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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规范

2017-05-25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前 言

《笔迹鉴定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一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二部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三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四部分:笔迹鉴定规程;
——第五部分:签名鉴定规程。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的种类。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简化字总表(1986 年新版)》(1986-12-2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03-25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
《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 (1997 年 4 月 7 日发布 国家语言文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1983 年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
《汉字部首表》(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
GB13000.1 《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
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
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 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
GB/T 12200.2-94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 部分: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1 笔画:构成楷书汉字字形的最小连笔单位。汉字最基本的笔画有横、竖、撇、捺、点、折等。汉字笔画的名称见附录 A:《汉字笔画名称表》。
3.1.2 笔顺:书写每个汉字时的笔画的次序和方向。现代汉字的笔顺可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见附录 C:《汉字笔顺规则表》。
3.1.3 笔数:构成一个汉字或汉字部件的笔画数。
3.1.4 汉字部件:由笔画组成的具有组配汉字功能的构字单位。现代汉字部件按是否成字可分为成字部件与非成字部件。
3.1.5 部首:一部分可以成批构字的部件。凡含有某一部件构成的字在字典中均排列在一起,该部件作为领头单位排在开头,成为查字的依据,称为部首。部首多由形旁构成。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 1983年颁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 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 GB13000.1 《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
3.1.6 偏旁: 合体字的构字单位的传统称呼。旧称合体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部件构成)左为偏,右为旁,现在统称偏旁。偏旁本为独体字,在古代汉字中偏旁一般与单独成字时形状相同,现代汉字偏旁有一些变化。汉字偏旁的名称见附录 B:《汉字偏旁名称表》。
3.2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 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中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3.2.1 书写活动:书写活动是人类言语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运用语言,通过手写文字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种书面言语行为。
3.2.2 书写符号系统:指书写活动中用于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切文字、符号、图形、绘画等书写形象系统的总称。
3.2.3 书写工具:指书写活动中形成笔迹的造型体的总称。常见的书写工具有钢笔、圆珠笔、墨水笔、毛笔等。
3.2.4 书写承载物:指书写活动中通过书写工具在其上形成有色或无色书写符号系统的各种物体的总称。常见的书写承载物有书写纸、打印纸等各种纸张。
3.2.5 书写规范:指国家规定的书写符号系统的书写和使用标准、规范、规则等。 如 1986年新版的 《简化字总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的汉字的正写法;《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附录 A 汉字笔顺规则等。
3.2.6 书写技能:指个人掌握与运用书写符号系统进行书写、表达思想的技巧和能力。
3.2.7 书写水平:指从笔迹中反映出的书写人书写能力和技巧及审美品位的高低和优劣程度。书写水平根据高低和优劣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偏高、中等、偏差、较差、极差等级别。
3.2.8 书写速度: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速度。书写速度根据快慢程度可分为潦草、较快、偏快、中等、偏慢、较慢、缓慢等级别。
3.2.9 书写力度: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运笔压力与加速度。书写力度根据笔压力的大小程度可分为极重、较重、偏重、中等、偏轻、较轻、极轻等级别。
3.2.10 书写控制能力: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能力。书写控制能力与书写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根据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中等、较低、极低等级别。
3.2.11 书写习惯:指书写人在书写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体系。
3.2.12 书写模式:指由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特定的书写形式,如按照字体可分为楷书体模式、行书体模式、草书体模式等;按照书写速度可分为慢写模式、快写模式、速写模式等;按照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可分为简写模式、繁写模式、略写模式、缩写模式、连写模式等。
3.2.13 笔迹:又称手迹或手写字迹。指书写人利用书写工具、按照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外化成的文字、符号、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它能客观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特点,是笔迹鉴定的对象。
3.2.14 检材字迹: 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
3.2.15 样本字迹:供比较、对照的笔迹。
3.2.16 笔迹种类:指笔迹根据不同文种、形成方式、形成机制等划分的各种类型。笔迹种类按照文种可分为:汉字笔迹、拼音文字笔迹、数字符号笔迹、绘画笔迹等;按照形成的方式可分为:正常笔迹和非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又分为:条件变化笔迹、冒名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
3.2.17 正常笔迹:书写人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下,在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3.2.18 非正常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状态或非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一般包括: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伪造笔迹等。
3.2.19 条件变化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件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特殊病态笔迹、特殊书写工具形成的笔迹等。
3.2.20 冒名笔迹:书写人未采用任何摹仿手段、直接冒用他人的名义书写形成的笔迹。
3.2.21 伪装笔迹:书写人试图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故意采用某些特殊的书写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常见的伪装手段有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形、搭配、笔顺、运笔等,某些情况下也有采用各种摹仿手段进行伪装的。
3.2.22 摹仿笔迹: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摹仿笔迹根据采用的手段通常可分为临摹笔迹、套摹笔迹、记忆仿写笔迹等。
3.2.23 临摹笔迹:书写人对照被摹仿人的笔迹,边看边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4 套摹笔迹:书写人利用被摹仿人的笔迹采用直接套描方式或勾描后再描写的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5 记忆仿写笔迹:书写人先对被摹仿人的笔迹进行比较分析、并练习仿写,然后脱离摹本凭记忆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26 笔迹特征: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特点在笔迹中的具体反映。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客观依据。

4 笔迹特征的种类
4.1 书写风貌特征
又称书写风格。指通过整篇字迹的谋篇布局、字的大小形态和结构特点、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笔画质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书写控制能力的概貌特点。
4.2 布局特征
指通篇字迹谋篇布局的特点或局部字迹的排列组合关系。具体表现在段、行、字、符号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特点,如轴线和基线方向、角度;字间和行间的疏密;字与字或符号之间的比例关系;字或符号与格线的关系;行缩进、突出特点;抬头、落款的位置;页边、页脚、页眉的宽窄、形态等。
4.3 写法特征
又称字形特征。指单字及符号的基本构造和书写方法,构成汉字字形的要素是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等。字形按照繁简可分为简化字、繁体字;按照规范性可分为规范字、非规范字、异体字、旧体字等;按照正误可分错字、别字等。规范字可参见《简化字总表(1986 年新版)》(1986-12-2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非规范汉字如1977年12月20日提出来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简化的汉字(简称“二简字”);异体字可参见修订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新旧字形可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新旧字形对照表》等;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可参见《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正词法可参见《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和《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
4.4 形体特征
又称字体特征。指单字的基本形状和体式,包括单字的体式、大小、形状及倾斜方向、角度等。单字的体式如楷书体、行楷体、行书体、行草体、草书体等;单字外部形状如长、方、扁、圆、椭圆、不规则形状等。
4.5 结构特征
指某些固定搭配的单字之间(如签名、日期等),以及单字的偏旁、部首、笔画之间的空间布局和比例关系。如单字各部件之间的左右、上下、里外、包围等结构特点,及各部件之间、笔画之间具体的搭配比例关系等。规范的汉字笔画、偏旁名称参见附件 A《汉字笔画名称表》、附件 B《汉字偏旁名称表》,汉字的基本间架结构及比例关系参见附件 D《汉字间架结构表》。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 1983 年颁布的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 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 GB13000.1 《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
4.6 笔顺特征
指构成单字的各部件之间、单字笔画之间及字与符号之间的书写次序和方向。现代汉字的规范笔顺可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见附录 C:《汉字笔顺规则表》。
4.7 运笔特征
指起、行、收笔一个完整的书写过程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书写过程中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在笔迹中的综合反映,以及书写过程中在笔画的起、收、转、折、连、绕、顿、提、摆、颤、抖、拖、带等细微书写动作处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
4.8 笔痕特征
指书写过程中书写工具在字迹笔画中形成的综合反映书写工具结构特点和书写人书写动作特点的痕迹特征,如用圆珠笔书写形成的油墨露白、堆积、间断、分裂等,其出现的部位、形态、分布特点。
笔迹鉴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书写工具形成的“笔痕特征”与因书写条件或伪装、摹仿形成的非正常笔迹的变化特征。

 

附 录 A 汉字笔画名称表



附 录 B 汉字偏旁名称表


 

附 录 C 汉字笔顺规则表


 

附 录 D 汉字间架结构表



第 2 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制作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

3 《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3.1
笔迹鉴定应当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并对主要的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说明,以便能对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比对和分析。
3.2 《笔迹特征比对表》根据比对的内容,分为检材与样本概貌的比对、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对。
3.3 概貌的比对,通常可直接或用复制件进行比对分析,不需另外再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3.4 局部字迹的比对和单字的比对,应当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3.5 当比对的字数较少或是惯用格式,如签名、日期、金额等,可直接制作需检字迹的《笔迹特征比对表》,不需制作单字的《笔迹特征比对表》;如需对个别单字进行重点的比对分析时,亦应制作单字
的《笔迹特征比对表》。
3.6 当比对的字迹较多时,选取比对字迹的原则是既要客观全面,又应突出重点,在数量和质量上以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
3.7 选取比对字迹可采用照相、复印或扫描复制等方法,手描的《笔迹特征比对表》只能作为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的检验记录,不能作为鉴定文书附件。

4 《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4.1
准备阶段
在选取检材和样本字迹之前,应对检材和样本字迹进行初步的检验,以确定需要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
4.2 检材和样本字迹的选取
4.2.1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应当清晰,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字迹的原貌及其细节。
4.2.2 如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不能突现的,可对其亮度和对比度作适当调整,以既能清晰显示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又能反映出纸张等书写载体为限。
4.2.3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一般保持原大,如字迹过大或过小,可对其大小作适当的等比例调整,不能作单向调整或不等比例调整,防止字迹变形。
4.2.4 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造成单字变形,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尽可能保持与原始字迹外形一致。
4.2.5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尽量保持原有色调,如在复制过程中已经形成偏色,可参照原始字迹作适当调整,尽可能调整到与原始字迹色调一致。
4.2.6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在不影响检验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使用灰度或黑白图片。
4.3 检材和样本字迹的编排
4.3.1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编排格式通常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一般左(或上)为检材字迹,右(或下)为样本字迹。
4.3.2 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首先按照相同单字进行编排,如无相同单字,再按照相同偏旁、部首或笔画进行编排。
4.3.3 比对字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尽可能编排整齐,以便于观察和分析比对。

5 《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5.1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5.1.1 《笔迹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
5.1.2 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
5.1.3 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
5.1.4 《笔迹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2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进行标识。如鉴定文书编号为“2006 文鉴字第 01 号”,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J”代表鉴定文书,标识为“2006J01”或“2006J-1”。
5.3 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
5.3.1 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
a) 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检材标识”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
b) 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可采用“检材编号”+“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5.16)表示检材字迹选于第 5 行第16 列。
如:检材标识为“JC”,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 JC.1,JC .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2,JC.5.16……”;如检材标识为“JC1-1”,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1.1,JC1-1.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1.1.2,JC1-1.5.16……”,以此类推。
5.3.2 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
a) 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
b) 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示,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5.16)表示样本字迹选于第 5 行第16 列。如:样本标识为 “YB”,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 “YB.1,YB.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2,YB.5.16……”;如样本标识为“YB1-1”,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1.1,YB1-1.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1.1.2,YB1-1.5.16……”,以此类推。
5.4 笔迹特征的标识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标识规则如下:
5.4.1 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简明扼要,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
5.4.2 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
5.4.3 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可标识为“?”。
5.4.4 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推荐使用附录“笔迹特征标识符号表”中的标识符号。

 

附 录 E: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
本部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的同一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

3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应当是确定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但在笔迹鉴定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检材字迹或样本字迹的数量或质量等客观原因,其反映出的笔迹特征总和的价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笔迹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不同程度的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为了较准确、客观地反映鉴定人对其所作判断的确信程度,笔迹鉴定中非确定性结论可分为极有可能、很可能(实践中常表述为“倾向” )、可能等不同等级。
3.1 确定性结论
3.1.1
肯定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
3.1.2 否定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3.2 非确定性结论
3.2.1
极可能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
3.2.2 极可能非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释: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3.2.3 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多数,符合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差异特征的质量,符合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释: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 3.2.1,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3.2.4 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多数,差异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符合特征的质量,差异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释: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 3.2.2,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3.2.5 可能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释: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 3.2.3,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3.2.6 可能非同一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释: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 3.2.4,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结论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结论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结论。
3.3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3.3.1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3.2 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3.3 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的。释:该种鉴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结论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4 鉴定结论的表述
4.1
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4.2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结论的表述如上述各类鉴定结论注释中所述,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
4.3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上述鉴定结论种类中各种鉴定结论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
4.4 如检材是复制件的,鉴定结论的表述分以下几种情况。
4.4.1 如检材声称是复制件的,经鉴定检材字迹确是复制形成的,上述鉴定结论种类中各种鉴定结论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某人的笔迹。” 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4.4.2 如检材声称是原件的,而经鉴定检材字迹是复制形成的,鉴定结论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同时应说明检材字迹的复制方法。
4.5 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鉴定结论均不使用“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或非确定性)一致(或相同、同一)。”等类似不准确的表述方式。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即使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在鉴定结论的表述中,均不直接采用“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伪造形成。”的表述方式。


第 4 部分 笔迹鉴定规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的笔迹的同一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SF/Z JD0102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3 术语和定义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和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4 识别笔迹特征的一般方法
笔迹特征是笔迹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 笔迹特征的分类见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识别笔迹特征的方法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法。
4.1 目测
在自然光或照明光下,通过肉眼或借助放大镜进行观察和和识别。
4.2 显微观察
对于通过目测难以辨别的特征,可借助显微镜进行观察和识别。
4.3 仪器检测
对于模糊字迹或怀疑有篡改的字迹选用合适的仪器进行检验和识别,常见的检测仪器如文检仪等。
4.4 测量

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或测量软件对某些笔迹特征进行测量和分析,如笔画的长度、角度、弧度、距离、搭配比例关系等。
4.5 试验分析
对一些难以确定的特征可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通过模拟试验进行分析判断。
4.6 统计分析
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笔迹特征的分布状况、变化范围、程度等,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统计分析。
5 笔迹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材的检验
5.1.1
分析检材字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继续;是直接书写形成的,到 5.1.2。
a) 分析检材字迹可能的复制方法(如复印\扫描打印\盖印等),是否符合相应复制方法的特点;
b) 分析检材字迹是否复制清晰,笔迹特征是否能得到反映;
c) 分析检材的复制方法是否对检材字迹的笔迹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5.1.2 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分析
a) 分析检材字迹是否书写正常,书写不正常的,初步分析可能的形成原因;
b) 分析检材字迹中有几种笔迹类型;
c) 分析各种类型笔迹的书写模式;
d) 分析各种类型、书写模式笔迹之间,笔迹特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或关联性;
e) 分析同一类型、书写模式的笔迹之间,笔迹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
5.1.3 检材字迹的综合分析
经综合分析如检材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根据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如检材声称是直接书写形成,而经鉴定却是复制形成的,可根据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a) 经综合分析检材具备一定鉴定条件的,继续。
5.2 样本的检验
5.2.1
审查样本来源,确认样本字迹的书写人。通常情况下,以下类型的样本可以认为书写人是确定的。
a) 委托人当场提取或经过侦查、质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样本字迹;
b) 鉴定人当场提取的样本字迹;
c) 经对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能与以上二种样本合并的其它样本字迹。
5.2.2 分析样本字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继续;是直接书写形成的,到5.2.3。
a) 分析样本可能的复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应复制方法的特点;

b) 分析样本字迹是否复制清晰,笔迹特征是否能得到反映;
c) 分析样本的复制方法是否会对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d) 初步判断样本字迹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具备一定比对条件的,继续;不具备比对条件的,要求补充合适的样本。
5.2.3 进一步分析样本字迹笔迹特征
a) 分析样本字迹是否书写正常,书写不正常的,初步分析可能的形成原因;
b) 分析样本字迹中有几种笔迹类型;
c) 分析各种类型笔迹的书写模式;
d) 分析各种类型、书写模式的笔迹,笔迹特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或关联性;
e) 分析同一类型、书写模式的笔迹之间,笔迹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等。
5.2.4 样本字迹的综合分析
a) 综合分析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与检材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是否存在可比性,初步判断样本字迹是否具有比对条件;
b) 如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或比对条件较差的,要求补充样本;如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又不能补充样本的,可根据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c) 样本字迹具备一定比对条件的,继续。
5.3 检材与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
5.3.1
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a) 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中,应先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等逐一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并进行适当的标识或必要的说明。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遵循按照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
5.3.2 笔迹特征的比对方法
笔迹特征的比对方法通常有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种方法。
a) 直观比较:对检材和样本笔迹特征进行目测比较,对有价值的特征在《笔迹特征比对表》上进行标识,显示其异同。
b) 显微比较:对检材和样本笔迹特征进行显微观察和对比分析,对有价值的特征在《笔迹特征比对表》上进行标识,并作必要的说明。
c) 测量比较:用测量工具或软件对检材和样本字迹中某些笔迹特征,如布局、形体、搭配比例及笔画的角度、弧度、距离等进行测量比较。
d) 重合比较:对怀疑是出自同一母本的摹仿笔迹,或怀疑检材字迹摹仿某样本字迹的,可将对应的字迹进行重合比对。

e) 统计分析比较: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符合程度等进行统计分析。
5.3.3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对比分析
a) 分析检材笔迹类型是否在样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b) 分析检材不同类型笔迹中的书写模式是否在样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c) 分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和变化特征的分布情况;
d) 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形成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对特征总和的价值作出初步的评断。
5.3.4 笔迹特征价值的评价方法
a) 根据是否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进行判断: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不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
b) 根据特征的出现的概率进行判断:一般出现率越高的特征价值越低;出现率越低的特征价值越高。
c) 根据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判断:一般相对稳定的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容易发生变化的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
d) 根据笔迹特征变化的分布情况判断: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变化情况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变化情况相符的,其特征价值较高;相同字迹不同书写模式之间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或差异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
e) 根据笔迹的形成方式对笔迹特征的影响情况来判断:容易受影响的特征价值较低;不容易受影响的特征价值较高。
f) 对于有些特殊的难以判断其特征价值的笔迹特征,可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抽样调查,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判断其特征价值。
g) 鉴定人根据经验,综合以上几方面情况对笔迹特征的价值作出综合评断。
5.4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综合评断
5.4.1
综合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正常笔迹,如不是正常笔迹,到5.5 进一步分析确定其形成方法。
5.4.2 检材字迹是正常笔迹的,综合判断检材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价值,确定其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如检材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根据
SF/Z JD0202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5.4.3 综合判断样本字迹是否正常笔迹,如是非正常笔迹的,到 5.6 进一步分析确定其形成方法。
5.4.4 样本字迹是正常笔迹的,综合判断样本字迹是否具有可比性,如样本不具有可比性或可比性较差的,则要求补充样本。
如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又不能补充的,可根据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综合分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点和变化特征的性
质及其形成原因,并对特征总和的价值进行综合评断,最终根据综合评断的结果,依据
SF/Z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5.5 检材字迹是非正常笔迹的进一步检验
5.5.1
检材字迹反映出非正常笔迹特点的,分析其形成的可能原因。
a)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到 5.5.2 继续;
b)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到 5.5.3 继续;
c)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摹仿笔迹的,到 5.5.4 继续。
5.5.2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速度的因素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工具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衬垫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姿势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环境导致的变化;
f)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导致的变化等;
g) 综合分析是否是由以上多方面的混合因素或其它特殊的客观因素导致的变化。
5.5.3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放慢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强行加快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体、字形及笔顺、运笔等笔迹特征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一般为左手)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常用工具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等;
f) 综合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它特殊手段导致的变化。
5.5.4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摹仿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边观察边仿写他人笔迹的临摹笔迹的特点;
b) 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利用他人的笔迹进行套描仿写的特点;
c) 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采用利用他人的笔迹经过练习摹仿后凭记忆仿写的特点;
d) 综合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形成的仿写笔迹的特点。
5.5.5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检材非正常笔迹的形成方法及其对检材笔迹特征的影响范围、程
度,并根据与样本字迹比较检验的情况到 5.4.7 做出相应鉴定结论。
5.6 样本是非正常笔迹的进一步检验
5.6.1
样本字迹反映出非正常笔迹特征的,分析其形成的可能原因。
a)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到 5.6.2 继续;
b)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到 5.6.3 继续。

5.6.2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书写速度的因素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工具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衬垫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姿势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环境导致的变化;
f)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导致的变化等;
g) 综合分析是否是由以上多方面的混合因素或其它特殊因素导致的变化。
5.6.3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放慢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强行加快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体、字形及笔顺、运笔等笔迹特征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一般为左手)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常用工具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等;
f) 综合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它特殊方法导致的变化。
5.6.4 综合分析样本非正常笔迹的形成原因对样本笔迹特征的影响程度,确定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不具备比对条件,要求补充样本。
6 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其判断依据,鉴定结论的表述,应遵循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 5 部分 签名鉴定规程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笔迹鉴定中签名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签名的同一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4 部分 笔迹鉴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和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1 部分 笔迹特征的分类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
3.1 姓名:指人的姓氏和名字。
3.2 别名指正式的姓名以外的名字。
3.3 曾用名:指曾经使用过的名字。
3.4 签名:古称签字、画押。指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在文件上需要签名的部位(一般是在文件的落款处),书写的代表个人身份的姓名、姓氏、名字或其它书写符号系统的统称。签名作为动词又称签署,即签字署名,指在特定文件上的特定部位书写姓名的一种特殊的书写活动,表示书写人对整份文件或文件部分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其行为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签名按照文字种类可分为中文签名、汉语拼音签名、外文签名、符号签名及带日期的签名等。
3.5 写名:指使用规范的文字,按照书写规则,在文件上不需签名的部位书写的姓名字迹。写名与签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写名一般书写较工整,辨识度高,但个性不强。
3.6 中文签名:指用中国的通用文字(汉字)书写的签名。
3.7 汉语拼音签名:指根据中文签名中的汉字,按照汉语拼音的拼写规范书写的签名。汉语拼音签名常与中文签名混合使用。
3.8 少数民族签名:指用中国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签名,如藏文签名、蒙文签名、维文签名等。
3.9 外文签名:指用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字书写的签名,如常见的英文签名等。
3.10 符号签名:指不使用规范的文字,而是使用其它书写符号或简单的笔画书写的签名。该类签名辨识度差,只是一种代替签名的符号系统,没有任何语言文字上的意义,但个性较强。
3.11 带日期的签名:指签名字迹与日期连写的,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签名形式。
3.12 检材签名: 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签名。
3.13 样本签名:供比较、对照的签名。
3.14 签名模式:指签名的书写形式,是由签名的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字体、形态及排列组合关系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特定的签名形式。

4 签名模式的种类
4.1 按照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签名模式可分为如下类型
4.1.1
正写签名:指按书写规范从左至右书写的签名。
4.1.2 反写签名:指用正常的书写姿态,将姓名反过来书写的签名。该类型签名,从纸张背面观察字形如正写签名。
4.1.3 连写签名:指采用笔笔相连、字字相接的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书写的签名。
4.1.4 略写签名:指将姓名中重复的单字或偏旁、部首省略或采用省略符号代替书写的签名。
4.1.5 速写签名:指书写随意、运笔迂回环绕,混合采用连写和略写的方式书写的签名。
4.1.6 拼写签名:指把姓名或名中的多个单字,根据各自的结构特点,拼写组合成一个字或一个特殊造型的签名。
4.1.7 借写签名:指根据姓名中单字的结构特点,借用相邻单字的偏旁或某一笔画为下一个字的偏旁或某一笔画书写的签名。
4.1.8 变写签名:指将姓名中某一单字(通常是开头和最后的单字)的偏旁、部首或笔画采用变形、措位或夸张的运笔方式书写的签名。
4.1.9 画写签名:指根据姓名中单字的结构特点或字义,将签名设计成一种特殊的图案,采用绘画的方式书写的签名。
4.2 按照字体签名模式可分为如下类型
4.2.1
楷书签名:指采用楷书方式书写的签名。
4.2.2 行书签名:指采用行书方式书写的签名。
4.2.3 草书签名:指采用草书方式书写的签名。
4.2.4 隶书签名:指采用隶书方式书写的签名。
4.2.5 篆书签名:指采用篆书方式书写的签名。
4.3 按照排列组合关系签名模式可分为如下类型
4.3.1
横式签名:指签名中各单字的排列关系为横向排列。
4.3.2 竖式签名:指签名中各单字的排列关系为纵向排列。
4.3.3 斜式签名:指签名中各单字的排列关系为斜向排列。
4.3.4 重叠式签名:指姓名中各单字或部分单字为相互(左右或上下)重叠的组合关系的签名。
4.3.5 组合式签名:指采用组合方式书写的姓名中各单字或部分单字互为特殊组合方式的签名。

5 签名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签名鉴定本质上也是一种笔迹鉴定,因此签名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应遵循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4 部分 笔迹鉴定规程。但签名作为一种特殊的书写符号系统,一方面它具有字数少、书写模式变化多、易被摹仿的特点;另一方面它又是人们书写实践活动中,出现频率最高、练习最多也是最为熟练的一种书写活动。因此,在鉴定中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要点。
5.1 了解和分析案情
5.1.1
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特别是涉案当事人的情况、相互关系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占有或有可能获取对方的签名等。
5.1.2 询问文件的制作、发现、提取、保存等详细过程,特别是要确认检材签名是否当面所签,有关当事人是否亲眼所见。
5.1.3 了解当事人中谁、为什么要提出鉴定,对文件中怀疑的内容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充分,特别应确认当事人是对整个文件还是对文件部分内容怀疑。
5.1.4 询问是否首次鉴定,如不是首次鉴定的,应了解历次鉴定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有关当事人对历次鉴定结论的态度,提出重新鉴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可信。
5.1.5 注意了解和发现是否有与文件内容相关的其它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存在,注意分析检材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结合上述案件情况综合分析检材是否存在伪造或变造的可能。
5.1.6 认真分析检材签名与文件其它要素及案件系统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5.2 详细分析检材
5.2.1
从检材签名的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形体及排列组合关系等分析确定检材签名模式的类型。
5.2.2 对于有两处以上检材签名的,应比较各签名之间在签名模式、外形上是否有联系;笔迹特征是否有变化及变化程度,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
5.2.3 从检材签名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其运笔是否流畅、自然,书写是否正常。
5.2.4 对于运笔不够自然、书写不正常的检材签名,综合分析其是否存在伪装或摹仿的可能。
5.2.5 通过对检材签名的全面分析,根据检材签名的具体情况,初步判断其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5.3 全面分析样本
5.3.1
全面分析样本签名的性质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情况,确认其是否全面反映了书写人签名的多样性及其书写习惯。
5.3.2 从样本签名的书写模式上,对比分析样本签名模式与检材签名是否相同、相近或相似,确认相互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5.3.3 对各类型样本签名,特别是实验样本,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其运笔是否流畅、自然,书写是否正常。
5.3.4 对于运笔不够自然、书写不正常的实验样本签名,对比自然样本签名综合分析实验样本签名是否存在意改变书写方法、运笔方式、书写速度等伪装书写的可能。
5.3.5 样本签名不具备可比性或尚未能充分反映了书写多样性或书写习惯的, 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样本。
5.3.6 根据签名鉴定案件的特殊性,应注意收集有关其它当事人,特别是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直接当事人的笔迹样本,为进一步分析检材签名是否为摹仿签名及摹仿签名的书写人创造条件。
5.4 检材与样本签名的比较检验
5.4.1 在检材与样本签名的比较检验中,特别注意相同、相近或相似书写模式签名间笔迹特征的相同或相似和差异或变化情况分析。
5.4.2 如检材签名怀疑为条件变化签名的,应注意对比分析样本签名中,不同书写条件的签名之间其笔迹特征的变化范围、程度,及其变化情况是否与检材签名吻合,必要时可制作模拟样本。
5.4.3 如检材签名怀疑为伪装签名的,应注意分析其采用的伪装方法、手段及其可能导致签名笔迹特征的变化范围、程度。
5.4.4 如检材签名怀疑为摹仿签名的,应注意分析其采用的摹仿方法、手段及其可能导致签名笔迹特征的变化范围、程度。
5.4.5 如多处检材签名怀疑为摹仿签名的,应注意分析相互间是否存在采用相同的摹仿方法、手段及其是否存在摹仿同一样本签名的可能。
5.4.6 如检材签名怀疑为临摹或套摹签名的,应注意分析被临摹或套摹的样本签名可能的来源,并注意从现有的自然样本中寻找和发现是否有被临摹或套摹的样本签名。
5.4.7 如检材签名怀疑为临摹或套摹签名的,还应注意分析可能的临摹或套摹书写人,并注意分析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不同的或变化的笔迹特征是否在可能的摹仿人的笔迹样本中有所反映。
5.5 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的综合评断
5.5.1
通过对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分别检验及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检材签名运笔是否流畅、自然、书写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伪装或摹仿的迹象,确认检材签名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5.5.2 通过对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分别检验及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样本签名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与检材签名是否具备可比性,如仍不具备可比性或比对条件较差的,要求委托方补充适合的样本。
5.5.3 检材签名怀疑为条件变化签名的,应注意综合分析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中笔迹特征符合点的价值,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的性质,及是否在样本签名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5.5.4 检材签名怀疑为伪装签名的,应注意综合分析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中笔迹特征符合点的价值,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的性质,及与不同的伪装方法、手段及其可能导致签名笔迹特征的变化范围、程度相吻合。
5.5.5 检材签名怀疑为摹仿签名的,应注意综合分析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中笔迹特征差异点的价值,相似笔迹特征的性质,及与其采用的摹仿方法、手段及其可能导致签名笔迹特征的相似或变化的范围是否相吻合。
5.5.6 检材签名怀疑为临摹或套摹签名的,如从现有的自然样本中寻找和发现有被临摹或套摹的样本签名的,其可作为判断摹仿签名的重要依据。
5.5.7 多处检材签名怀疑为临摹或套摹签名的,如发现相互是采用相同的方法、手段摹仿同一样本签名的,其可作为判断摹仿签名的重要依据。
5.5.8 检材签名怀疑为临摹或套摹签名的,如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不同的或变化的笔迹特征在怀疑的临摹或套摹书写人的笔迹样本中有有价值的相同笔迹特征反映的,可作为判断摹仿签名的重要依据。
5.5.9 运用系统鉴定的方法,全面分析文件要素之间及与案件其它要素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所作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或合理性。特别注意分析签名与其它文件要素的关系,如签名与落款日期或内容字迹之间的联系,或将该日期与相应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发现在两者笔迹特征的内在联系,可从另一方面印证所作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6 鉴定结论
签名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鉴定结论的表述,应遵循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 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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