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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及所有附件!建议收藏!

司法部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2021-11-26

2015年11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某公司尾矿库泄漏造成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该事件造成太石河、西汉水、嘉陵江约346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甘、陕、川三省地方政府以及责任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该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为多少?应急处置费用是否合理?上游因尾矿砂淤积采取河道疏浚措施对河流水生态会造成什么影响?被超标地表水浸泡多日的农田是否还能够继续耕种?下游用超标地表水灌溉和养殖的农作物与水产品是否安全?残留在河流与水库沉积物中的重金属是否有二次释放进而影响水生生物的风险?这些都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需要回答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是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专业保障。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技术保障,2015年以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近日,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规定;5个附件分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既适应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精细化、专门化的需要,也是落实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等,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


《细则》既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又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2018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一)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

评审要素

评审标准

得分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构成(20分)

1.鉴定人数量(10分)

每一个所申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中,鉴定人数量少于3人的,不得分;3人,得3分;4人,得5分;5人,得8分;6人以上(含6人),得10分。


2.专业配置(10分)

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空气、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其他

基本要求(5分)

需配备具有以下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环境科学与工程(或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或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3个专业配备完整得5分,缺少一个专业扣2分。


专业要求(5分)

参照附件2“人员专业要求”一栏进行打分。配备一个专业方向得1分;同一专业具有2名及以上鉴定人的,得2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污染物性质鉴定

参照附件2“人员专业要求”一栏进行打分。配备一个专业方向得1分;同一专业具有2名及以上鉴定人的,得2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生态系统类别中的物种鉴定

植物分类学/动物分类学/昆虫分类学/植物学、动物学/水生生物学;具有1名上述专业鉴定人得2分,同一专业多名鉴定人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技术水平(50分)

1.鉴定评估项目数量(10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及相关工作,每负责一项得5分,每参加一项得3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地市级机构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及相关工作,并依鉴定程序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的,每负责一项得4分,每参加一项得2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县处级机构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及相关工作,每负责一项得3分,每参加一项得1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其他法人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每负责一项得2分,每参加一项得1分。

以上项目以任务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等材料为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2.鉴定评估项目与相关工作成果完成质量(10分)

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已完成的鉴定意见(或报告)、相关研究报告、工作成果等材料内容,对照附件2中的“专业能力”一栏,评估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对应鉴定类别的各项能力。达到全部专业能力要求的,得10分。达到部分专业能力要求的,根据申请机构的专业能力水平得1~9分。


3.鉴定人能力(30分)

按照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对申请机构的每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进行打分后,计算鉴定人平均得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55分及以下的,不得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56 ~64分的,得10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65 ~69分的,得13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70 ~74分的,得16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75 ~79分的,得19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80 ~84分的,得22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85 ~89分的,得25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90 ~94分的,得28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95及以上的,得30分。


三、实验室条件(30分)

1.实验室资质(6分)

申请机构所属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认证,且批准能力表与申请业务鉴定项目相关。通过上述认证中其中任意一项的,得4分,通过两项以上(含两项)认证的,得6分。未通过上述任何一项认证的,不得分。


2.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24分)

仪器配置数量(18)

1、必配仪器满足附件3中相应鉴定类别所列全部项目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一种仪器配置多台(套)的,不加分;

2、选配仪器根据配置数量,得0~6分,最高不超过6分。


仪器维护使用情况(6)

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1、抽查部分仪器使用情况,状态良好,可正常使用,并有专人定期维护:5~6分;

2、抽查部分仪器使用情况,状态较好:3~4分;

3、抽查部分仪器使用情况,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0~2分。


总分




(二) 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

核定要素

分值

要素

主要内容

单项分值

评审标准

得分

一、职业

道德

5

职业道德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5

满足《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中第十二条的,申报表填写规范,所附材料能与之对应且真实有效的,得5分;

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中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二、基本情况

10

现有学位或职称

具有相应学位或职称

0~5

学士以下,不得分;具有学士学位,得1分;具有硕士学位或初级职称,得2分;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得3分;具有副高级职称,得4分;具有正高级职称,得5分。


从业年限

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的年限(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阶段计入)

0~5

5年以下,不得分;5年,得1分;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1分,最高得5分。


三、工作能力

40

专业技术能力

在本执业类别开展鉴定工作及相关工作情况

0~35

0~19 20~29  30~35

一般   良好   优秀

根据申报材料,查阅鉴定人完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开展的工作情况以及现场答辩、考试等方式,评估鉴定人是否具有附件2相应鉴定类别中所列的专业能力(符合某一或某几个环节要求均可),参照附件2的要求打分。


组织协调

能力

能够独立或带领团队开展相关技术工作能力。

0~5

依据团队规模和取得的实绩酌情给分,不超过5分。


四、工作成果

45

技术

文件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报告、标准、制度等,被批准发布或采用,以书面文件或批准机构官方网站内容为准。

0~15

被国家或部委批准发布或采用的,根据成果和排名,每个成果得1~5分,排名5名以后不得分;

被省级政府机构批准发布或采用的,根据成果和排名,每个成果1~4分,排名4名以后不得分;

被地市级政府机构批准发布或采用的,根据成果和排名,每个成果1~3分,排名3名以后不得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论文

著作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0~10

发表SCI期刊论文,根据作者排名,每篇1~5分,第五作者以后不得分(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下同);

发表EI论文,根据作者排名,每篇1~4分,第四作者以后不得分;

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根据作者排名,每篇1~3分,第三作者以后不得分;

在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得1分,其他作者不得分;

著作根据封面作者排名,得1~5分,第五作者以后不得分;群体作者不计分;

翻译著作根据封面作者排名,得1~3分,第三作者以后不得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培训交流

影响

参加司法鉴定专业培训交流情况。

0~20

(1)参加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培训,以及省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均通过结业考试的,得15分。

(2)在国际或全国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主讲1次,得2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总分


建议申请人从事      执业类别。


附件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序号

鉴定事项

适用范围

人员专业要求

专业能力要求

1

污染物性质鉴定

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性质的鉴定。

化学/应用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科学/化学生物学/农药学。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和环境污染物类别、性质和毒性毒理鉴定的能力,具备定性和定量分析污染物浓度、预测污染物理化性质、环境行为和毒性特征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常见化学污染物的性质和检测分析方法,能够根据需求制定污染物性质鉴别工作方案;

(2)能够根据现场勘察、行业特征、快速检测等手段和信息综合分析判断特征污染物;

(3)能够综合利用多种分析方法识别未知污染物;

(4)能够根据废物鉴别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进行危险废物鉴定;

(5)能够根据文献资料和模型方法预测毒性,或根据国内外标准化的毒性测试规范方法鉴定主要污染物毒性特征、计算毒性当量;

(6)具备确定鉴定废物合理的处置利用方式及其处置利用费用的能力。

 

2

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地表水、沉积物水生生物等水环境资源以及水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鉴定。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或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质科学与技术/水生生物学/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

 

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水生态系统人类活动识别、污染物识别、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因果关系分析、健康风险评估、损害确定和量化、恢复方案设计及费用计算、恢复效果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污染区域行业特征、点源面源排放摸查、快速检测识别特征污染物、以及判断入侵物种、非法捕捞等破坏活动的能力;

(2)具备地表水环境中水质、水生生物类群(大型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浮游植物等)、沉积物等多介质及河流、湖库、河口等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现场勘察、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识别,以及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利用地表水环境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与水生态系统服务基线水平,结合现场调查结果,确认环境损害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水质模型、污染物迁移扩散模型,进行地表水中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分析、还原污染过程、模拟污染趋势、确定污染范围,运用多受体环境暴露评估模型、毒理学实验、生物评价方法等进行地表水和沉积物、水生生物风险、水生态系统服务评估,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5)具备基于污染物环境生物、物理、化学迁移转化过程,采用统计学、同位素等技术进行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物、物种和生态服务损害解析,构建概念模型,进行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能力;

(6)具备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介质、生态服务损害价值量化分析以及判断废水及其污染物合理处理工艺及其费用的能力;

(7)具备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恢复目标制定、技术筛选、恢复方案设计及恢复费用计算的能力;

(8)具备地表水环境资源及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环境监测、生态恢复效果评估的能力。

3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空气损害,以及由于空气污染导致的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鉴定。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或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大气科学/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应用气象学/气象学/生态学/生物科学/植物学/化学/应用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

具备环境空气中特征污染物监测、污染源强计算、污染物扩散转化模拟、暴露反应关系量化分析、损害确定和量化、因果关系分析、健康风险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强模拟、烟气抬升计算、无组织扩散计算、最大落地浓度模拟计算的能力;

(2)具备开展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和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对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环境空气基线水平,进行损害确认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沉降模拟分析、污染团轨迹分析、空气质量变化分析以及预测污染趋势和污染范围的能力;

(5)具备分析并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物与农作物等生物受体及其生态服务之间暴露反应关系,开展环境空气损害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评估的能力;

(6)具备判断排放废气污染物合理处理工艺及其费用以及生物受体损害价值量化的能力。

4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农田、矿区、居住和工矿企业用地等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损害的鉴定。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或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土壤学/地质学/地球化学/地质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生态学(或植物学/动物学/生物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 /化学/应用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

具备土壤和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识别、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损害确定和量化、因果关系分析、生态服务评估、恢复方案设计及费用计算、恢复效果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行业特征分析、现场勘察、快速检测以分析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能力;

(2)具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监测、以及生态服务调查和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具备根据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生物资源与生态服务观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基线与生态服务基线水平,进行损害确认的能力;

(4)具备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能力;

(5)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空间分布和迁移转化模拟分析以还原污染过程、预测污染趋势,确定污染和生态服务损害程度和范围,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6)具备识别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来源、迁移途径、受体,构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概念模型,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能力;

(7)具备运用相关软件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的能力;

(8)具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与生态服务修复或恢复技术筛选、恢复方案设计及损害价值量化,以及分析倾倒和堆放废物合理的处置利用方式及其处置利用费用的能力;

(9)具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与生态服务恢复效果评估的能力。

5

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海洋水质、海洋生物、沉积物等环境资源,海岸带与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岸带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的鉴定。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或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海洋资源与环境/化学/应用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

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系统人类活动识别、污染物识别、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因果关系分析、生态风险评估、损害确定和量化、恢复方案设计及费用计算、恢复效果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污染区域行业特征、点源面源排放摸查、快速检测识别特征污染物,或判断入侵物种、非法捕捞、围填海、非法排污等活动的分析能力;

(2)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中水质、水生生物类群(大型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浮游植物等)、沉积物等环境介质,红树林、珊瑚、盐沼草和海草等生物资源,以及入海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等不同类型栖息地现场勘察、污染物快速监测与分析识别、生态系统服务调查,以及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具备根据海水与地表水环境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生物资源与生态服务观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质量与生态服务基线水平,确认环境损害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水质模型、污染物迁移扩散模型进行近海海洋与海岸带中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分析、还原污染过程、模拟污染趋势、确定污染范围,运用多受体环境暴露评估模型、毒理学实验、生物评价等进行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物和生态风险评估,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5)具备基于污染物环境生物、物理、化学迁移转化过程,采用统计学、同位素等技术进行污染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破坏解析,构建概念模型,进行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能力;

(6)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恢复目标制定、技术筛选、恢复方案设计及损害价值量化分析的能力;

(7)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及不同类型栖息地生态环境恢复监测、恢复效果评估的能力。

6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植物、动物等生物资源与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生态系统服务损害的鉴定。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或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生物科学/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水生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林学/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森林工程/森林保护。

具备开展野生生物资源调查、物种分类和鉴定、生态破坏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系统服务损害量化、生态恢复工程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能,具体包括:

(1)对野生动植物、珍稀物种等进行物种以及保护物种等级的鉴别;对动物种群分布、数量和结构的动态变化的分析能力;对植物群落的组成、结构和分布等动态变化的分析能力;对野生水生动植物、水生珍稀物种栖息地动态变化的分析能力;

(2)具备对生态系统物种、结构和服务调查采样的能力;

(3)具备对生态系统物种、结构和功能或服务损害的识别、损害量化和损失计算的专业技能;

(4)掌握生态恢复的原理和原则,能够针对不同生态系统设计生态恢复工程和措施的能力;

(5)掌握生态系统服务或功能实物量化以及价值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6)具备不同尺度生态空间分析技术应用能力,包括各种移动终端的操作能力与对空间数据分析软件的操作应用能力;

(7)具备生态系统与服务恢复效果监测与评估的能力。

7

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由于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

噪声、振动: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声学/安全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

具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监测能力、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量化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或电离辐射的监测分析与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2)具备利用文献或实验鉴别分析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或电离辐射致生物损害的能力;

(3)具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或电离辐射与生物损害的因果关系分析判断能力;

(4)具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或电离辐射致生物损害的实物或价值量化能力。

光、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光学/安全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

电磁与电离辐射:环境工程/无线电物理/核物理/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工程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电磁场与微波技术/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鉴定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咨询医药、冶炼、电镀、印染等行业,以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等领域其他专家意见,上述行业或领域专业人员非鉴定机构必配司法鉴定人。

附件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污染物性质鉴定

序号

事项

场所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功能实验室


样品储存室(柜)


必配


样品预处理室


必配

天平仪器室


选配

理化分析室


必配

大型仪器室


必配

生物毒性实验室


必配

02

试剂和样品保存

样品储存室、样品预处理室

便携式冷藏箱

必配


样品保存和试剂保存冰箱

必配

药品柜

必配

超低温冰箱

选配

03

样品预处理

样品预处理室、天平仪器室

快速溶剂萃取仪

必配


恒温水浴锅

必配

恒温振荡培养箱(摇床)

必配

微波消解仪

必配

蒸馏装置

必配

抽滤装置

必配

固相萃取仪

选配

烘箱

必配

离心机

必配

分析天平

必配

通风橱

必配

磁力搅拌器

必配

移液管、微量移液器

必配

涡旋混合仪

必配

超纯水仪

选配

旋转蒸发仪

必配

氮吹仪

必配

冷冻干燥机

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

选配

04

基本理化性质及组成检测

理化分析室、大型仪器室

pH计

必配


温度计

必配

氧化还原电位仪

必配

电导率仪

必配

浊度计

必配

红外光谱仪

选配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必配

X射线荧光光谱仪

选配

X射线衍射(XRD)

选配

总有机碳分析仪

选配

离子色谱仪

选配

元素分析仪

选配

流动注射分析仪

选配

差热式分析仪器

选配

马弗炉

选配

05

金属与无机非金属检测

大型仪器室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必配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选配

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离子色谱仪

选配

毛细管电泳仪

选配

06

有机物质检测

大型仪器室

气相色谱仪

必配(二选一)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液相色谱仪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选配

07

环境危害性和毒性

生物毒性实验室

独立的试验生物饲养区


必配


水生生物测试系统及实验生物维持系统


选配

陆生生物测试系统及实验生物维持系统


选配

生物降解及模拟生物降解测试系统


选配

生物蓄积测试系统


选配

 

 

二、地表水和沉积物、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序号

事项

场所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功能实验室


采样工具和快速检测仪器存放室


必配


样品储存室(柜)


必配

样品预处理室


必配

天平仪器室


选配

理化分析室


必配

大型仪器室


必配

生物毒性实验室


必配

02

现场踏勘

现场

GPS(或DGPS)定位仪

必配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选配

激光测距仪

必配

水位测量仪

必配

溶解氧仪

必配

盐度计

必配

流量计

必配

多普勒剖面仪

选配

便携式水质重金属检测仪

必配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必配

航拍无人机

选配

便携式综合毒性检测仪

选配

03

样品采集

现场

石油类采样器

必配

水和底泥样品采集

水体采样器(一般指标)

必配

底泥采样器

必配

抽滤装置

必配

采样船

选配

鱼探仪

选配

人工基质采样器

必配

弶网/圆锥网/底层网

选配

浮游生物网

必配

踢网/索伯网/D型抄网/带网夹泥器

必配

机械绞盘

必配

潜水设备

选配

便携式地物光谱仪

必配

鱼眼镜头

必配

罗盘仪

选配

水下照相机

必配

探深仪

选配

生长锥(基径)

选配

激光测高仪

选配

04

试剂和样品保存

样品储存室、样品预处理室

便携式冷藏箱

必配


样品和试剂保存冰箱

必配

药品柜

必配

超低温冰箱

必配

生物样品分拣鉴定工具

必配

05

样品预处理

样品预处理室、天平仪器室

快速溶剂萃取仪

必配


恒温水浴锅

必配

恒温振荡培养箱(摇床)

必配

微波消解仪

必配

蒸馏装置

必配

抽滤装置

必配

固相萃取仪

选配

烘箱

必配

离心机

必配

分析天平

必配

通风橱

必配

磁力搅拌器

必配

移液管、微量移液器

必配

涡旋混合仪

必配

超纯水仪

选配

旋转蒸发仪

必配

氮吹仪

必配

冷冻干燥机

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

选配

生物样品分拣鉴定工具

必配

显微镜

必配

06

样品检测

理化分析室、大型仪器室

pH计

必配

基本理化性质及组成检测

温度计

必配

氧化还原电位仪

必配

电导率仪

必配

浊度计

必配

红外光谱仪

选配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必配

X射线荧光光谱仪

选配

X射线衍射(XRD)

选配

总有机碳分析仪

选配

离子色谱仪

选配

元素分析仪

选配

流动分析仪

选配

差热式分析仪器

选配

马弗炉

选配

大型仪器室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必配

金属与无机非金属检测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选配

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离子色谱仪

选配

毛细管电泳仪

选配

气相色谱仪

必配(二选一)

有机物物质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液相色谱仪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选配

 

 

三、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序号

事项

场所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功能实验室


采样工具和快速检测仪器存放室


必配


样品储存室(柜)


必配

样品预处理室


必配

天平仪器室


选配

仪器分析室


必配

02

现场踏勘

现场

GPS定位仪

必配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选配

激光测距仪

必配

照相机

必配

气象参数监测仪

必配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必配

便携式气体检测箱

选配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

选配

航拍无人机

选配

03

样品采集

现场

空气样品采样器

必配

空气样品采集

烟尘采样器

必配

采集刀/铁铲/镊子/指南针/抄网/望远镜

套/台

选配

陆生生物样品采集

捕虫网/人工巢管/风力计/彩色诱集盘/放大镜/观察盒

选配

海拔仪

选配

传导率测定仪

选配

测角器

选配

胸径尺/生长锥/激光测高仪/冠层分析仪

个/台

选配

04

试剂和样品保存

样品储存室、样品预处理室

便携式冷藏箱

必配


样品和试剂保存冰箱

必配

药品柜

必配

超低温冰箱

必配

05

样品预处理

样品预处理室、天平仪器室

旋转蒸发仪

必配


恒温水浴锅

必配

氮吹仪

必配

热脱附仪

必配

恒温恒湿箱

必配

烘箱

必配

离心机

必配

分析天平

必配

通风橱

必配

移液管、微量移液器

必配

超纯水仪

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

选配

06

样品检测

仪器分析室

红外光谱仪

选配

基本理化性质及组成检测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必配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必配

金属与无机非金属检测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选配

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气相色谱仪

必配(二选一)

有机物质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液相色谱仪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选配



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序号

事项

场所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功能实验室


采样工具和快速检测仪器存放室


必配


样品储存室(柜)


必配

样品预处理室


必配

天平仪器室


选配

理化分析室


必配

大型仪器室


必配

02

现场踏勘

现场

GPS定位仪

必配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选配

照相机

必配

激光测距仪

必配

水位测量仪

必配

地下水流向流速仪

必配

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

必配

手持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气体检测仪

必配

便携式水质重金属检测仪

必配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必配

便携式X射线荧光分析仪

必配

航拍无人机

选配

03

样品采集

现场

土壤采样设备

必配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

地下水采样设备

必配

土壤气采样设备

必配

采集刀/铁铲/镊子/指南针/抄网/望远镜

套/台

必配

陆生生物样品采集

海拔仪

选配

传导率测定仪

选配

罗盘仪

选配

测角器

选配

胸径尺/生长锥/激光测高仪/冠层分析仪

选配

04

试剂和样品保存

样品储存室、样品预处理室

便携式冷藏箱

必配


样品和试剂保存冰箱

必配

药品柜

必配

超低温冰箱

必配

05

样品预处理

样品预处理室、天平仪器室

快速溶剂萃取仪

必配


恒温水浴锅

必配

恒温振荡培养箱(摇床)

必配

微波消解仪

必配

蒸馏装置

必配

抽滤装置

必配

固相萃取仪

选配

烘箱

必配

离心机

必配

分析天平

必配

通风橱

必配

磁力搅拌器

必配

移液管、微量移液器

必配

涡旋混合仪

必配

超纯水仪

选配

旋转蒸发仪

必配

氮吹仪

必配

冷冻干燥机

选配

超声波清洗器

选配

06

样品检测

理化分析室、大型仪器室

pH计

必配

基本理化性质及组成检测

温度计

必配

氧化还原电位仪

必配

电导率仪

必配

浊度计

必配

红外光谱仪

选配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必配

X射线荧光光谱仪

选配

X射线衍射(XRD)

选配

总有机碳分析仪

选配

离子色谱仪

选配

元素分析仪

选配

流动分析仪

选配

差热式分析仪器

选配

马弗炉

选配

大型仪器室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必配

金属与无机非金属检测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选配

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选配

离子色谱仪

选配

毛细管电泳仪

选配

大型仪器室

气相色谱仪

必配(二选一)

有机物物质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液相色谱仪

选配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选配


 

五、生态系统损害鉴定

序号

事项

场所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陆域生态系统现场踏勘和样品采集

现场

GPS定位仪/指南针/抄网/麻醉瓶/望远镜/采样器/照相机

套/台

必配

蜜蜂、蝴蝶、大型真菌、地衣和苔藓、大中型土壤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陆生哺乳动物、陆生维管植物等生物资源

捕虫网/人工巢管/风力计/彩色诱集盘/放大镜/观察盒

选配

海拔仪

选配

传导率测定仪

选配

罗盘仪

选配

测角器

选配

便携式激光测距仪

选配

胸径尺/生长锥/激光测高仪

必配

冠层分析仪

选配

GPS定位仪/铁铲/圆状取土钻/螺旋取土钻/罗盘仪/照相机/冷藏箱

必配

森林、草原、农田生态系统

航拍无人机/越野车

选配

钻具/钻头/抽筒/钢丝绳/扩孔器

选配

胸径尺/生长锥/激光测高仪

必配

冠层分析仪

选配

02

水域生态系统现场踏勘和样品采集

现场

望远镜/GPS(或DGPS)定位仪/罗盘仪/pH计/温度计/透明度盘/电子天平/采泥器/照相机/冷藏箱/流速仪/风速风向仪/水下照度计/空盒气压表

套/台

必配

水生维管植物、藻类、浮游生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鱼类、大型底栖动物、微生物、水鸟、水生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等生物资源

回声测探仪

选配

鱼探仪

选配

采样船

选配

点频度框架

选配

弶网/圆锥网/底层网

选配

浮游生物网

必配

踢网/索伯网/D型抄网/带网夹泥器

选配

多普勒剖面仪

选配

电鱼器

选配

GPS(或DGPS)定位仪/望远镜/罗盘仪/指南针/水下照相机/潜水设备/盐度折射计

套/台

必配

湿地淡水生态系统,入海河口、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

便携式地物光谱仪

选配

钻具/钻头/PVC管

选配

台站系统或自容式验潮仪

选配

水文气象浮标或遥测波浪浮标

选配

悬浮物沉降设备

选配

柱状采样器

选配

胸径尺/生长锥/激光测高仪

必配

自动图像设备

选配

光量子仪

选配

回声测探仪

选配

03

样品观察和检测

理化分析室、大型仪器室

PCR仪

套/台

必配


高速冷冻离心机

必配

显微镜

必配

检尺记数器

必配

分光光度计

必配

马弗炉及烘箱

必配

激光粒度仪

必配

 

 

六、其他类

序号

事项

场所

配置

单位

配置要求

备注

01

噪声类鉴定

现场

积分声级计

必配


02

振动类鉴定

现场

环境振动仪

必配


03

光污染鉴定

现场

照度计

必配


亮度计

必配

04

电磁辐射鉴定

现场

非选频式宽带辐射测量仪

必配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测量仪

必配

选频式辐射测量仪

必配

05

电离辐射鉴定

样品采集

GPS定位仪

必配


照相机

必配


土壤采样设备

必配


气碘采样器

必配

气碘采集

气氚采样装置

必配

气氚采集

碳-14采样装置

必配

空气中碳-14采集

超大流量气溶胶采样仪

必配(三选一)

气体样品采集

大流量气溶胶采样仪

中流量气溶胶采样仪

样品预处理、天平仪器室

分析天平

必配


烘箱

必配


电热板

必配


通风橱

必配


马弗炉

必配


移液管、微量移液器

必配


抽滤装置

必配


球磨仪

必配


粉碎机

必配


离心机

必配


电沉积装置

必配

钚-239放射性核素测量

电动搅拌装置

必配


氚电解浓集装置

选配


仪器分析室

γ谱仪

必配

γ放射性核素测量

α谱仪

必配

钚-239、钋-210等α放射性核素测量

α、β计数器

必配

锶-90等β放射性核素、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

液闪谱仪

必配

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测量

氡钍分析仪

必配

镭-226等放射性核素测量

微量铀分析仪

必配

铀、钍测量

紫外分光光度计

必配

热释光读出装置

必配

累积剂量测量

退火炉

必配

X、γ剂量率仪

必配


表面污染测量仪

必配


中子测量仪

必配


氡钍及其子体测量仪

必配

氡钍及其子体测量

便携式γ谱仪

选配



附件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专家评审意见书

 


 

申请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1.名  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  址:                                     

4.法定代表人:                职务:           

5.联系电话:                                   

6.申请执业类别:                               


二、评审简况

1.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2.评审地点:                    

3.评审范围:

   □污染物性质

   □地表水和沉积物

   □空气污染

   □土壤与地下水

   □近海海洋与海岸带

   □生态系统

   □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4.评审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评审情况

1.整体情况: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3.鉴定人技术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日期: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下面空白处注明)                 


五、附件


附件5: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

(参考模板)

 

一、申请机构名称及执业类别

 

二、评审组织单位

 

三、评审工作组人员

评审专家组组长:

评审专家组成员:

工作人员:

 

四、评审时间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五、评审程序和内容

(一)评阅申请机构申报资料

查看申请机构提交的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合同等,统计申请机构已完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数量,按照附件1

表(一)第二项技术水平中“鉴定评估项目数量”一栏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查阅申请机构已完成的鉴定评估项目报告和相关工作成果,评估成果质量,按照附件1表(一)第二项技术水平中“鉴定评估项目与相关工作成果完成质量”一栏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二)评阅鉴定人资料

对服务于鉴定机构、有聘用关系的鉴定人进行打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依据申请机构申请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人数量、专业,按照附件1表(一)第一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构成”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鉴定人的专业要求包括学历和职称所涉及的专业。

2.逐一查阅申请机构中每个鉴定人的申请资料

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项目与其他工作成果等申请资料。按照附件1表(二)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其中表(二)第三项“工作能力”中的“专业技术能力”一栏,通过查阅鉴定人完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相关资料打分。专家组应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执业类别和附件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鉴定评估项目报告与研究成果章节为依据,对鉴定人在申请领域某环节的专业程度进行评分,每个申请领域所涉及的主要技术环节包括污染物来源分析、污染物性质或物种类别判定、鉴定方案编制、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恢复方案设计与价值量化等方面,要求鉴定人至少具备上述一方面的能力,对于具有上述多方面鉴定能力的鉴定人,可适当加分。

3.计算申请机构鉴定人得分的算数平均分,按照附件1第二项“技术水平”中“鉴定人能力”一栏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三)考查申请机构实验室条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配备实验室作为开展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必要场所,实验室须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认证。申请机构实验室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取消评审资格。

1.查阅申请机构的实验室资质证书、文件等,按照附件1第三项“实验室条件”中“实验室资质”一栏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根据申请机构所申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对照附件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中的相应类别,查看实验室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维护情况,核对必配仪器是否配置,选配仪器的配置数量等,按照附表1第三项“实验室条件”中“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四)现场考核

评审专家组认为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可采用现场交流、口试、答辩考核等形式,对申请机构及其鉴定人的专业能力进行现场考核,综合评定其专业技术能力。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现场考核并做好记录。


(五)汇总得分

每位评审专家分别对附件1表(一)、表(二)各项目进行打分并得出总分。根据各个专家的打分结果,计算附件1表(一)总分的算术平均分,得出申请机构的最终得分。


(六)撰写评审意见书

按照附件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评审意见书”要求撰写评审意见书。

评审意见中应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如某机构适合从事物种鉴定的,可以给出“适合从事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动物/植物/昆虫物种鉴定)业务”的评审意见。


六、人员分工

专家组组长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组各位成员的工作特点与专业特长进行合理分工,保障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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