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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中国政治学的起源

吴汉全 政治学人
2024-09-18


推荐语

作为中国政治学建设的先驱人物,梁启超不仅对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进行介绍与评述,而且还对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和原理进行阐发,撰写了具有开创性的政治学著作,体现出了强烈的学术本土化倾向。对他的思想进行总结,对于理解中国政治学的起源和发展有所助益(政治学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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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汉全,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启超不仅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学的重要开创者。他从清末以来就对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进行介绍和研究,对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及有关原理作出学理上的阐述,撰写和出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学著作,成为中国政治学建设的先驱者,因而在中国政治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学术地位。

政治学在中国作为一门现代社会科学的新学科而得以创建起来,有两个重要的先驱性人物。一位是严复,另一位就是梁启超。对于严复在中国政治学史上的地位,学界多有研究;但对于梁启超在中国政治学发展史上的地位与作用,却鲜有比较系统的探讨,至今尚未见到专门论述梁启超政治学思想的论文。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梁启超对中国政治学的传播和确立产生过重要乃至关键作用,可惜当代政治学家似乎并未注意到这一点。”就笔者接触到的材料来看,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梁启超着力于引进西方的政治学说。他介绍西学不是纯粹地翻译西方政治学著作,而是在介绍西方政治学著作时不断地阐发自己的看法,并与中国政治变革的实际密切联系起来,强调学理引进与现实运用相结合,表现出强烈的学术本土化倾向,有着经世致用的鲜明特色。在1899年至1902年间,梁启超发表了《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卢梭学案》《立宪法议》《十九世纪之欧洲与二十世纪之中国》《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等文章,此外还有《泰西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论民族竞争之大势》《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新民说》等与政治学相关的文章,把西方的近代思潮、政治学说和价值观念一并介绍过来。大致在1902年以后,梁启超在上海广智书局出版了文言体的《政治学新论》,收录了他此前撰写的《古议院考》《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立宪法议》《论国家思想》《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等12篇政治学论文。此后,梁启超又不断加大介绍西方政治学思想的力度,并且力图实现西方政治学的本土化,在研究中国政治而撰写政治学著作方面很下工夫,出版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学著作,从而使政治学这一现代学科在中国得以创立起来。因此,研究梁启超的政治学思想及其对中国政治学的贡献,是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课题。


一、研究和宣传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

梁启超作为学者,是中国近代以来的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学兼中外、淹贯经史、参驳古今,于学无所不窥,于论无所不及。对于西方的政治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穆勒、边沁、伯伦知理等的政治学理论,梁启超在其著述中多有介绍和评析,这使梁启超成为中国政治学建设的先驱人物。


梁启超对西方杰出的政治学家多有介绍,择其要者罗列如下:


关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有着“政治学之父”的美誉,近代西方的政治学大致是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方向而建立起来的。梁启超在《国家论》一书中说:“亚氏《国家论》,盖按当时国势,且征于人性固有之思想以立说者。其言曰:聚村落为一团(即合众为国之意),原生民天然之性也。故治国者宜深观建国之原因,使人事日臻良善,日臻美备焉。夫初建国之时,其意只期得全人之生命耳;其后渐进,不可不谋人生之乐利矣。”又说:“自古代希腊人别政体为三种,学者至今皆依据焉,曰君主政治,曰贵族合议,曰国民合议,是也。亚利斯土尔稍改其名,曰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合众政治;又别其变体,曰暴主政治,权门政治,乱民政治。”梁启超还专门撰写了《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较为详尽而又系统地介绍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在该文中,梁启超充分肯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史上的开创者地位,指出:“古代之文明极盛于希腊,希腊之文学荟萃于雅典,雅典之学术集成于亚里士多德之一身。亚氏者,实古代文明之代表人也。而所谓Politics(即政治学)之一科学,所以能完全成一颛门,渐次发达,以驯致今日之盛者,其功必推亚氏。故欲治此学,不可不以亚氏学说为研究之初桄。”在梁启超看来,亚里士多德虽然是柏拉图的弟子,却克服了柏拉图学说中的不足,改变了伦理学与政治学相混杂的状况,极大地发展了柏拉图的政治学说,从而使政治学得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梁启超指出:“亚氏之师柏拉图,尝著一书名曰《共和国》,鼓吹大同理想,以为大同之世,人不得独妻其妻,独子其子,不得有私财,货不藏己,力不为己,则奸淫不兴,盗窃不作,而世乃太平。……奈其事终非此五浊恶世之所得行,其境终非此万数千年内之人类所得达。于是贤弟子亚里士多德起而损益补正,然后政治学之鹄乃立。柏氏之说,如驾轻气球,纵观宇内,倏构华严楼阁于一弹指顷;亚氏之说,则不离平地,不厌尘浊,徐取此世界而庄严之再造之者也;柏氏以伦理学与政治学混视为一,而亚氏则区别之,亚氏非舍弃理想,而其理想必务与事实相缘附,此其所长也。”梁启超在文章中,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起源论”“国家性质论”“政体论”等内容都一一予以介绍,尤其重视亚氏政体论对于政治学发展的意义,认为“亚氏最有功于政治学者,在其区别政体”。自然,梁启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思想时,并不主张简单地对待亚氏的政治学说。他在介绍亚氏学说时,对古今的“民主政治”进行了比较,一方面要求人们不得套用亚里士多德的现成结论,而应该根据现实的政治状况作出分析;另一方面要求在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时,也要联系亚氏时代的政治状况,不得“以今日之眼观之”,这样才能对亚氏学说作出公正的评价。他说:“古代民主政治与今世民主政治所异者何?其一,则如上所述,古代民主之与贵族,不过百步五十步之差也;其二,则古代之民主政体,其会议国事也,凡有公民权者,皆躬列其席,雅典是也,今则不然,人民不能人人皆列席,惟投票选出代表人,使代己发表意见,故古代之民主制,其民有直接之参政权,今世之民主制,其民仅有间接之参政权也,古代之制,惟在小市府可以行之,幅员稍寥廓,则势不能集,所以罗马统一全欧以后,其民主政治,不能遍及,不能久存也。今世之制,则虽合全球为一国可也,此又其所以为异也。要之,知人论世,乃得其真。读亚氏之书,当审彼二千年前之群治何如。若徒以今日之眼观之,未有不在在窒疑者也。”这对于中国学术界认识和评价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应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就梁启超政治学思想而言,他关于政体问题的研究显然是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只是在亚氏学说的基础上加以发挥罢了。


关于卢梭。梁启超研究了卢梭的《民约论》,并在多篇文章中对卢梭的政治思想作了相关的介绍和评价。


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不久的1899年10月,梁启超鉴于政治改良受到的挫折,希望中国的政治变革能够“大刀阔斧”“快刀断乱麻”,力倡“破坏主义”,对于卢梭学说运用于中国表示了热切的期待。他在《破坏主义》(1899年)一文中这样写道:“欧洲近世医国之国手,不下数十家。吾视其方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其惟卢梭先生之《民约论》乎!是方也,当前世纪及今世纪之上半,施之于欧洲全洲而效;当明治六、七年至十五、六年之间,施之于日本而效。今先生于欧洲与日本既已功成而退矣,精灵未沫,吾道其东,大旗觥觥,打鼓冬冬,大潮汹汹,大风蓬蓬,卷土挟浪,飞沙走石,杂以闪电,趋以万马,尚其东来。呜呼!《民约论》,尚其来东。东方大陆,文明之母,神灵之宫。惟今世纪,地球万国,国国自主,人人独立,尚余此一土以殿诸邦。此土一通,时乃大同。呜呼,《民约论》兮,尚其来东!大同大同兮,时汝之功。”此文中,梁启超对于《民约论》的渴求之情、热切之心,溢于言辞。在《答某君问法国禁止民权自由之说》(1903年)一文中,梁启超说:“卢梭民约论等学说,诚为西人所刍狗。然其精神则固一贯也。一贯者何?曰皆以谋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而已。……故医今日之中国,必先使人人知有权,人人知有自由,然后可。民约论正今日中国独一无二之良药也。”这里,梁启超认为卢梭的《民约论》是诊治中国的“独一无二之良药”,可见他十分看重卢梭学说对于当时中国的政治意义。


关于卢梭的政治学思想,梁启超撰有《卢梭学案》等著作予以详细的介绍。在梁启超看来,“民约之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在欧洲大陆上虽经霍布斯、洛克而得以“渐次光大”,但“及卢梭,其说亦精密,遂至牢笼一世,别开天地”,并提出了研究和评价卢梭“民约”论要有全新的视角,即“今欲详解卢氏民约之旨,使无遗憾,必当明立国之事实与立国之理义两者分别之点,然后不至误解卢氏之说以误后人也”。在《国家论》一书中,梁启超概括卢梭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国民分离为千万人,不可不使各人随意生息,随意进退”;“民人当保有平等权利”;民约须得“全国民人之许诺”乃得成立国家。对此,梁启超有这样的态度:“是故路骚之说,不啻不合真理,又有不合人生实态者,其不足取弗论耳。今夫人之生也,幼养于家庭,自浸染其家之风俗,遂习惯成性。于国亦然。既长,入乡校,受教育,则民间所存一种风气,渐移其心,久之遂成第二性。乃知各人之性情,为全国风气之所感化,无疑也。然则路骚所谓国家成于各民之任意盟约者,非也。”当然,梁启超在批判中也有肯定卢梭学说的地方,如他说:“路骚之说,虽妄谬如是之甚,然间亦有合真理者。其言曰:国家不啻逼于民性不可已之势而成也。又曰:人类自由之意志,实占国家枢要之地,以立法行政。路骚此言,可谓沙中之金。”总的来看,梁启超对于卢梭的“民约”论是否能完全施行于中国持谨慎的态度,但《卢梭学案》等著作对卢梭政治学思想的介绍却是较为客观的。


梁启超认为,卢梭学说对欧洲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以及整个世界的政治变迁都有极大的影响,是民主共和政体的先驱。梁启超指出:“欧洲古来,有阶级制度之习,一切政权、教权,皆为贵族所握,平民则视若奴隶焉。及卢梭出,以为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即生而当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与我,无贵贱一也。于是著《民约论》,大倡此义。谓国家之所以成立,乃由人民合群结约,以众力而自保其生命财产者也,各从其意之自由,自定约而自守之,自立法而自遵之,故一切平等。若政府之首领及各种官吏,不过众人之奴仆,而受托以治事者耳。自此说一行,欧洲学界如平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自兹以往,欧洲列国之革命,纷纷继起,卒成今日之民权世界。《民约论》者,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在梁启超看来,卢梭政治学方面的突出贡献是在政治史上开启了近世的共和政治,并导引政治发展的方向。在《宪法之三大精神》(1912年)一文中,梁启超回答了人们对卢梭《民约论》的诸多质疑,认为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将沿着卢梭所指引的共和道路前进。他说:“昔卢梭著《民约论》,实为近世共和政治所自出。然其心目中所谓最完全优美之共和国,则以民数二万内外为标准。盖远征希腊罗马,近征瑞士,而因以断言共和政体之运用,与广土众民之国不相适。凡持论者每根于所习,亦人之恒情哉。卢氏之殁不二十稔,而美法两大共和国,迭兴于新旧大陆。论者既稍稍疑卢言之为过矣。然美由联邦而成,合众国之基础在诸州,州之基础在诸市。诸州诸市,本为具体而微之一国,合群小以成一大,为道至顺。与卢氏所标原则,本相印也。法则纷扰亘数十年,中间政体屡易。今虽大定,而国威不逮其旧。即其民权之伸,亦远下于美瑞。于是复有疑卢氏之论虽破而未尽破者。夫礼尊大同,易占无首。共和政体,本言政者之极轨。悬理想以测方来,举天下万国,宜无不以共和为民权之究竟。而今后世界大势所趋,非大国又不足以竞存。使共和政体而不能适用于大国,则卢氏之志,不其荒耶?”梁启超为卢梭的《民约论》辩护,高度评价了《民约论》开创共和政体的历史地位。


关于孟德斯鸠。梁启超写有《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蒙的士鸠之学说》等文章,对孟德斯鸠所著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表示十分的赞赏,并对该著的学术价值予以高度的评价。


一是高度评价孟德斯鸠政体论的意义与价值,认为“孟氏学说,最为政治学家所祖尚者,其政体论是也。政体种类之区别,起于亚里士多德,而孟氏剖之更详。其言以为万国政体,可以三大别概括之:一曰专制政体,二曰立君政体,三曰共和政体”。又说:“蒙氏又分各国之政体为三大类:曰专制政体,曰立君政体,曰共和政体。而于共和政体中,复分两种:一曰贵族政体,二曰平民政体。后世谈政体者,多祖述其说。”政体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基础,孟德斯鸠正是在政体学说的前提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梁启超认为孟氏政体学说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观,并且是“剖之更详”,因而为后世学者所“祖述”,这样的分析符合政治学演进的实际。


二是肯定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政治学意义。梁启超指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其所以分离三权,而不使相混者,盖以国人选举官吏,固以一己之事,使之代理,因分任其事于各人,而不使逾越。故三权鼎立,使势均力敌,互相牵制而各得其所,此孟氏创见千古不朽者也”。又说:“蒙氏又谓国有三权:一曰立法,议院是也;二曰行政,政府各部是也;三曰司法,裁判院是也。至今各国制度多采之,谓之三权鼎立之制。”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之一,梁启超肯定此学说对西方政制所给予的重大影响,足见梁启超对于孟氏三权分立学说的高度重视。


三是高度评价孟德斯鸠的学术地位与影响。梁启超结合法国政治的历史与现状,在法国政治史中评述其著作,说孟氏之“《万法精理》,以千七百五十年公于世,盖作者二十年精力之所集也。此书一出,全国之思想言论为之丕变,真有黄河一泻千里之势。仅阅十八月,而重印二十一次,可以想见其声价矣。当法皇路易第十四之际,君权专制政体,正极全盛。及其殁后,弊害丛出,群治腐败,道德衰颓,宫廷教会,尤为蠹政渊薮。然其时学术方进,英国文明之化,日寖寖流入。于是国民新思想渐起,以反动力排斥政治之专制,教会之横恣者纷纷然矣。而蒙氏之书,乘时而出,所以哄动一世也”。又说:“十八世纪以前,政法学之基础甚薄,一任之于君相之手,听其自腐败自发达。及孟德斯鸠出,始分别三种政体,论其得失,使人知所趋向。又发明立法、行法、司法三权鼎立之说,后此各国,靡然从之,政界一新,渐进以迄今日。又极论听讼之制,谓当废拷讯、设陪审,欧美法廷,遂为一变。……孟德斯鸠实政法学之天使也”。在评定孟德斯鸠学术地位时,梁启超将孟德斯鸠与卢梭进行学术比较,说:“欲求得所以立法之原因,其势不能不议论其是非,判断其得失。蒙氏于所著《万法精理》中,其所议论判断,往往为后来改制之模范,功固不在卢梭下也。”梁启超充分肯定孟德斯鸠对整个西方文明的发展有积极的贡献,高度评价其在政治学史上的突出地位。梁启超指出:“自1778年美国独立,建新政体,置大统领及国务大臣,以任行政;置上下两议院,以任立法;置独立法院,以任司法;三者各行其权,不相侵压,于是三权鼎立之制,遂遍于世界。今所号称文明国者,其国家枢机之组织,或小有异同,然皆不离三权范围之意。政术进步,而内乱几乎息矣,造此福者谁乎,孟德斯鸠也。”梁启超从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贡献,认为孟德斯鸠学术的影响力超过了卢梭和伏尔泰。在梁启超看来,当法国君主专制处于全盛时期,“国民思想渐起,将拨反动力以排政治之专制,抑教会之横恣者纷纷然矣。而当时筑其垒、煽其流,隐然为全国动力之主动者,厥有三人,一曰卢梭,二曰福禄特尔,三曰孟德斯鸠。卢氏之说,以锐利胜;福氏之说,以微婉胜;而孟氏之说,以致密胜。三君子者,轩轾颇难。而用力之多、结果之良,以孟氏为最。”应该说,梁启超对于孟德斯鸠思想的评价是很有学术见地的。


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在解读孟氏思想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批判,并运用孟氏思想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譬如,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之国中,存在着表面上“辑和”的现象,但其中已经隐含着扰乱的种子。梁启超在解读这句话时加了一个按语,对中国传统的“乱极必治,治极必乱”的历史循环论予以批驳,指出:“人之恒言曰:乱极必治,治极必乱。历征诸二千年之史传,其陈迹诚如是也。不知其所谓治者,非真治也。特乘人心厌乱之既极,又加以杀人过半,户口顿减,谋食较易,相以帖然苟安而已。实则其中所含扰乱之种子,正多且剧也。故未有经百年治安者,此专制政体之所必至也。夫使果为真治矣,既治之后,则断无复乱之理。春秋三世之义,由据乱而进于升平、太平是也。既治而复乱,则固不得谓为已治焉耳。”又譬如,梁启超在民国初年撰写的《中国立国大方针》中,依据孟氏思想提出“激励人民政治道德”的主张,指出:“孟德斯鸠有言:专制国所恃以维系者在威力,立宪国所恃以维系者在名誉,共和国所恃以维系者在道德。斯言谅矣。我国数千年来,社会上之道德常有以优于人,独至政治上之道德则每下愈况,极于晚清,而暗无复天日矣。今民国受其弊,非直不能廓清,抑加甚焉。……将来之中国,其政权必在一二大政党之手。……此一二大政党,能以政治道德相激励,则凡国民之从政者,虽欲不化之焉而不可得也。”总的来看,梁启超对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体现了绍述与评价相结合的视角,并重视对孟氏学说的运用,很可见梁启超对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研究的深入。


关于边沁。边沁是英国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年)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的原理,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由此,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边沁把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梁启超对于边沁的政治学说表现出浓烈的兴趣,并予以学术的研究。他“涉猎原著,兼取材于各书,所征引者颇极艰辛”,终于著成《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一文。此文认为,“边沁最有力之学说,可分为两大端,曰关于伦理者,曰关于政治者”;而“边沁之学说,其影响于社会最大者,则政法论也”。梁启超在《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中,重点介绍了“边沁之政法论”,对于其中的“主权论”“政权部分论”“论政本之职”“议员全权论”“废上议院论”“普通选举论”“直接选举论”等15个方面详加说明,颇见其学术功力之深厚和对域外学术的熟稔。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在介绍边沁的“政法论”时,能够以批判的态度加以对待,他以“按”的形式来表明自己的主张。譬如,边沁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设立一“政本”之权,亦即主张“立政本职,以为一国最上权”,并认为“能尽此职之义务者,必在人民”,强调“政本之职舍国民莫属”。梁启超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一方面认为三权之上需要有所总领,另一方面又认为因为今古之情形不同,边沁提出的由国民担负此职的主张难以实现。他说:“边氏谓当有‘政本’以总此三权,其理固不可易。盖苟鼎立而不相统,则易陷于政权分裂之弊,而危及国家前途不少也。虽然,凡诸权者,必各有代表之局院,而其权乃得实行。如国会之代表立法权,政府之代表行政权,理官之代表司法权是也。若此政本权者,将以何局院代表之耶?边氏既谓此权在国民,然今日之国,必非能如畴昔之雅典斯巴达,集全国市民于一场也。其势不得不选举代议者。若是则亦与下议院之性质,有何差别?徒添出一议院,而于边氏所谓政本之意仍无当也。而近世主张君主主权说者,或遂以此最上之政本权,谓当归于君主,而个人利益被蹂躏者多多矣。故立言不可以不慎也。”又譬如,边沁主张废除上议院,认为上议院之存在有着“误时”“耗费”及使政界“混杂”等毛病。梁启超据当时各国情形批评道:“今六大洲中,置国会者不下七十国,除日耳曼列邦中有一二小国仅行一院制,余则皆从二院制,盖亦利害相权,舍此取彼耶?边说未尽可据也。”可见,梁启超在介绍边沁政治学说时,不是盲目地照搬,而是有着自己的标准。


关于伯伦知理。伯伦知理生于瑞士苏黎世,是当时欧洲知名的学者、政治家,著有《一般国家法》《德意志国家词典》《国家学》等著作,在国家理论和国际法领域有较大的影响。梁启超对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著有《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分“国家有机体说”“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论民主政治之本相及其价值”“论主权”“论国家之目的”五个部分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并对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在政治学史上“若谓卢梭为十九世纪之母,则伯伦知理其亦二十世纪之母焉矣”。据日本学者研究,梁启超的这篇《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是以日本政治学者吾妻兵治将近300页的《国家学》为蓝本的,并“进行了取舍选择”,但“对于当时的中国读者来说,‘蓝本’的存在并不重要,而是将其作为梁启超本人的文章来读”。在介绍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时,梁启超作了两个按语,其一说:“此说不起于伯氏,希腊之柏拉图,亦常以人身喻国家,伯氏前之德国学者,亦稍发之,但至伯氏而始完备耳。国家既为有机体,则不成有机体者不得谓之国家。中国则废疾痼病之有机体也,其不国亦宜。”其二说:“自国家有机之说出,而知凡人造物与国家相类者,无一不属于有机,即法律上所谓法人者皆是也。故欲组一团体而不具其机,未有能成者也。”在介绍伯伦知理关于“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思想后,梁启超的“按语”说:“由此观之,伯氏固极崇拜民族主义之人也,而其立论根于历史,案于实际,不以民族主义为建国独一无二之法门。诚以国家所最渴需者,为国民资格,而所以得此国民资格者,各应于时势而甚多起途也。”又说:“由此言之,则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自今以往,中国而亡则已,中国而不亡,则此后所以对于世界者,势不得不取帝国政略,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蹶于五大陆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不难看出,梁启超介绍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固然在于向国人较为系统地传播西方政治学的基本知识,但在介绍之中力图从学理上来阐发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大大增强了梁启超政治主张的学理性。


梁启超对伯伦知理政治学说是非常重视的,对其学说的介绍可以说是不遗余力。早在1899年的4月至10月间,梁启超在《清议报》的11、15—19、23、25—31册上,连载了伯伦知理《国家学》著作。该报对于《国家学》的内容作了译介。据《清议报》的译介来看,《国家学》卷一对于“国家之改革”“国家之主义”“国家之建立沿革及灭亡”“立国之渊源”“国家之准的”作专章论述;卷三分为四章,专就“国体”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为“四种正体(政体)”,第二章为“四种之变体(民体)”,第三章为“近世代议君主政治及代议共和政治”,第四章为“代议(一曰立宪,义同)君主政治之端绪”;卷四论述“公权之作用”,分为三章,第一章是“至尊、国权、主权”,第二章是“国家主权(国民主权)、君主主权(政府主权)”,第三章是“公权之区别”。《清议报》上译介的《国家学》诸文章,曾由上海广智书局1902年5月出版单行本,题为《国家学纲领》,译者名为“饮冰室主人”。应该说,伯伦知理的《国家学》对梁启超本人有着较大的影响。按照日本学者的研究,梁启超正是因为阅读和学习了伯伦知理的《国家学》,因而在这一时期的文章中“放弃了流亡日本前使用的君主之国、君民共主之国、民主之国这样的政体分类,开始根据‘政体’、‘立宪’等日制语汇的用法,对立宪政体加以说明”。


梁启超注意借鉴和运用伯伦知理的学术成果,用以阐发自己的政治学主张。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1年)中,对于伯伦知理在《国家学》中“将欧洲中世国家思想之变迁,举其特异之点”表示了高度的赞赏,特地作了“译录”。


梁启超引用伯伦知理关于国家思想的研究成果,进而“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可见,梁启超是依据伯伦知理的研究范式来阐明国家思想的变迁问题。


梁启超对伯伦知理政治学说的地位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其是20世纪政治学说的主要代表。他指出:“虽然,卢氏立于十八世纪,而为十九世纪之母;伯氏立于十九世纪,而为二十世纪之母;自伯氏出,然后定国家之界说,知国家之性质、精神、作用为何物,于是国家主义乃大兴于世。前之所谓国家为人民而生者,今则转而云人民为国家而生焉,使国民皆以爱国为第一之义务,而盛强之国乃立,十九世纪末世界之政治则是也。而自今以往,此义愈益为各国之原力,无可疑也。伯伦知理之关系于世界何如也!”自然,梁启超对于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也有不尽赞同的地方,如他说伯氏有些说法有“好行小慧,失诸穿凿”的毛病。


梁启超在介绍西方政治学家的政治学思想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色:


一是能够依据学理对西方政治学思想在西方政治演变中的作用进行评价。1902年,马君武翻译了穆勒《论自由》一书,梁启超欣然作序,奖掖后学,并对穆勒的自由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在序言中指出:“十九世纪之有弥勒约翰,其犹希腊之有亚里士多德乎。论古代学术之起源,无论何科,殆皆可谓滥觞于亚里士多德;论今代学术之进步,无论何科,殆皆可谓集成于弥勒约翰。弥勒约翰在数千年学界中之位置,如此其崇伟而庄严也。顾吾国人于其学说之崖略,曾未梦及,乃至其名若隐若没,近数年来始有耳而道之。吁!我思想界之程度,可以悼矣。弥氏著述始入中国,实自侯官严氏所译《名学》。虽然,《名学》不过弥氏学之一指趾耳。且其理邃赜,专为治哲理者语思索之法,畀判断之力,虽复博深切明,然欲使一般国民读之而深有所感受焉,非可望也。《自由原理》一书,为弥氏中年之作,专发明政治上、宗教上自由原理。吾涉猎弥氏书十数种,谓其程度之适合于我祖国,可以为我民族乐者,此编为最。久欲绍介输入之,而苦无暇也。壬寅腊将尽,马子君武持其所译本见示,则惊喜忭跃。以君之学识,以君之文藻,译此书,吾知弥勒如在,必自贺其学理之得一新殖民地也。……顾吾以信君武者信此书,深喜《天演论》以后,吾国得第二之善译本,以是为我学界前途贺。”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以传播西方的政治学知识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以期使中国国民的政治知识得以提高。如他在1902年撰写《论立法权》时开宗明义地说:“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


二是对于日本学术界的政治学研究状况予以十分的关注,并及时将日本的政治学成果转介给国人。被梁启超称为“日本第一流之政治学者”的小野塚博士,曾游学欧洲,归国后任教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政治学讲座,著有《政治学大纲》一书。该著由三编组成,第一编为“绪论”,第二编为“国家原论”,第三编为“政策原论”。梁启超对小野塚的《政治学大纲》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其所著《政治学大纲》,根据现世最新最确之学说,而以极严整之论法演述之,实可称斯学第一良著”,并将该著中的“国家原论”辑录出来译成中文,编成《国家原论》一书。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原著,梁启超量其“学力所能及,时或加以解释”,又根据自己的感想“时亦加以引申”,“其解原文者加一(注)字,其引申鄙见者加一(案)字,惟皆以小字附一段之末,不掺杂原文”。梁启超辑录整理、加注释和按语的《国家原论》,在1906年的《新民丛报》第74、75号上连载,在当时的知识界具有普及政治学知识的作用,其所留下的“注”“案”也成为我们今天了解梁氏政治学思想的重要材料。


三是特别注重西方政治学在中国的具体运用,认为应该将对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介绍与现实中的中国政治实践结合起来。如他说:“日日而言政治学,人人而言政治学,则国其遂有救乎?曰:嘻,仅矣!言而不能行,犹无价值之言也。虽然,理想者,实事之母;而言论,又理想之所表著者也。则取前哲学说之密切于真理而适应于时势者,一一介绍之,亦安得已。”梁启超看到政治学理论对于探索政理的价值,如他在论述“立法权”时说:“立法权之不可不分,既闻命矣。然则此权当谁属乎?属于一人乎?属于众人乎?属于吏乎?属于民乎?属于多数乎?属于少数乎?此等问题,当以政治学之理论说明之。”因而,梁启超特别重视对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引进。这说明,梁启超介绍西方的政治学思想和政治知识有着很强的政治功利目的。也就是说,梁启超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对西方学术的引进,更重要的是用西方的政治学思想来寻求中国的政治改革之路。


二、研究和阐发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及有关原理 

梁启超以传播西方政治学知识为己任,在文章或专著中对政治学相关的概念及原理加以阐述,并叙述自己的基本观点,这对于中国知识界具有政治学的启蒙作用,为中国政治学的创建作出了基础性的工作。


1. 关于政治学的学科地位问题。

梁启超是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从学术研究的视野中定位政治学的学科地位问题,反映了他对政治学学科建设的高度重视。在1902年撰写的《新民议》文章中,梁启超认为政治学与法律学、群学(社会学)、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同属于“实事之理论”,而哲学、宗教学等学科则属于“理论之理论”。在他看来,“理论之理论”与“实事之理论”依据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互为先后”的情形,亦即“民智程度尚低之时,其人无归纳综合之识想,惟取目前最近之各问题,研究其利害得失,故实事之理论先,而理论之理论后。……及民智稍进,乃事事而求其公例,学学而探其原理,公例原理之既得,乃推而按之于群治种种之现象,以破其弊而求其是,故理论之理论先,而实事之理论反在后。”这里,梁启超不仅提出了政治学属于“实事之理论”的判断,而且认为包括政治学在内的“实事之理论”之学科,随着人类“民智程度”之进展,经由了一个从事实之研究到理论抽象的阶段,从而凸显了政治学与社会演进的内在关系。梁启超还认为,政治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其作用就在于能够使国民的政治素质得以提高,所以他说“国家之政事,譬之则寒暑表也”,如果“民智、民力、民德不进者,虽有英仁之君相,行一时之善政,移时而扫地以尽矣”,“故善治国者,必先进化其民,非有孟的斯鸠(法国人,著《万法精理》一书,言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三种政体之得失)、卢梭(法国人,著《民约论》,言国家乃由民间契约而成者),则法国不能成革命之功”。这里,梁启超高度重视政治学与现实政治变革的密切关系,将政治学视为推动政治变革的学问,这是对政治学现实指导作用的积极肯定。


2. 关于政治。

古往今来重要的政治学家,无不对“政治”这一概念作出过相关的界定与诠释,并以此来构建其政治学的话语体系。梁启超认为“政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仅是政治家的生命,“实一切人民之共同生命也”。梁启超的这一论断,体现了以“人民”来诠释政治本质的研究思路。他指出:“人民生命之安全,恒恃社会秩序以为之保障,而社会秩序,必藉法律之制裁而始成,其能为法律之制裁者,即国家也,而善其制裁者,则政治也。人民苟离国家政治以外,而欲各自以独力生出制裁秩序以保障其生命,其道无由,此人民生命所以不能不全系于政治焉者一也。人类以共同生活为天性,苟非如鲁敏逊之漂流孤岛,则其资生不得不仰给于身外,缘是种种共同之机关,不得不兴。所谓共同机关者,谓夫以一人之独力,万不能举者也,或虽勉举之,而以极大之劳费,不能得相当之结果者也。此其数不能枚举。世运愈进,则公业之范围愈恢,而私业之范围愈杀,凡此之类,必假手于国家,以政治行之。而不然者,虽以释迦孔子之仁圣,末由别辟一途,以保生命之持续。此人民生命所以不能不全系于政治焉者二也。”正是以“人民”作为研究政治的出发点,故梁启超认为“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梁启超承继了政治学的传统,将“政治”看作是国家命脉之所系,强调国家的核心问题就是政治问题,认为国家如不能施行良好的政治也就将归于消灭。如他所说,“国家之生命,系于政治。苟所施之政治,而不适于国之生存,国未有不悴者也。”在梁启超看来,建设理想的政治制度,一是需要有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关,二是需要依据国民性来选择具体的政治形式。在政体与国体的关系问题上,梁启超特别强调政体的选择,认为“国体与政体绝不相蒙,而政象之能否止于至善,其枢机则恒在政体而不在国体”。他指出:“无论在何种国体之下,皆可以从事于政体之选择。国体为简单的具象,政体则为复杂的抽象。故国体只有两极端,凡国必丽于其一。政体其参伍错综,千差万别,各国虽相效,而终不能尽从同也。而形式标毫厘之异,即精神生千里之殊。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所谓不朽之盛业,于是乎在矣。”梁启超坚持进化的政治观,反对那种“一治一乱”的政治观,认为国家之政体并不是循环的退落的,而是不断前进的并且是走向完善的。他说:“苟真行民政,则进矣,断未有能退者也。……政体以民主为究竟,当其未至民主也,则沈噎循环于民贼之下,或遇仁君而为君主政,或遇暴君而为霸主政,或遇共和而为贵族政,或遇横强而为豪族政,或遇乱贼而为暴民政,于彼于此,其变相不可究诘,亦无一定进退之例,而惟应其时势以生波澜。苟一旦成民主矣,则断未有能复堕落者也。苟犹堕落,则必其所行者仍非民主也。”又说:“故孟子一治一乱之言,非吾所敢从也。吾以为不治则已,苟治未有复能乱者也。使治而复乱,则所谓治者必非真治也。今日进化之学理大明,知一切有机体之物,莫不循进化公例,国家一有机体也,夫焉能独戾此例乎?进化与循环正反两对之现象也。知此亚氏政体循环之说,不攻自破矣。至其前此之有循环,则亦不过循环于进化之中,特其圈太大,易被眩惑,故误此为彼耳。”梁启超认为理想的政治是政府能够担负其义务、完成其责任,保持自己的权限之所在,而不得“滥用权限”,因而他对于政府与政治的关系予以特别的重视。关于政府的责任,梁启超指出:“政府之正鹄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于内界而竞争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妨及他人者,则政府弹压之。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率由是而纲维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贵也。苟不尔尔,则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其无政府。”关于政府的权限,梁启超指出:“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需要说明的是,梁启超对于政治的看法是随形势的变动而不断变化的,体现了与时而变的特色。譬如,梁启超在“一战”结束之时游历欧洲,改变了他先前对欧洲的看法,同时也改变了他本人一直坚持的学习西方代议制的政治主张,认为中国情况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不能效仿西方的代议制政治。1920年3月,梁启超在中国公学的演说中说:“欧洲在此百年中,可谓在一种不自然之状态中,亦可谓在病的状态中。中国效法此种病态,故不能成功。第一以政治论。例如代议制,乃一大潮流,亦十九世纪唯一之宝物。各国皆趋此途,稍有成功,而中国独否。此何故?盖代议制在欧洲确为一种阶段,而在中国则无此可能性。盖必有贵族地主,方能立宪,以政权集中少数贤人之手,以为交付于群众之过渡。……至于中国则不然。自秦以来,久无阶级。故欲效法英、日,竟致失败,盖因社会根底完全不同故也。”因此,梁启超在不同时段里关于政治的看法是有差距的。


3. 关于“自由”问题。

“自由”一词在古代政治学家的著作中就大量涉及,但成为政治实践中的关键词并构成政治学著作的独特话语,则是在欧洲近代的历史上。在近代欧美社会发展进程中,“自由”随着欧美政治的演变而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学的显著标识。梁启超在思想上承继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不仅确认自由是民众的基本权利,而且强调自由有其限度之所在,即个人的自由以不得妨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他说:“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由此,梁启超认为自由皆是一定条件下的自由,并且是在法制基础上的自由,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故而他又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他说:“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其一举一动,如机器之节奏,其一进一退,如军队之步伐。……使滥用其自由,而侵他人之自由焉,而侵团体之自由焉,则其群固已不克自立,而将为他群之奴隶,夫复何自由之能几也?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者何?服法律也。”鉴于“不自由毋宁死”这一用语是18、19世纪“欧美诸国民所以立国之本原”,梁启超在《新民说》中认为应该对“自由”的内涵作出新的诠释,以确认其在民主政治中的显著地位。他在《新民说·论自由》中,依据欧洲自由发达的历史,认为“自由”的内容表现在政治、宗教、民族、生计等四个方面。他说:“自由者,奴隶之对待也。综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政治上之自由者,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也。宗教上之自由者,教徒对于教会而保其自由也。民族上之自由者,本国对于外国而保其自由也。生计上之自由者,资本家与劳力者相互而保其自由者。……自由之征诸实行者,不外是矣。”梁启超尤为重视“政治上自由”的研究,以国家为中心阐释“自由”在政治上的范围,认为“政治上之自由,复分为三:一曰平民对于贵族而保其自由,二曰国民全体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三曰殖民地对于母国而保其自由是也”。梁启超根据人类的历史进程,认为政治上的自由问题一直贯穿于历史之中,“政治上之自由,虽远滥觞于希腊,然贵族之对平民也,母国之对属地也,本国人之对外国也,地主之对劳力者也,其种种侵夺自由之弊,亦自古然矣。”梁启超关于“自由”的解读,不仅凸显了自由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独特地位,而且将“政治自由”问题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这使得“自由”从观念形态而进到政治实践的范畴。


4. 关于自治问题。

梁启超研究过自治问题,把自治看作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认为自治是个人具有社会独立性的根本保证,否则就会被他人所统治,故而“不自治则治于人”;就人类全体而言,“人而无自治力则禽兽也”,亦“非文明之成人也”。而就中国人来说,“自治”更为重要和迫切,“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以为差”。而就自治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梁启超认为自治因其历史较长及自身的特点,而成为国家实行宪政的基础。他说:“立宪国政治之特色,在中央则为国会,在地方则为自治。而自治尤为亲切而有味。各国完全之国会,皆起于近百年来,而自治之历史则演自千数百年以前。惟其自治办得纯熟完美,故将他放大起来,便成绝好之国会。盖一地方之公共事业,其性质虽与国务略同,而规模则远较彼为小,轻而易举,且与各人十分密切,事事皆目睹亲历,其祸害关系,当场立见。故人民之办自治者,一面以轻而易举故,不必奇才异能,已可胜任愉快,一面以利害密切故,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唤起其兴味。故地方自治,实人民参政最好之练习场,而宪政基础之第一级也。”梁启超描述的理想的自治情形是,人人都能自己管理自己,并具有群体意识,社会秩序井然。对此,梁启超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故夫人之性质,万有不齐,驳杂而无纪,苟顺是焉,则将横溢乱动,相觿相阋而不可以相群,于是不可不以人为之力,设法律而制裁之。然此法律者,非由外铄也。非有一人首出,制之以律群生也。盖发于人人心中良知所同然,以为必如是乃适于人道,乃足保我自由而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若是者谓之自治。自治之极者,其身如一机器然。一生所志之事业,若何而预备,若何而创始,若何而实行,皆自定之。一日之行事,某时操业,某时治事,某时接人,某时食,某时息,某时游,皆自定之。禀气之习惯,嗜欲之熏染,苟觉为害吾事业,戕吾德性者,克而治之,不少假借。一言一动,一颦一笑,皆常若有金科玉律以为之范围。一人如是,人人如是,于是乎成为群之自治。群之自治之极者,举其群如一军队然,进则齐进,止则齐止。一群之公律罔不守,一群之公益罔不趋,一群之公责罔不尽,如是之人,如是之群,而不能自强立于世界者,吾未之闻也。不如是焉,而能自强立于世界者,吾未之闻也。”梁启超的这段论述,一是强调自治之必要性,认为人们要形成一个社会就必须要有自治,制定出法律,并形成社会秩序;二是强调自治一事源于社会的内部,非外力之所致,而是出于人人的良知,且“适于人道”;三是社会实行了自治,则社会秩序井然,人人皆能按照其规矩行事;四是实行自治的国家到处充满了活力与力量,能“自强立于世界”。实行自治有二端,一曰“求一身之自治”,这主要是培养个人具有“自胜之力”,形成人人遵循法律精神之习惯;二曰“求一群之自治”,这主要是社会有完善的法治秩序,整个社会形成“有制裁、有秩序、有法律,以为自治之精神”。梁启超说:“国有宪法,国民之自治也;州郡乡市有议会,地方之自治也。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一人之自治其身,数人或十数人之自治其家,数百数千人之自治其乡其市,数万乃至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数万万人之自治其国,虽其自治之范围广狭不同,而精神则一也。一者何?一与法律而已。”梁启超在西方法治精神的启悟下,希望个人能够身体力行,担负起自治之责,“真正之自治,必须不假官力,纯由人民自动”;同时,自治也“勿徒以之责望诸团体”。梁启超认为,通过提升国民的自治能力能够使中国成为“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这就将自治视为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5. 关于政治监督机关问题。

现代民主政治强调监督的政治意义,故政治上的监督机关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设施,并对民主政治的运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而,政治监督机关的研究亦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梁启超为了使政治趋于开明并有效地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极力主张在政治上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关,以便形成一个权力的制约机制。因而,他将监督机关的建设视为有重要价值的“政治革命”。他指出:“凡行政治必以人。而人类也者,以智德不完全之故,有意无意之间,常现出种种之缺点。此根于普通性而无可如何者也。故非有人监督乎其旁,而能轨于正者盖鲜焉。……而况于执政者,所处之地位,最易滥用其权力而放弃其责任乎!故无监督机关,则政治终无由以进于良。此万古不易之通义也。”梁启超主张建立政治上的监督机关,但这种监督机关必须经过人民之选举而产生,这样才能使其具有独立的监督地位。他说:“故欲监督机关之有力,必当使其机关由选举而成立,非由任命而成立;必当使其权力之渊源,在人民而不在君主。”梁启超不是把监督机关仅看作为权力制约的权宜之计,而是强调监督机关建设是民主政治的关键之举,这是很有政治远见的。


6. 关于国民性与政治的关系。

梁启超深受卢梭《民约论》之影响,强调国民与政治的同一关系,认为“天下未有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在他看来,国民与政治发生关系,就在于国民能够结成群体以尽自己的政治责任。他指出:“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责固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正是重视国民有“共任其责”之义务,梁启超认为国民性之如何关系到政治的基本现状,也关系到政治体制建设的目标和政府施政之成效。梁启超还从“立宪政治”即“国民政治”的主张来研究国民性问题,将国民与政治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他指出:“立宪政治非他,即国民政治之谓也。欲国民政治之现于实,且常保持之而勿失坠,善运用之而日向荣,则其原动力不可不还求诸国民之自身。其第一著,当使国民勿漠视政治,而常引为己任;其第二著,当使国民对于政治之适否,而有判断之常识;其第三著,当使国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常能自起而当其冲。夫国民必备此三种资格,然后立宪政治乃能化成;又必先建设立宪政治,然后国民此三种资格乃能进步。谓国民程度不足,坐待其足然后立宪者妄也;但高谈立宪,而于国民程度不一厝意者,亦妄也。故各国无论在预备立宪时,在实行立宪后,莫不汲汲焉务所以进其国民程度而助长之者。”进而,梁启超又从国民特殊性方面来研究政治,认为政治固然有其人类的共同性,但也有其特殊的具体情形,与一国之国民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因而他主张以“国民”来诠释政治之本质,充分地看到国民性对于政治建设的巨大影响。梁启超说:“政治者,人类之产物也。而一国之政治者,又一国国民之产物也。凡人类有普通性,故政治大体之良恶,其标准固不甚相远。凡一国国民有特别性,故政治细目之适否,其裁择必因乎所宜。”关于一国之政治与其国民性之内在关系,梁启超以法国政治变革为例,有这样的解释:“国民共同性,最难磨灭,亦如个人之特性焉。性素怯者,遇急难时,为自卫计,或生奇勇,移时而怯性复见矣;性素忍者,闻仁人言,或发慈悲,移时而忍性复现矣。皆所谓有特别原因为反对之方向者也。如法国民之共同性,不善自治。虽大革命起,若与其本性绝相反,不旋踵而帝制兴焉。即继以数次革命,然至今为中央集权制如故也。此足以证共同性者也。故以政治家自命者,不可不深察此性。”梁启超注意到国民性与政治的关系,认识到国民性的状况对国家的政治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提出一国之政治要与一国的国民性相契合,这是很有学术见地的。


7. 关于国家问题。

政治学在过去曾被称之为国家学,可见国家问题在政治学研究中的突出位置,故历来的政治学大家大多重视国家问题的研究。梁启超在《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指出:“国家者何乎?自古迄今,学者纷纷论争,为说可汗万牛。今不具徵辨。据今世多数学者所信之说,则国家者,一人格而为统治权之主体者也。必根本此义,然后机关之说乃得明。盖国家者,法理上视为一人。虽然,乃法人而非自然人也。凡人类皆自有其意思焉,自有其行为焉。自然人有然,法人亦有然。顾自然人之意思行为,自发表而自执行之,其事至易见。法人之意思行为,因其无生理上之性质也,故不能自发表自执行,而势不得不假诸机关。……惟国亦然,有元首,有国会,有各种各级之行政官,有司法官,国家有具足之统治权。而分掌诸此等人,此等人之行动,非为自己而行动,实为国家而行动,此国家机关之说也。”梁启超研究西方国家的状况,认为现代国家必须推行政党政治,如此才能推进国家的“进步”。他在《新民说》一书的《论进步》(亦名为《论中国群治不进之原因》)一文中这样说:“政党之治,凡国必有两党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党欲倾在朝党而代之也,于是自布其政策,以抨击在朝党之政策,曰使吾党得政,则吾所设施者如是如是,某事为民除公害,某事为民增公益。民悦之也,而得占多数于议院,而果与前此之在朝党易位,则不得不实行其所布之政策,以副民望而保大权,而群治进一级焉矣。前此之在朝党,既幡而在野,欲恢复其已失之权力也,又不得不勤察民隐,悉心布画,求更新更美之政策而布之曰:彼党之所谓除公害增公益者,犹未尽也。使吾党而再为之,则将如是如是,然后国家之前途愈益向上。民悦之也,而复占多数于议院,复与代兴之在朝党易位,而亦不得不实行其所布之政策,以副民望而保大权,而群治又进一级焉矣。如是相竞相轧,相增相长,以至无穷,其竞愈烈者,则其进愈速,欧美各国政治迁移之大势,大率由此也。”这段论述固然具有理想化的一面,但突出了政党政治在西方现代国家中的地位,也反映出梁启超将政党政治看成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表征。梁启超还认为,国家机关按照其发生情形来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直接机关,亦称独立机关,一类是间接机关,亦称委任机关;国家机关按照权限来分类,可以分为四部分:大权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里,“大权机关,掌诸元首;立法权机关,掌诸国会;行政权机关,掌诸政府及其属吏;司法权机关,掌诸裁判所”。梁启超根据当时西方政治学界的最新观点,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基础上提出了“四机关说”,不仅在当时是比较新颖的,而且也有其学理上的依据,可谓是一家之言。


梁启超虽然深受国家有机体主张的影响,但对于“国家有机体论”也有不甚赞同的方面,如他认为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组织不可与有机体进行简单的类比。关于国家有机体学说的历史,梁启超有这样的梳理:“国家有机体说,发源甚古。若希腊古哲柏拉图,以人身喻国家,是也。虽然,其说不光大。自法国大革命以后,自然法派之民约说,大失价值,其反动力遂产出有机体说。十九世纪初元,西埃灵、华格拿辈,已倡之。其后黎阿福郎治等,更谓国家纯然与自然界诸有机体同物,即本文所称自然的有机体说是也。及伯伦知理兴,始冠以精神的有机体、道德的有机体诸形容词,以与自然的有机体示区别,即本文所称心理的有机体说是也。此派实以伯氏为巨子。”关于有机体与国家这两者的关系,梁启超有着较为明确的区分:其一,发生与成长的状态之不同。梁启超认为,事物都有其产生、成长与发达的状态,也有其最后灭亡的运命,但有机体与国家在这点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状态。他指出:“有机体之发生,纯任天然。国家则天然人事参半。此其发生状态之异也。有机体之发育,各有定期。未届其期,莫能强焉;既届其期,则亦莫能御。国家进步,虽亦有不可躐之阶级,然可以人力助长之,使一阶级所历之期,大加减缩,若委任运,亦可以涉千岁而无寸进。非若人之七八岁而齿必齔,十四五而必通人道也。此其成长状态之异也。人寿不逾百年,而国得良治,千载未艾。此其消灭状态之异也。”其二,内部构成及对外界之关系不同。梁启超认为,在内部构成及其外部边界方面,有机体与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他说:“凡有机体,其构成之之各么匿,恒相密接。国家则不然。有机体划然成一躯壳,与他躯壳显相离异。国家于此种程度,不如彼之明确。国家之外界有二:其一则包含于其中之各人,其行动有为国家所不干涉者。故个人为国家之么匿,同时亦为社会之么匿。是曰社会的外界。其二则对峙于其外之各国,是曰国际的外界。国际的外界之程度,虽稍易明;社会的外界之程度,则非仓卒所能辨也。”其三,所受支配之法则不同。在梁启超看来,有机体与国家受不同的法则所支配,故各自的组织体系不同。他说:“有机体为物质的实在相,故受支配于物质法则;国家为心理的实在相,故受支配于心理法则。受支配于物质法则,故其结构自受生而已定;受支配于心理法则,故其机关须运人事以组织之。组织完善者,则指挥如神;组织拙劣者,或全失其驾驭之力。”其四,客观存在的程度不同。梁启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事物之性质不同,其客观存在的程度还是有差别的。国家与有机体两者的存在,在程度上就有不同。他指出:“现象不能全离主观,固也。然比较的有程度之差焉。如草木禽兽,虽无人焉,彼固自在,彼确有客观的存在也。国家不然,离人无国。又不徒有人而已;即有人焉,而其人无国家观念,则犹之无国也。如彼图腾社会之部民是也。故国家虽非无客观的存在,然其程度甚微矣。何也?国家者,人类仞之而始有,不仞之而遂无也。”梁启超认为有机体与国家不能直接对等,“夫普通有机体之发达,命为之也;国家之发达,则力为之也”。因而,他认为有机体说用在国家上面有其“流弊”之所在,这就是忽视了“人力”的作用,由此可能会导致“甘为天演之奴隶,而蔑弃人演之自由,悉委心以听其迁移”的结果。


梁启超将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联系起来考虑,剖析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的关系。他指出:“国家之有政治,其目的安在?曰一以谋国家自身之发达,一以谋组成国家之分子(即人民)之发达,斯二义尽之矣。虽然,斯二义者,形式虽异,而精神则同。盖人民若瘁,则国家决无自而荣,故为人民谋利益之政治,同时即谓之为国家谋利益焉可也。若夫有时为国家生存发达之必要,不惜牺牲人民利益以殉之。就外观论,似国家与人民利益相冲突。庸讵知非惟民瘁而国不能荣,抑国不荣则民亦必旋瘁,牺牲人民一部之利益者,凡以为其全体之利益也。牺牲人民现在之利益者,凡以为其将来之利益也。故国家之利益,虽时若与人民一部及现在之利益相冲突,然恒必与人民全体及永久之利益相一致。信如是也,则虽谓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常相一致焉可也。”这里,梁启超站在国家是“为人民谋利益之政治”的立场上,分析了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相冲突又相一致的具体情形,即国家利益在整体上、长远上是与人民利益相一致的,但在局部及某一具体的时段也有相冲突的情况。


此外,梁启超还就顾问政治、国权与民权、政治能力、政治道德等问题作过相关的研究,对于中国政治学知识的积累也有重要的贡献,限于篇幅不一一介绍。


三、撰写了大量的具有开创性的政治学著作 

梁启超一生勤于著述,笔耕不辍,著作等身,政治学方面的研究性专著亦极为众多。他不仅依据政治学知识对政治学基本理论及国际政治问题展开研究,而且还研究中国政治的历史与现实,阐发对中国政治建设的意见,从而形成了系列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学著作,奠定了其在中国政治学史上的先驱者地位。梁启超的政治学专著内容丰富,涉猎范围很广,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类:


一是研究西方政治学家的著作。梁启超是引进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先驱,他主要是通过对西方政治学家思想的介绍,而向国人阐发关于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对于西方政治学家的观点,梁启超不仅在相关的文章中多次阐发,而且还以专著的形式加以集中地表达。这方面的专著,以1902年撰写的《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为代表,该书根据法国人阿勿雷脱所著《理学沿革史》(日本学者中江笃介译本)摘译而成,“辑译英儒霍布士(霍布斯)、陆克(洛克),法儒卢梭、孟德斯鸠之学说之关于政治者”,书中关于洛克的学说采用东京中国留学生所办《国民报》的汉译本。梁启超在该书的“自序”中以进化论阐释欧洲学术思想的演变,对于西方政治学的历程给予了学术上的梳理,认为“十九世纪欧美,烂花繁景,如火如荼,百年间进步之速率,合前此二三千年,盖犹不逮”,“其原因远在近世史之初期”;“即如政治一端,举凡十九世纪新国之所以立,宪法之所以成,政府之所以巩固而安全,人民之所以康乐而仁寿,抑何一非食十七八世纪陆克、卢梭、孟德斯鸠诸贤之赐也”;由于学术思想“其立论只能为一时代进步之用,而不欲以之范围千百年以后”,“故诸贤之说,在今日之欧美,其驾而上之纠而正之者,盖其不少焉。若士达因、墺斯陈、伯伦知理诸贤,殆其俦也。……卢、孟诸哲,生十八世纪,而为十九世纪之母;墺、伯诸哲,生十九世纪,而为二十世纪之母。”梁启超编撰这部《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一方面是向中国学界灌输西方政治学的学理,使中国学界明白西方政治思想“变迁之由来”,知道霍布斯“此后诸家,多因其说而发挥之驳诘之,然后公理随而出焉”的道理,另一方面在于使中国的政治变革能够有所借鉴,如其所说:“若今日之中国,犹未经过欧美之十九世纪时代也,然则思所以播其种而起其蛰者,其不可不求诸十八世纪以前甚明矣。审如是也,则斯编者,其亦我国民遒铎之一助也夫。”该书的特点是,较为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四大政治学家的政治学思想,便于读者能够求取“先哲之微言”,除洛克一篇因作者“未暇”给出“按语”外,其他各篇都按照作者自己的看法作了“按语”,这对西方近代的政治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出了贡献。


二是研究国际政治形势的著作。梁启超生活的时代,国际风云变幻莫测,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国际政治格局发生很大的变化。梁启超专注于对国际政治变动的考察,并及时加以研究和总结,遂有关于国际政治形势研究的相关著作,代表性的专著有《现今世界大势论》。梁启超虽然长期避居海外,但时刻关注世界政治形势的变化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他在1902年3月间,“日亲典籍,偶读美人灵绶氏所著《十九世纪末世界之政治》、洁丁士氏所著《平民主义与帝国主义》、日本人浮田和民所著《帝国主义论》等书”,于是“撮译其意参以己见”,写成了《现今世界大势论》。该书除“叙”外,共12节内容,题目分别为“论民族主义之进步”“论民族帝国主义之由来”“英国之帝国主义”“德国之帝国主义”“俄国之帝国主义”“美国之帝国主义”“论今日世界竞争之点集注于中国”“论各国经营中国之手段”“论殖民政略”“论铁路政略及传教政略”“论工商政略”“结论”等。该著的目的在于使“中国之士人”能够在了解“五大洲之形势”的基础上,“观他国所以自强之道,及其所以谋我之术,一一探其朔烛之微,而因以自审焉”,因而该书政治意识非常浓烈,“意不在客观之世界,而在主观之中国人也”。该书分析帝国主义的“殖民政略”,认为“其所施于中国者,则以殖民政略为本营,以铁路政略为游击队,以传教政略为侦探队,而一以工商政略为中坚”,由此,20世纪民族竞争在于政治上的竞争,而不只是经济上的竞争,中国的问题是政治建设问题而非经济发展问题。因而,梁启超不赞同“今后之天下,既自政治界之争,而移于平准界之争”的说法。他在该书总结的结论是:“故未有政治界不能自立之民族,而于平准界能称雄者。……故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设一民族主义之国家而已。”《现今世界大势论》在研究国际政治变动方面有突出的成绩,尤其是对于帝国主义发展态势及其殖民侵略政策的揭示可谓精辟入微,而该著提出的“建设一民族主义之国家”的主张亦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和显著的政治价值。


三是研究中国政治建设的著作。梁启超首先是一位积极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家,然后才是著名的学术大家,故其早期的学术著作大多为政治活动的开展而作。因而,在梁启超的早期政治生涯中,也就有了大量的研究现实的中国政治建设的著作,代表性的有《开明专制论》《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新中国建设问题》《中国立国大方针》等。以下试作简要介绍:


关于《开明专制论》。梁启超在1905年写成《开明专制论》一书,共十章,其中“为释者三,为述者二,为论者五”,抒发其近年来“怀抱之意见”。所谓“开明政治”是一种怎样的政治呢?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中写道:“发表其权力于形式,以束缚人一部分之自由,谓之制。据此定义,更进而研究其发表之形式,则良焉者谓之开明制,不良焉者谓之野蛮制。由专断而以不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野蛮专制,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开明专制。”又说:“凡专制者,以能专制之主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野蛮专制;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开明专制。”这里,梁启超所说客体大致是指“国家”与“人民”。因而,其所谓的“开明专制”,也就是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利益的政治制度。梁启超把“开明专制”作为一种由专制进到立宪的过渡制度,指出:“若普通国家,则必经过开明专制时代,而此时代不必太长,且不能太长。经过之后,即进于立宪。此国家进步之顺序也。若经过之后,而复退于野蛮专制,则必生革命。革命之后,再经过一度开明专制,乃进于立宪。故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梁启超认为,中国当时无发达的政党,故“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又由于中国“人民程度未及格”,“施政机关未完备”,“义务思想未发达”,“汲汲以轻负担为务”,故也不能推行君主立宪制度。由此,梁启超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只能行“开明专制”。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中所宣传的“开明专制”思想,实际上就是在不触动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依靠现政权中的强有力人物把中国引向宪政的道路,这突出地表现了梁启超的“贤人政治”思想和在既有政治框架内设计政治变革蓝图的政治理念。


关于《中国国会制度私议》。梁启超在1910年著有《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书,全书分为三章。第一章是研究国会的性质,从法律上、政治上阐释西方的国会制度。第二章是研究国会组织构架,对于西方的二院制、上院及下院的组织形式详加介绍,既比较了二院制与一院制得失,阐发了中国采用二院制的理由,又对英国的贵族院、法国的元老院、德意志帝国联邦的参议院、普鲁斯王国的贵族院、意大利的元老院、美国的参议院以及日本的贵族院进行分析和比较。在此章中,梁启超将政治组织的研究转向中国,提出“中国国会左院(即上院)组织私案”,具体地阐发“中国不能以左院代表贵族之理由”、“中国不必以左院代表富族之理由”、“应设代表各省议员之理由”、“应设敕选议员之理由”、“应设代表蒙藏议员之理由”及“左院议员之数”等问题。在该章中,梁启超具体地研究了右院(即下院)组织,在介绍“选举权”中的“普通选举”“制限选举”“平等选举”“等级选举”的同时,阐发了“我国不当采制限选举之理由”;在介绍被选举权时,对于各国的“财产制限”“年龄制限”“住所制限”“职业制限”予以比较,分析其优劣得失;在研究选举方法时,分析了西方各国“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之点”及“间接选举优于直接选举之点”,提出了“我国当采间接选举之理由”;在讨论选举区问题时,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为例,具体地分析“无选举区制与有选举区制”“小选举区制与大选举区制”及“投票区”等问题,提出了“中国划分选举区私案”,主张“我国之选举区(即第二级之选举区,由此区以选出议员者),当采大选举区制,以省为其界。在一省内比例人口,分为若干区。每区选出议员,少者一人,多者无过五人。其原选举区(即第一级之选举区,由此区以选出选举人者),当采小选举区制,以州县为其界。在一州县内比例人口,分为若干区,每区限选出第二级选举人一人”。第三章研究“国会之职权”,认为西方各国的国会在参与立法权方面,有“参与改正宪法之权”“参与普通立法之权”,并分别就二者之中“我国所当采者”作重点阐发。譬如,在“参与改正宪法之权”方面,认为中国所当采者,一是“改正案之提议”,二是“改正案之议决”,三是“改正案之裁可”。又譬如,在“参与普通立法之权”方面,认为中国的国会参与立法权的范围有:“(1)除宪法所已规定之范围外;(2)除君主命令权之范围外;(3)除各省律令权之范围外。”梁启超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书一方面介绍西方国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详细地规划中国的国会制度,将西方国会制度的介绍与中国的国会制度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因而是一部有学术深度的中国式政治学著作。


关于《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在辛亥革命发生不久,梁启超认为“今者破坏之功,已逾半矣。自今以往,时势所要求者,乃在新中国建设之大业”,于是因应时势来研究中国的政体问题,著成《新中国建设问题》一书,目的在于探寻适合中国共和政体的具体形式。此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研究“单一国体与联邦国体之问题”,下篇重点阐发“虚君共和政体与民主共和政体之问题”。梁启超从历史沿革的视角来认识中国的政治问题,在心理上比较倾向于单一制,但鉴于辛亥革命以后各省纷纷独立的事实及当时人们有着谋求国家统一的社会心理,因而在联邦制与单一制问题上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不反对因应时势地采取联邦制作为过渡办法。他说:“联邦国不过单一国之过渡,究极必求趋于单一。求之而未得,乃以联邦为一时权宜。故联邦云者,必前此仅有群小国,无一大国,乃联小以为大也。若前此本有一大国,乃剖之为群小,更谋联之为一大,微论不能,即能矣,而手段毋乃太迂曲。吾平素所以不敢持联邦论者以此也。虽然,凡一问题之发生,皆起于不得已,今既有各省独立之事实,人人忧将来统一之艰,然后心理乃趋于此著。谓非有所不得已焉不可也。”梁启超认为,在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时必须处理好“联邦首长之资格”“联邦与中央之权限”“联邦之区域”“联邦与旧朝”“联邦与藩疆”等问题,以适应当时中国“首在得一强固之中央政府”的现实要求。在共和政体的类型上,梁启超认为共和政体有六种具体的形式(即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人民公选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国会公选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虚戴名誉长官之共和政体),“六者各有所长”。在对这六种共和政体的比较中,梁启超主张“虚君共和政体”,认为“此虽未敢称为最良之政体,而就现行诸种政体比较之,则圆妙无出其右者也”。《新中国建设问题》一书是梁启超在辛亥革命发生后研究中国共和政体的政治学著作,其特点是综合分析共和政体各种形式的优劣与得失,鲜明地提出了建设“虚君共和政体”的政治主张,这在当时中国的政学两界有较为广泛的影响。


关于《中国立国大方针》(1912年)。该著主体内容为四个部分,分别是“世界的国家”“保育政策”“强有力之政府”及“政党内阁”,另外还有一个“结论”部分。关于此书的写作缘由,梁启超有这样的陈述:“今破坏之事则告终矣,而建设之业,前途遐哉邈焉。环观夫国中杌陧不安之象,视畴昔有加无已也。浅躁者讴歌告成,识时者殷忧方始。危机存亡,千钧一发,系于今日。本会同人,非敢云有知也,而匹夫之责,未忍自弃,欲集众思,以求共济。《易》曰:‘正其本,万事理。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夫非先定一立国大方针,则一切建设将何所丽,此所以不揣檮昧,欲提出此大问题以与国人一商榷也。”该著以“世界的国家”眼光来研究民国建立后的政治建设问题,其目的在于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因而主张在政治上实行政党政治、政党内阁,并采取与放任政策相对的、积极的保育政策,但不能形成西方那种国家主义“干涉”社会的现象。在该著的“结论”中,梁启超指出:“以上所论,以使中国进成世界的国家为最大目的;而保育政策,则期成世界的国家之一手段也;强有力之政府,则实行保育政策之一手段也;政党内阁,则求得强有力政府之一手段也。而所以能循此种种手段,以贯彻最高之目的者,其事纯系于国民。夫以兹事泛责诸全体国民,殆茫然无下手之方,怅怅乎若不得要领也。”《中国立国大方针》将政治建设作为民国建设的关键,运用政治学学理研究民国的政治建设,是西方政治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具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特征。


梁启超的上述四部关于中国政治建设的学术专著,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这些著作大都写作于中国政治变革的关键时期,反映作者积极参与现实政治建设的态度;二是这些著作以系统地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阐发自己的政治见解为显著特征,借以影响现实的政治变革实践;三是这些著作体现出政治学学理与政治现实相结合的色彩,着力于发挥政治学理论对中国的政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这是梁启超所恪守的今文经学的“经世致用”态度的突出反映。


四是研究中国政治思想的著作。梁启超自五四运动后脱离了现实的政治舞台,而专注于学术研究工作,但仍然关注现实政治问题,故其史学著述方面亦有《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年)一书的问世。梁启超在“五四”之后潜心研究中西文化问题,在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地讲学,写出了一批具有高品位的学术著作,《先秦政治思想史》则是他对于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的重要代表作。该书最初是梁启超1922年春在北京政法专门学校的演讲稿,后来于同年秋冬在东南大学讲演,将原有的四讲内容予以扩充,“讲义且讲且编”,授课两月有余,这就是《先秦政治思想史》,亦名为《中国圣哲之人生观及其政治哲学》。梁启超研究思想史,集中于政治思想,而政治思想之研究又限于先秦时期。其原因有二:一是他认为“政治是国民心理的写照”,“无论何种形式的政治,总是国民心理积极的或消极的表现”,所以“改革政治,根本要改革国民心理”,“研究政治,最要紧的是研究国民心理”,因而研究思想之变迁就要首先研究政治思想之变迁;二是他认为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关键阶段,这阶段的思想可谓“百花齐放,万壑争流,后来从秦汉到清末,两千年间,都不能出其范围”,由此,“我们若研究过去的政治制度政治状态,自然时代越发近越发重要,若研究过去的政治思想,仅拿先秦做研究范围,也就够了”。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梁启超梳理和概括先秦政治思想,其结论是四家(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四大潮流(无治主义、礼治主义、人治主义、法治主义)、四大共同点。所谓“四大共同点”,是指“中国人政治思想的特色”,一是将宇宙间的自然法则运用于政治领域,就是说,“中国人深信宇宙间有一定的自然法则,把这些法则适用到政治,便是最圆满的理想政治”。二是主张君权神授、君权无限。对此,梁启超在对中西政治学说加以比较中说:“君位神授,君权无限,那一类学说,在欧洲有一个时代很猖獗。我们的先哲,大抵都不承认他是合理。我们讲国家起源,颇有点近世民约说相类。可惜只到霍布斯、洛克一流的见地,没有到卢梭的见地。这也是时代使然,不足深怪。”三是对国家都有从“小康”到“大同”的美好描绘,但大都是不可企及的“乌托邦”。梁启超指出:“中国人对于国家性质和政治目的,虽看得不错,但怎么样才能贯彻这目的呢?可惜没有彻底的发明,申而言之,中国人很知民众政治之必要,但从没有想出个方法叫民众自身执行政治。所谓By people的原则,中国不惟事实上没有出现过,简直连学说上也没有发挥过。”四是以“天下”为最高政治,国家只是具体的朝代。梁启超说:“中国人说政治,总以‘天下’为最高目的,国家不过与家族同为达到最高目的中之一阶段。”《先秦政治思想史》关注现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表现出从现实政治出发的研究取向,这是该著的一个鲜明的特点。譬如,梁启超在该著中说:“近二十年来,我国人汲汲于移植欧洲政治制度,一制度不效,又顾而之他,若立宪,若共和,若联邦,若苏维埃……,凡人所曾行者,几欲一一取而试验之,然而名实相缪,治丝愈棼。盖制度不植基于国民意识之上。”总体来看,《先秦政治思想史》集中反映了20世纪初至20年代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的特点,并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如梁启超从伦理仁爱和等级秩序两个角度对以孔子为代表的早期儒家政治思想的把握,就为后来著名的中国政治思想研究者萧公权所继承”。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政治家与政治学家兼具的人物,因而在中国近现代政治史及政治学史上都需要予以重点记述。作为政治家,梁启超自戊戌变法以来一直是中国政治演变中的重要人物,在民国初年的政坛上亦十分活跃,有着比较丰富的政治实践的基本经验;而作为学者,梁启超能够结合自己的政治活动需要,努力研究和宣传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阐发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及有关原理,并撰写出大量的具有开创性的政治学著作,从而为中国政治学的开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固然,梁启超的不少政治观点在今天看来还是较为粗浅的,许多方面亦有值得检讨之处,但无可置疑的是,梁启超是中国政治学的重要开创者,在中国政治学史上有着先驱者的地位。



责任编辑:牛铮

一审:陈翕  二审:肖伟林  终审:王智睿

文章来源:《学术界》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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