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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十种方法”(警察必读)

2017-04-19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作者: 郝二柱  (山西省  事故民警,该文曾发表于公安部交管局网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是案结事了,当事人最关心的是损害赔偿,因此损害赔偿能否调解成功显得更为重要,其不亚于事故认定这一核心工作。成功的调解可化解信访隐患和不和谐因素,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结合二十多年的事故处理工作经验,总结交通事故调解的“十种方法”,供各位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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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阳光事故认定法”

从法律意义上讲,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的职责和权重工作,这一工作是事故现场勘查及事故处理部门的核心工作。
但就此工作惹来的麻烦不甚其少,导致的复核案件比比皆是,纠其原因:(1)事故认定不准确;(2)事故认定不利于事故处理;(3)、事故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差;(4)、当事人不懂法规;(5)、法律效果不能与社会效果贯穿一体。
凭多年的工作实践,自认为事故认定要社会化参与、当事人合作,不能认为是一个权威的工作程序。因为交通事故大多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各方在场时分别对其讲请事故的成因,让他们心服口服后,出具事故认定何乐而不为,这样便防避了无谓的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多数事故认定的复核都是办案人员闭门照法认定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明自理引发复核,出现撤销、维持、变更的结论,双方信服的认定,不仅便于调解更便于双方去法院诉讼,交警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自然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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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开透明办案法”

公开透明办案,就是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不仅是公开法规、公开程序就完事了,而是整个办案过程透明。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情绪、风俗、文化层次等因素,当事人无心或没有意识去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希望通过民警调处解决问题。而在调解时,又往往为各自的利益争执不下,有时因一方要求不切实际,双方“火药味”很浓,大有剑拨弩张之势,很难达成共识。
这时,我们采取“阳光办案法”,就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方法就是实行公开调解,把当事各方召集在一起首先向他们讲解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和程序,让双方知道交警部门调解的时限和次数,依法应该赔偿项目和数目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切实际,很快会失去调解机会,实际上有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这样一来,当事人明白了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仅大大减少了当事方的抵触情绪,而且了解了自己一方所能要求的法定底数,对事故调解结案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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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情理给个说法”

有一部分事故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所谓的赔偿问题,更注重的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通俗的讲,就是想“要个说法”。
实际工作中,要使当事人在民警的主持下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就是要公正公平的给予他们一个“说法”。
作为调解民警,应当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顺利引导到法律政策的轨道上来,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和法律依据,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要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民警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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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情景互动法”

事故调解的过程既像一场谈判,又似一场球赛,调解民警就是裁判员和教练员。
“情景互动法”,就是要在调解过程中恰当运用言语,创造双方或多方互动的情景,不至于形成相互对抗或冷眼相对的僵局,不仅要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
要使每一起调解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是给双方吃“定心丸”,让其知道法律规定,也就是规则。让当事人觉得我们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
二是善于“打圆场”。打圆场,就是调节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特别是在双方为枝梢末节的小事而相互争执时,民警适时打圆场,不仅缓和了气氛,也是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
三是“搞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幽默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调解打开局面,起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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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场休息法”

主持调解就象体育比赛,在临近终场或比赛异常激烈时,主教练会及时喊暂停;又如足球比赛的中场休息,也会让比赛一方在下半场比赛中改变上半场中的不利局面,这就是冷处理的策略和技巧发生了作用。
在事故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恶化。
此时,民警就要学会当“主教练”及时喊暂停,通过“中场休息”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民警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再提出解决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促成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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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换位思考法”

事故双方当事人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容易固执已见,甚至钻进“死胡同”而不愿出来。
一旦形成心结或认死理,往往让事故处理民警很头疼,任你怎么劝解,他只照他的思维方式和看法提要求,在看似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况下,其实当事人由于自己的学识、修养的不足,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只从判断一般事物的观念出发,与民警和对方当事人“顶牛”。
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用换位思考的办法,将事故对方的难处摆在其身上让其感受一下,这样一来他才知道自己的要求是无理的、荒谬的,也是行不通的,当其理解了对方的难处后,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容易达成共识,使问题和矛盾很快迎刃而解。对一些愿意达成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现场赔偿到位的,当事人有疑虑,民警可以介绍其通过交通事故仲裁等“四位一体”的调解方式解决,一裁终局,帮助当事人解决疑虑,确保其损害赔偿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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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欲擒故纵法”

在调解事故时,如果只是照本宣科,简单地调解,有一方不同意或出现分岐就开具终结书,告知当事人不要再找交警队了,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这只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大家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不是件容易的事,手续相当繁琐,战线较长,费时、费力、费钱,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到万般无奈的地步也是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的,采用“请君入瓮”,就是通过欲擒故纵的方式,让事故双方当事人体会到依法调解,不但省去很多麻烦,而且能够达到同样效果。
在调解陷入疆局时,告诉他们可电话咨询律师、法院等相关行业朋友打官司情况,怎样打官司及打官司应出具的证据和应具备的条件,既要找律师,又预交诉讼费种种烦琐手续等,最终结果其实与民警调解并无差别,反而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增加心理压力和负担。这样一来你越是让他们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们反而越不愿意去,最终双方会静下心来协商,相互体谅,作出让步而使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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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巧借东风法”

事故双方都有亲戚朋友,都会自自觉不自觉的受到他们的影响。事故处理民警就是要巧借这种外力开展调解工作,不能就事论事,搞民警“单打独斗”,而要巧借东风,善于利用各种外力促成调解。
工作中,我们所遇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固执性格是自己无法预料的,当事双方或一方在民警的反复劝说下都不肯让步。
遇到这种情况,此时可以联系当事人的家属、亲友、以及当事人居住地比较有威信的人等到场协助调解,当然事先要做好这些人的思想工作,说明请他们来的目的、动机和要起的作用,不能贸然行事,适得其反,而反受其乱。只有发挥其在调解中“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事故处理民警在保持中立、坚持原则、排除不良干扰的情况下,善于借用这些外力,顺水推舟,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转化认识,调整态度,就能迎来转机,促成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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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借用保险快速理赔法”

在一些仅财损的事故调解中,巧借保险快速理赔“互碰自赔”这一原则,先将当事各方损坏车辆,快速送入保险指定的理赔修理厂修复。
根据现场初判的责任结合车损的大小,办案人员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转交各自的保险公司。做到车辆修复提前运营,避免损坏车辆久争不决。待车修复后双方再来交警大队办理补偿等事宜的调解,从而减少损失。
在一些重大事故、伤人事故以及财损较大的事故处理中,探寻风险代理调解法,让一些有实力的律师及代理人,一次性委托、买断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先将受害方赔偿了结。然后由风险代理人诉讼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做的好处是,投保的经营车主在无经济能力支付受害方的前提下,风险代理人能使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补偿,同时可快速进入诉讼程序,便于化解事故矛盾,避免因事故赔偿引发的上访事件,促使交通事故维稳。真正做到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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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追刑事故先期介入调解法”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制尚未健全。交通事故受害者因心灵的挫伤,一时冲动,一些恶性举动冲着事故处理部门扑面而来,这给办案人员带来十分的困境。
多数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更有甚者即使无罪,警方也不得不控制,这样车主认为人已刑拘由法院去判吧。
这个诉讼过程很漫长,死者家属及时的不到处理,便停尸闹事、无端上访,而法律的程序原则是,出具事故认定书、丧葬事宜结速之日才能调解。使得从事故发生到程序规定的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来到交警队,每日“跟班作业”。领导批示、上级指示尽快处理,事故处理室成了治丧办公室,这样倒不如事故发生后“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完善程序的材料、另一方面直击当事人提前介入调解。也许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便调解达成协议,实不能达成协议,也能控制局势,待移送起诉时,当事人对交警部门无异,做到感情同化。
这样的工作,本人的工作实践中证实,有百分之六十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化解。车主肇事者高兴、受害方满意,实乃两全其美之做。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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