位的社会阶层,采取公开可见的、有争议的政治行动,同时发表反精英的、民族主义的言论,使 普通民众获得勇气”。他假定团结一致的人民与反大众的精英处于纵向的对立关系,民粹主义者通过动员方式使得这一对立关系显现。对欧洲的研究中,马科特(Mackert)将民粹主 义理解为社会封闭理论下的一种政治策略,通过划定边界、构建身份来确立不同的社群,其最 大的特征是不同程度的排斥性。
四、界定方法的差异与关联
以上介绍了界定民粹主义的三种方法,方法论的不同导致其所界定的概念之间具有很大差异。以下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以找出差异与联系。
(一)界定过程
从界定过程来看,三者有明显的区别:历史法是从历史发展视角考察民粹主义现象,从历史过程中找到民粹主义的主要特征。归纳法是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取不同案例之间的共同属性,以此提出一个具有概括性的最低限度的概念。归类法主张构建这一概念的类型学,通过属性异同来进行分类和聚类,如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意识形态、政治策略和话语风格。
(二)概念特征
从概念特征来看,历史法界定的概念内涵最为丰富,因为它从特定的历史事件出发,试图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分析要素,在还原历史过程的基础上提取主要特征。相应地,它的外延比较狭隘,概念的适用性仅针对研究对象而难以推广。归纳法界定的概念内涵最少,而外延最多。这主要因为其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总括性的最低限度概念,因而它找出民粹主义的共同属性,而舍弃了程度不一或者相异的特征。这使该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意义。归类法界定的概念内涵限于特定的类属,而外延也限于特定的类属。这主要是因为它通过属性异同来进行分类和聚类。
(三)具体方法
从具体的研究方法来看,历史法主要运用历史个案分析和比较历史分析,早期的研究主 要对特定时间、地点、情境的历史事件进行事件深描,之后跨区域和跨国的比较历史分析开始出现。归纳法主要采用比较案例研究,全球范围内案例的增加以及统计技术的发展,以变量取代案例的大样本的定量研究为归纳法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归类法的研究方法最为丰富,从以上的介绍可知,在意识形态定义中,可以采用文本内容分析;在政治策略定义中,可以采用案例分析;在话语风格中,可以采用话语内容分析。
(四)优势与局限
历史法的概念优势在于其内涵完整,可以全景式了解特定情境下的民粹主义的特征以及变化。其局限在于囿于特定历史事件,因而可能只会描绘主要特征而非揭示本质或规律。另一方面,概念的适用性受到时空的局限。因而,历史法的概念效度和信度都较低。归纳法的优势在于提取出不同案例之间的共同属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为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奠定基础。通过确定不同表现形式的共同属性,不仅可以对它们进行比较,而且还可以将它们同民粹主义经常出现但没有界定其性质的其他特征,如庇护主义、仇外主义、经济政策、魅力型领袖等区别开来。其局限性在于跨区域和跨国的大样本的比较研究工作量极大,需要研究者个人付出相当大的努力以及研究者之间的通力合作。此外,为得出一个本质性的共同属性,在研究中不得不放弃所有差异化的属性,这难以呈现民粹主义现象的特殊性与多样性。归类法依据属性差异定义和划分出多样化的概念,呈现了民粹主义的丰富性。同时,这种概念的类型学更具操作性,在实证研究中易于测量。其局限在于不同的定义限制了大样本的比较研究。
尽管三种界定方法之间差异明显,但三者之间存在关联。历史法提供的背景性知识是归纳法和分类法的前提。历史法对特定历史事件的研究为比较研究奠定了量的基础,而归纳法和归类法都是建立在多样本的比较研究基础之上。归纳的思维贯穿于历史法和分类法中,对概念的提取或者抽象需要进行归纳,只是三者对共同属性的认识和概念界定的目的不同。在归类法的概念中,尤其要注意其历史动态性,比如若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意识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和同一政体内的意识形态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应该说,三种界定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三者可以相互融合汲取各自优势弥补局限。三种界定方法的差异与关联如表1所示。
五、对三种方法之评价标准
界定民粹主义的三种方法既有差异也有关联,但哪种方法界定的概念更具有解释力?这需要提供比较的评价标准。本文从准确度、简洁性和稳定性三个维度构建了一个初步的评价体系。
一是准确度。准确度是指概念所定义的共同属性与真实属性之间的符合程度。如果符合程度高,则为高准确度;如果符合程度低,则是低准确度。民粹主义概念的准确度即为民粹主义被定义的共同属性与现象所表现出的真实属性直接的符合程度。
二是简洁性。简洁性是逻辑表述上的简单性,无需增加没有必要的假设。语言学家约翰·赫伊津哈(JohanHuizinga)认为,“一个好的定义必须是简洁的,它必须以最大可能的简洁表达准确和完整地建立概念”。简洁性也意味着定义概念的必要条件较少。民粹主义概念的简洁性即为存在一个对所有对象具有通约性的属性,即为一个最低限度的概念。
三是稳定性。稳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概念在时间变化上是否稳定,二是将概念推广到解释新的案例中是否稳定。如果一个概念是稳定的,那么它在不同时间和不同案例间都具有相同的属性。民粹主义概念的稳定性是指它可以解释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不同案例。
依据这三个标准,我们对三种界定方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准确度从高到低的排序为:历史法>归类法>归纳法。历史法准确度最高,因为历史法基于对历史个案的深描,在此基础上所做的定义与研究对象最为贴近。归纳法准确度最低,是因为归纳法试图从不同案例中找出一个最低限度的概念,即抽离出共同属性,这不可避免会忽视个案中一些重要的差异属性。或者为了共同属性而排除某些重要但不满足条件的个案,这导致用这些共同属性去解释某些个案时不适用。
简洁性从高到低的排序为:归纳法>归类法>历史法。归纳法的简洁性最高,是因为它用共同属性来定义一个最低限度的概念。历史法的简洁性最低,是因为它力图还原历史事件的方方面面,抓住全部主要特征,定义概念所需的必要条件很多,因而其表述不够简洁。
稳定性从高到低的排序为:归类法>归纳法>历史法。归类法的稳定性最高,是因为归类法的类型学内涵定义限于特定属性,划定限于特定范围。因此,用这一定义去解释范围内的案例时是稳定的。历史法的稳定性最弱,因为其所界定的概念囿于历史个案,受到时空限制,难以推广。
如果对“高、中、低”分别赋值为“3、2、1”,那么综合分值的排序是:归类法(7)>归纳法(6)>历史法(5),归类法的综合分值最高。如图5所示的空间直角坐标系更为直观,A代表归类法,其综合分值转化为空间体积为12;B代表归纳法,其综合分值转化为空间体积为6;C代表历史法,其综合分值转化为空间体积为3。此处的空间体积即代表概念的解释能力。
六、从概念性定义到操作性定义
上文比较分析了三种界定方法的概念性定义。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所处理的主要是实证性的概念,而一个概念是否具有实证性,视此一概念是否具有操作性的定义而定。民粹主义的操作性定义会增进研究者互相沟通的正确性,不易产生误解。物理学家布里奇曼(Bridgman)在《现代物理学的逻辑》(TheLogicofModernPhysics)一书中提出:“概念是和一组相应的操作同义的。”操作性定义在界定一个概念时,并不直接描述被界定项所指变量或事项的性质或特征,而是举出测量该概念的变量或产生该事项所做的操作活动。换言之,在操作性定义中,研究者必须在界定项中说明观察或测量被界定项所指的变量或事项时所做的实际活动。操作性定义可以分两类:测量的操作性定义和实验的操作性定义。前一类操作性定义是描述所界定的变量或事项如何测量,其界定项所陈述的是测量该变量或事项所采用的工具、方法及程序。后一类的操作性定义是描述所界定的变量或事项如何产生,其界定所陈述的是产生该变量或事项所从事的操作程序与活动。
相对而言,归类法的类型学概念更容易转化为操作性定义,因为归类法明确将对象根据属性异同进行分类和聚类,这缩小了对象的属性范围,更容易找到可具测量的变量指标。例如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意识形态,其核心是人民反对精英,那么可以围绕民众对政治家、企业家等社会精英的态度做价值观调查,以态度作为意识形态的替代变量,价值观调查所得的民众态度是一个操作性定义。菲茨(Fitzi,2019)认为,民粹主义的类型学定义是具有操作性的,这旨在应用于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并通过对未来实证研究结果的分析加以完善。归类法的概念性定义转化为操作性定义如图6所示:
我们以妮可·恩斯特等人(NicoleErnst,etal)的研究为例,她们将民粹主义视为一种薄意识形态,包括三个核心要素:人民至上、反精英和人民主权。她们利用文本分析软件对2015年3个月内来自6个国家的88名政客的脸书和推特文本(包括845条脸书和555条推特)进行了内容分析。在分析单位上,她们对每一条文本的发言者、评论对象和评论议题进行了标注。在操作化方面,她们将民粹主义的三个核心要素视为社交媒体传播中的三种策略,每一种策略中包含不同的发言内容,如人民至上策略包含声称人民具有同质性、称赞人民的成就、表露出与人民亲近和强调人民的价值。同理,反精英策略和人民主权策略也分别包含不同发言内容。如果政客的发言中至少包含其中一个策略,则被判定为民粹主义。研究结果显示,大约有10.6%的发言内容呈现出民粹主义的传播策略。其中,6.4%的内容呈现出反精英情绪,4.3%的内容呈现出人民至上策略,而采取人民主权策略的内容仅0.1%(见图7)。这种对民粹主义的操作化定义规避了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光谱的左-右分野,使得跨国、跨区域的实证研究得以可能,为概念的共识性开辟了研究路径。
然而,操作性定义也存在缺陷,它会受到“诸多科学外因素的影响”。操作性定义总是想 用最小化的测量指标来代替概念,以达到对变量的控制,但是民粹主义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不可预见的变量还有很多。操作性定义难以测量概念性定义的全部属性,这就意味着前者难以覆盖后者的全部内涵。为了促进相互间的沟通,研究者有时也采用概念性定义,但大都用于以操作性定义界定概念之前。在这种情形下,概念性定义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研究者所探讨的变 量或事项的大概性质,以便把握其操作性定义的方向及意义。对民粹主义而言,首先需要界定其概念性定义,然后找到能够替代本质属性的变量,再对变量进行测量获得指标,这些指标的组合即成为操作性定义。另外一个存在的缺陷是,目前对民粹主义的研究以及相关变量的测量来源于大型综合调查,而缺少针对性的专题调查,即现有的调查数据集(尤其是跨国调查数据集)很少能提供足够微妙的问题,从而有意义地捕捉微观层面的自变量。
结语
本文从界定方法的视角解释了民粹主义概念为何如此纷繁复杂。历史法并未考虑类的对 象的共同属性,它界定的概念具有独特性;归纳法继承了概念的古典观,认为类的对象之间存在共同属性,并且所有对象都存在这些属性;与此相反,归类法并不认为类的对象存在共同属性,这种认识使其沿着分类学来定义概念。三种方法具有不同的定义逻辑和特点,有各自的优 势和局限,但在研究中也具有关联互通性。至于哪种方法界定的概念更具解释力,依据一个初步构建的评价标准体系,从准确度、简洁性和稳定性三个维度考虑,本文研究认为归类法下的 类型学概念综合分值最高。这主要是因为民粹主义的内涵与外延依不同时空条件而变化,难以归纳出一个覆盖所有案例的共同属性,类型学是处理这一问题的适合方法。此外,类型学的概念在实证研究中更具有操作性,它更容易将概念性定义转化为操作性定义。
对于复杂的民粹主义现象,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仍然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概 念性定义。这正如维特根斯坦质疑重要概念可以被定义的假设,他认为不能简单说事 物或现象之间一定有一些共同之处,而是要努力具体说明这些共同之处。或许换一种思路来看,民粹主义概念没有统一的必要性,模糊性和多样性恰是它的本性。正如墨菲(Murphy)所言,“如果世界是由阴影和渐变以及各种丰富的属性混合构成的,那么概念几乎必须是模糊的”。这仿佛又回到 1967 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召开的“定义民粹主义”的国际会议,学者们对它终究是莫衷一是,这一概念受到普遍的怀疑。或许要做的是继续争论民粹主义,而不是寻找一个单一的强制性定义。民粹主义的争议性意味着这一概念具有开放性和流 动性,在概念的争辩中不断修正已有的经验假设,从而提升概念的信度与效度,建构较为理想 的概念类型。同时,在对民粹主义概念的不断争辩中,也可以从中管窥世界政治与经济现象的变化。毕竟,人类创造概念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世界。
责任编辑:马瑞琪 一审:欧阳星 二审:陈鑫
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4期
相关阅读:相信人民!民粹主义与民主的两个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