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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同的危机与构建:基于正义制度的分析

高景柱 政治学人
2024-09-19


作者简介

高景柱,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

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出现的重要根源在于一些国家的制度缺乏正义性。正义制度对国家认同的功能性力量主要包括正义制度可以使得公民获得政府的平等关心与尊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成为一种社会团结的纽带,使得公民自觉地具有公民意识。在通过正义制度的构建来强化国家认同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宪法为核心构建国家认同的权威保障机制,以公民身份为基础构建国家认同的权利保障机制,通过践行分配正义理念从而构建国家认同的公平保障机制。

自政治学诞生以来,国家就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目前关于国家的研究中,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是否牢固,对国家的兴衰至关重要。“认同”起初只是一个心理学的问题,后来认同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展,例如,社会认同和政治认同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家认同就属于政治认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中,有些公民可能对国家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只认同自己所属的民族、宗教或地区等对象,此时国家认同的强度就会受到影响,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对此曾言,“在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的某一时刻,当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就可能成为首要的问题,并造成重大的政治危机”。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此时就会出现,这种危机也是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出现的“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危机”。对于如何化解国家认同危机这一问题,以制度认同来塑造国家认同是一个常见的思路。然而,并不是所有制度都可以被用来塑造国家认同的,我们需要对其中的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一个国家在通过制度认同来塑造国家认同的过程中采取的制度缺乏正义性,它不但不利于国家认同的强化,反而会适得其反。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主要从正义制度的视角来探讨国家认同的危机与构建问题。本文将在论述国家认同危机的影响及其根源的基础上指出非正义制度是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然后探讨正义制度给国家认同带来的功能性力量,最后指出通过正义制度的建设来化解国家认同危机问题。


一、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与非正义制度

在分析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根源之前,我们应当首先界定什么是认同和国家认同。自二战以来,认同问题就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什么是认同?“‘认同’这个词的当代用法指的是人类当中诸如人种、种族、国籍、性别、宗教或性等这样一些20世纪50年代后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引起关注的特征,对这些特征的强调尤其反映于埃里克•艾瑞克森和艾尔文•古德纳的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认同问题首先是一个在心理学领域中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作为人的心理现象之一,认同主要关注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认同问题关注“自我是如何由多重认同和角色(家庭的、地域的、阶级的、宗教的、族群的和性别的)构成的”。个人和群体都可以成为认同的主体,认同理论关注的是个人或群体在心理或情感等方面的求同过程。既然认同是一种求同的过程,差异的存在就是必不可少的,倘若差异不存在,求同也就不可能。认同的形成过程既是一种辨识自己与他者的共性的过程,又是一个确立自己的特性的过程。实际上,政治学领域中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等认同问题,并不是直接源于心理学领域中的原初意义上的认同问题,而是政治学和民族学主动介入认同问题而带来的结果。国家认同的定义众多,较有影响的定义是江宜桦给出的:“国家认同可以有三种不尽相同的意义:(1)政治共同体本身的同一性,(2)一个人认为自己归属于那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辨识活动,(3)一个人对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期待,或甚至对所欲归属的政治共同体的选择”。国家认同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延续性与同一性问题,第二种含义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国家有没有归属感,第三种含义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国家有何期待,是否支持它。与江宜桦一样,本文关于国家认同的用法主要指国家认同的后两种含义。


国家认同包含的内容众多,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是其不可或缺的两根主要支柱。这与国家的特性有一定的关系,国家既是一个政治一法律共同体,又是一个文化一历史共同体。国家认同中的“政治认同”指的是公民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和政治机构等的认同,该认同可以被称为政治性国家认同。国家认同还包括文化性国家认同“一个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实体,也是某种能产生意义的东西,即一种文化呈现系统。人们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他们在国家文化中呈现出来,因而参与进了国家理念中。国家是一个符号共同体”。民族认同是文化认同的主要体现形式之一,是民族成员对其所属民族的传统、习俗、历史、宗教、记忆和语言等在文化层面上的归属感。当然,民族认同有时不会限于文化层面,也会进入政治层面,从而试图谋求本民族的政治独立,建立以本民族为主体民族的国家,此时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就会凸显。曾有学者总结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的发生逻辑。“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说到底就是地方民族认同僭越其文化认同与地域认同的定位,开始进入国家政治层面,对公共权力发起诉求,公民身份被质疑,以宪法权威为核心的法律秩序遭到挑战”。在现代国家尤其是在多民族国家中,公民既有国家认同,又有民族认同。很多民族国家的成员会同时认同自己所属的民族和国家,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此时不会出现。然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并不总是处于一致的状态,当这两者出现冲突时,如果国家认同优先于民族认同,公民此时首先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民族,那么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就不会受到威胁。相反,如果此时民族认同优先于国家认同,公民此时不是忠于国家而是忠于民族,那么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就将受到严重威胁。实际上,上述国家认同危机的发生逻辑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适用于发达国家。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现象,也会出现于发达国家“法国和英国还保留着地域性团体,它们不把自己当作法国人或英国人,而是布列塔尼人和科西嘉人(法国)或苏格兰人、威尔士人和爱尔兰人(英国)。瑞士人,除了出国旅行外,会把自己看作是各州的成员(伯尔尼、日内瓦、巴塞尔)”。由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可能更容易出现,尤其在一些后发多民族国家中显得更为突出。


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叠加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全球化时代,国家的中心地位和国家的自主性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全球化会部分消除民族国家的特性。虽然作为现代国家的主要形式,民族国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仍然是人们认同的主要载体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全球化给民族国家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例如,在政治上,民族国家既有的绝对主权受到了挑战,主权再也不像布丹和格劳秀斯等人所设想的那样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以及不可分割的。在全球化时代,为了解决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诸如跨国犯罪、生态环境恶化、重大传染性疾病、恐怖主义和金融监管等问题,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在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建构一种新型的国际秩序,改变传统的基于威斯特伐利亚原则之上的国际秩序。为此,各个主权国家将不得不让渡或限制部分主权,这给传统的主权理论带来了不少挑战,正如戴维•赫尔德所言“有效的政治权力的所在地再也不能单纯地认为只是国家政府的所在地了。有效的权力被国家层面、地区层面和国际层面上的各种力量和代理机构——公共的和私人的——所分享和交换”。在经济上,全球化也给民族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的数量和影响力在不断增长,跨国公司携带着大量的资本,在全球找寻能给自己带来超额利润的投资场所,尤其偏爱那些拥有优良的基础设施、低廉的劳动力和较低的税率等特征的投资场所。各个民族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投资,不得不竞相满足上述条件,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经济基地竞争,这将影响民族国家控制本国经济的能力。全球化在给民族国家带来政治、经济等层面的挑战的同时,也会影响人们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在全球化时代,人们之间的交流方式和频率都在日益增加,不同的制度和文化必定给人们带来冲击,会对人们的认同产生影响。在全球化给民族国家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一些民族认同、宗教认同、区域认同等亚国家层面的认同问题也会凸显出来,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也将爆发出来。


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出现还与民族国家的国内因素有着紧密的关系,在引发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因素中,国内因素的作用应该大于全球化这一国际因素的作用。在容易出现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多民族国家中,为了应对民族问题,国家可以采取很多对策,有些国家采取的民族政策往往是不恰当的,在少数民族精英的动员之下,非常容易使民族成员将对本民族的认同置于对国家的认同之上,或者对国家没有任何认同感,只是认同自己所属的民族和地区。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一些国家采取了同化政策,将主体民族的民族认同强加给少数民族,威尔•金里卡对此曾言,在实行同化政策的过程中,有些国家完全否认少数民族的存在,有些国家认为少数民族实际上是主体民族的成员,有些国家认为少数民族的政治自主和文化生存等诉求已经通过与其有血缘关系的邻国得到了满足。“在许多情形中,真正的理由只不过是剥夺少数民族的土地和资源,从而使主流群体变得更加富有的欲望(这显然是美洲国家对待土著人的有力动机)罢了”。除了金里卡提到的上述同化政策,有些国家更是采取了种族清洗和强制移民等更为残暴的民族政策。虽然同化政策在19世纪曾经有利于解决一些国家的民族问题,但是到了20世纪及其以后,同化政策非但难以发挥作用,反而会适得其反,引起少数民族的反感,加剧了业已存在的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认同危机问题频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少数民族的基本需求和利益通常没有得到满足,某些少数民族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没有享受到国家制度所带来的幸福与自由,此时少数民族的成员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无论是某些国家采取的不正当的同化政策,还是某些国家未能满足本国公民的需求和利益,这都与国家的社会基本结构密切相关。这至少体现出在某些国家认同危机问题频发的国家中,该国的制度在某些方面缺乏正义性,政府对每个公民没有表达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而是采取了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政策,有时甚至是歧视、压迫和屠戮的政策。制度的非正义性将深刻影响国家的制度以及政策的合法性,将会削弱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当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出现张力时,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不断出现和加剧,就成为一种极为正常的现象。


二、作为国家认同之重要根基的正义制度 

既然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一种主要根源是有些国家采取的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非正义性,为了化解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我们就需要借助正义制度的力量。那么,什么是正义制度?正义制度对于国家认同来说有哪些功能性力量?当然,准确地界定什么是正义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人们对什么是正义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我们很难指出正义的国家制度需要满足的充分条件是什么,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此指出正义的国家制度需要满足的一些必要条件,即国家制度的合法性,以及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就政治权力的来源而言,人民主权理念应该被践行,公民应该具有发言权,这样可以保证国家制度具有合法性。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可以来自很多方面,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在决定采取何种国家制度以及政府在采取何种政策时,公民应该有一定的发言权,此时公民就会觉得政府在公平地代表他们,对国家制度也会在内心上产生一种认同感。否则,国家制度很难获得公民内心上的服从和认同。“基于人民主权所建构的现代民主就是强调人民建构国家、国家服务人民,这其中所形成的一体性,正是人们建构国家认同最基本的价值前提和逻辑前提。有了这个前提,人们所形成的具体国家认同,则取决于人们生活其中的国家制度及其所决定的国家结构体系”。另一方面,国家制度不但要拥有合法性,而且还要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制度应该能够为公民的各项权利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机制,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犯时,公民应该能够拥有有效的救济机制。制度应该能够保证经济增长以及为公民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保障公民能够享受国家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当然,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时,就会反过来印证国家制度的合法性。


正义制度对国家认同的功能性力量至少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第一,正义制度可以使得公民获得政府平等的关心与尊重,当其觉得自己获得了公平的对待,就会承认国家的合法性以及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什么是平等的关心和尊重?“平等的关心”主要要求政府应当平等地分配各种机会和物品等善,而不能根据某些人在某方面拥有的资格或特性进行任意的不平等分配。“平等的尊重”主要要求政府不应当以某人的良善生活观念优于他人的良善生活观念为由,而对公民进行任意的区别对待,也就是说,政府应当在对待公民的各种良善生活观念时秉持中立的立场和态度,只要公民的良善生活观念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就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去自由追求。实际上,政府应该对每个公民表达平等的关心和尊重,否则,政府的合法性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罗纳德•德沃金就曾把政府对每个公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与政府的合法性紧密地勾连在一起。“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必须对其管辖下的人民给予某种程度的关心,而且是平等的关心”。倘若政府没有对公民表达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而是对公民进行任意的区别对待,公民就很难主动对国家形成稳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正义制度此时就可以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提供制度基础。


第二,在正义制度发挥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公民能够获得由公民身份带来的益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能够获得有效保障,这会增强人们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反之,人们的国家认同感会下降。很多国家出现严重的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公民的很多利益和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包容性发展没有出现,这也提醒我们在解决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时不能忽视经济因素的重要性。倘若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真正地获得切实保障,这需要真正落实公民身份。作为一国的公民,民众自然拥有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对人们的平等与普遍的社会地位的承认。按照T.H.马歇尔的看法“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status),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依照马歇尔的论述,公民身份主要由分别发展于18、19和20世纪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公民权利主要侧重于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等内容,政治权利主要侧重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内容,社会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福利权利。倘若公民身份要真正发挥作用,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实际上,社会权利可以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践行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换言之,只有在正义制度发挥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会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建立起来之后,公民即使在出现失业、身患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仍然可以过上一种不失尊严的生活。此时,公民身份就会为公民提供一种认同感和归属感,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也会增强。在多民族国家中,在国家强力推行的“同化”政策下,一些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者得不到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成员应该切实享受由公民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正义制度的主导下所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公民身份的落实提供物质基础。


第三,正义制度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团结的纽带,将各民族的成员联系在一起。我们在上面论述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时,通常局限于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问题,实际上,在全球化时代,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不会纯粹发生在少数民族的成员身上,国家的每个成员都有可能质疑自己的国家认同,都有可能在“我是谁”以及“我归属于哪个共同体”等问题上感到困惑。当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严重时,国家就可能面临分裂的危险,此时正义制度可以扮演一种社会团结纽带的角色。我们可以在此联系约翰•罗尔斯的观点,在罗尔斯那里,当某社会能够推进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且受到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的管理时,它就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在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社会的基本制度也能够满足这些正义原则,此时人们的共同的正义感使得人们之间的牢固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正义制度可以增进社会整合,如果某国家的制度具有正义性,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政府的平等关心与尊重,而不是被政府任意地忽视和区别对待,那么公民会很自然地对国家生发出认同感和归属感,正义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弥合由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引发的国家分裂危险的黏合剂,在某种程度上化解引发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不满和怨恨。


第四,正义制度可以使得公民自觉地拥有公民意识,从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国家认同的塑造是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需要公民的自主认同,这主要体现了公民的自主选择,二是依靠外在的力量,这主要源自国家的主动推动。我们刚才论述的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得到切实保障后能够对国家产生认同感,这主要体现了在建构国家认同时公民的自主选择。实际上,公民有时不会自动对国家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强烈的国家认同感通常是公民教育的结果,这主要体现了在建构国家认同时国家的主动推动。当公民具有较强的国家认同感,公民既会主动纳税以及服兵役,也会积极参与投票、公共辩论等公共生活。也就是说,公民会成为“好公民”。好公民不会凭空出现,通常是公民教育的结果,德里克•希特对此曾言,“好公民毕竟不是天生的,亚里士多德完全明白,好公民是教育的结果。他深信,国家提供的教育极为根本,并因此深羡在他看来惟一能够担负起这种责任的斯巴达城邦。……他深信,好公民的道德品质必须通过美学教育所具有品格影响力来达到。”那么,如何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好公民呢?正义制度是一种公民教育的有效手段,扮演了一个政治社会化的角色,可以用于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在正义制度下,各个民族的成员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可以进行平等的交流,这种平等可以体现在道德平等、法律平等和政治平等等各个层面上。在正义制度的主导之下,国家可以通过一种公平的教育体系,强化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感,尤其在一些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可能较为突出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公平的教育体系可以抵制某些分离主义精英在动员本民族的成员时所起到的作用。


三、正义制度的建构与国家认同的强化 

一如上述分析所指出的那样,既然正义制度对化解国家认同危机问题可以发挥很多功能性的力量,我们应该怎样通过正义制度的构建来强化国家认同呢?我们将从下述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其一,以宪法为核心,构建国家认同的权威保障机制。虽然公民的国家认同对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国家的历史、文化、领土和制度等),但是公民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认同是必不可少的。人们在过一种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需要合作的规则,罗尔斯对此提出了一种富有影响力的论述。人们通过社会合作,可以获得一些比他们单独生活所能带来的更大利益,这是人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的一致之处,当然,人们在社会合作中也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无论是利益的一致,还是利益的冲突,人们都需要一些规则来分配由社会合作带来的利益和解决由社会合作带来的冲突。“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宪法就属于分配由社会合作带来的利益和负担的最根本的规则。多民族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政治共同体,在其中,不同的民族之间既会拥有共同的利益,又会拥有利益的纷争,此时多民族国家要想顺利维续下去,必须拥有一种能够获得共识的、用于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无疑是一种最为重要的规范。宪法可以为有效解决各民族的利益纷争等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提供一种公平的制度平台。因此,为了解决国家认同危机问题,以宪法为核心,构建国家认同的权威保障机制、树立宪法权威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当然,要想完成这一目标,宪法必须是一种获得普遍共识的宪法,能够获得多民族国家中的各个民族的共同认同。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家认同,我们可以进一步弘扬哈贝马斯等人倡导的“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认为“正如瑞士和美国这样的多文化社会的例子所表明的,宪法原则可以生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上、语言上和文化上的共同来源。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育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它使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社会的各不相同但彼此共存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和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认同,是在各民族的多元文化之上,建构的一种以基本的宪法条款为基础的理性的集体认同,强调人们对基本的宪法条款有一种共有的认同。相对于民族认同等群体认同而言,“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认同。在多民族国家这样一个非血缘的共同体中,“宪法爱国主义”可以超越人们在种族、语言和文化等层面的差异,可以生发出人们对制度的一种共有的认同。在“宪法爱国主义”中,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非但没有遭到压制,反而可以得到保护,同时“宪法爱国主义”应当在各民族文化之间秉承一种中立的态度,这样的话“宪法爱国主义”就不会成为压制某些民族文化的工具。“宪法爱国主义”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以基本的宪法条款为主体的共同的认同对象,可以被用于弥合由国家认同危机问题所带来的社会裂痕,拥有一种社会整合的功能。


其二,以公民身份为基础,构建国家认同的权利保障机制。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公民身份是国家认同建构的重要前提。毫无疑问,公民身份是由国家主动赋予公民的,通常是一出生就被国家给予的,那些拥有公民身份的人既享有权利,又担负着一系列随之而来的义务。公民身份是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公民身份的构成要件中,公民权利在承认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同时,可以赋予公民一种平等的主体地位;政治权利在承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可以确保公民平等地参与国家的公共生活,对国家的制度选择以及政府的决策发表自己的看法;社会权利在承认公民的福利权利的同时,可以满足公民在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需求,社会权利对于公民切实获得由公民身份带来的好处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贫困通常被视为公民身份的重要障碍之一,社会权利正好可以解决这种问题。在多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可以超越各民族间的差异,具有一种包容性的特征。“公民身份是一种沟通个体和政治共同体的媒介,同时,它也为个体在市民社会中的互动提供了活动的框架。与其他社会身份相比,公民身份的优点在于它具有一种包容性的特质,这是阶级、宗教、种族等其他社会身份所缺乏的特质”。“公民身份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尤其是当人们在异国他乡旅行或工作时,手中的护照就是自己的公民身份的一种象征,此时心理上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可能会更明显一些。公民身份可以在政治上赋予各民族的成员一种身份认同,可以保障其权利。因此,为了强化国家认同,我们必须构建国家认同的权利保障机制,从公民身份出发构建国家认同。当然,这是由很多因素共同合力的结果,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机制上切实落实源自公民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国家应该完善民主机制,确保公民与公共权力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当公民的利益受损时,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反映问题并获得救济;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强对国民的公民身份教育,从而构建和强化国家认同。例如,这既可以通过各级各类学校对公民进行正规的公民身份教育,学校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设定、教学方式等方面要强化公民身份教育,也可以通过国庆、大型的阅兵、大型的展览等政治仪式,以非正规的方式对公民进行公民身份教育。通过这些措施,国家在公民认同中的中心地位可以得以确立,当国家认同与其他认同发生冲突时,国家认同处于优先地位。为了确保公民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还涉及我们接下来论述的分配正义理念。


其三,践行分配正义理念,构建国家认同的公平保障机制。当今社会,整个社会所创造的财富总量飞速增长,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处于贫困状态,整个社会的贫富分化程度也有扩大之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国家认同危机问题的出现通常是由于公民的基本需要和利益得不到满足引起的,为了增强国家认同,我们需要发挥利益在其中的驱动作用,构建一种国家认同的公平保障机制。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权威性资源,政府的决策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再分配责任,实现分配正义既是国家合法性的体现,也会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国家应该构建一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包容性发展,逐渐减少和消除贫困,消灭两极分化。一种国家认同的公平保障机制。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权威性资源,政府的决策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政府在实现分配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设计师的角色,负责宏观性的总体设计。分配正义的实现,既有赖于初次分配,也有赖于再次分配。为了保证在初次分配中尽可能地体现公平,一个社会的制度应当是正义的,应当克服由各种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非正义;同时,由于人的生活境遇除了受到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的影响以外,还会受到个人生而所处的家庭背景的好坏,以及个人的先天身体健康程度、智商的高低等各种非人为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去做一些调节性的工作。也就是说,为了实现分配正义,一方面,政府应当关注正义制度的建构以及执行,以体现“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承担一些再分配的职能,以体现“实质正义”。我们在践行分配正义理念时应当致力于正义制度的建构,应该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基本需求,从源头上对公民的贫困和失业等不利状况进行“预防性”的干预,致力于消除不平等的根源。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为什么会产生这些不平等的问题,关注人们因何种原因处于较差的境地,从而培养具有独立自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公民。一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使得一国的各民族的成员共同分享国家的发展成果,共享发展的利益,过上一种不失尊严的生活,也可以使得各民族的成员在心理上和情感上有共通感,对国家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否则,一些民族的成员对国家就会产生疏离感,也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因此,为了强化国家认同,我们需要落实分配正义理念,构建一种国家认同的公平保障机制。


推荐语

国家认同是政治学研究的经典内容。作者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制度正义的构建原则、方式与目标等问题,并强调了制度正义对公民意识、社会团结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政治制度正义性与国民认同性的关系问题。(政治学人编辑部)


责任编辑:许飞  

一审:王智睿  二审:杨明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学术界》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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