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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2017-05-25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前 言

SF/Z JD0201009《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1部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1 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1范围
SF/Z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藏文笔迹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笔迹特征的种类。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鉴定中藏文笔迹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1.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F/ZJD0201001.1-2010中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3.1笔画
构成藏文乌坚字(相当于楷书汉字)字形的最小连笔单位。藏文字最基本的笔画有字头、字颈、字臂、字腹、字腰、字肢、字背、字腿等。藏文字笔画的名称见表A.1。
3.2笔顺
书写每个藏文字时的笔画的次序和方向。藏文字笔顺规则通常是:由上至下,先左后右,先外后里,先写字头或主要笔画后写附加笔画,笔顺规则见表A.2。
3.3笔数

构成一个藏文字的笔画数。
3.4书写工具
指书写活动中形成笔迹的造型体的总称。 (常见的藏文书写工具有钢笔、圆珠笔、墨水笔、竹笔等,其中钢笔和竹笔的笔尖是特制而成,笔尖宽而斜。由于藏文字体的不同,笔尖的斜度方向不同,书写乌坚体的笔尖左低右高,书写乌眉体的笔尖左高右低,书写丘玛体的笔尖较窄。书写藏文时执笔方法不同与汉字,在书写过程中便于笔的旋转,一般用拇指和食指挟笔)。
3.5书写控制能力
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能力。书写控制能力与书写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根据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中等、较低、极低等级别。
3.6书写习惯
指书写人在书写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体系。
3.7书写模式
指由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特定的书写形式,如按照藏文字体可分为乌坚体模式、乌眉体模式等;按照书写速度可分为慢写模式、快写模式、速写模式等;按照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可分为简写模式、略写模式、缩写模式、连写模式等。
3.8样本字迹
供比较、对照的笔迹。
3.9笔迹种类
指笔迹根据不同文种、形成方式、形成机制等划分的各种类型。笔迹种类按照文种可分为:汉字笔迹、拼音文字笔迹、数字符号笔迹、绘画笔迹等;按照形成的方式可分为:正常笔迹和非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又分为:条件变化笔迹、冒名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藏文属拼音文字)。
3.10正常笔迹
书写人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下,在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3.11非正常笔迹
书写人在非正常状态或非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一般包括: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伪造笔迹等。
3.12条件变化笔迹
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件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特殊病态笔迹、特殊书写工具形成的笔迹等。
3.13冒名笔迹
书写人未采用任何摹仿手段、直接冒用他人的名义书写形成的笔迹。
3.14
伪装笔迹
书写人试图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故意采用某些特殊的书写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常见的伪装手段有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形、搭配、笔顺、运笔等,某些情况下也有采用各种摹仿手段进行伪装的。
3.15摹仿笔迹
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摹仿笔迹根据采用的手段通常可分为临摹笔迹、套摹笔迹、记忆仿写笔迹等。
3.16临摹笔迹
书写人对照被摹仿人的笔迹,边看边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17套摹笔迹
书写人利用被摹仿人的笔迹采用直接套描方式或勾描后再描写的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18记忆仿写笔迹
书写人先对被摹仿人的笔迹进行比较分析、并练习仿写,然后脱离摹本凭记忆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19笔迹特征
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特点在笔迹中的具体反映。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客观依据。

4藏文笔迹特征的种类
4.1 书写风貌特征
又称书写风格。指通过整篇字迹的谋篇布局、字的大小形态和结构特点、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笔画质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书写控制能力的概貌特点。
4.2 布局特征
4.2.1 布局特征的表现
指通篇字迹谋篇布局的特点或局部字迹的排列组合关系。具体表现在段、行、字、符号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特点。如字间和行间的疏密;字与字或符号之间的比例关系;字或符号与格线的关系;行缩进、突出特点;抬头、落款的位置;页边、页脚、页眉的宽窄、形态等。

又称字体特征。指单字的基本形状和体式,包括单字的体式、大小、形状及倾斜方向、角度等。单字的体式如乌坚体、簇玛体、珠擦体、丘玛体等;单字外部形状如长、方、扁、圆、不规则形状等。藏文的几种字体见表A.3。

4.3结构特征
指某些固定搭配的单字之间(如签名、日期等),以及单字的笔画之间的空间布局和比例关系。
4.4 笔顺特征
指构成单字的各笔画之间及字与符号之间的书写次序和方向。藏文的字母符号数量有限,每个字母的结构一般比较简单,笔画数量也少,因此藏文字母的规范笔顺较多,特殊笔顺较少。藏文字的规范笔顺见表A.1。
4.5 运笔特征
指起、行、收笔一个完整的书写过程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书写过程中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在笔迹中的综合反映,以及书写过程中在笔画的起、收、转、折、连、绕、顿、提、摆、颤、抖、拖、带等细微书写动作处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藏文字的起、行、收笔主要是根据书写工具而定,专用的藏文书写笔书写时,起、行、收笔的运笔形态、方向等特征大体趋于一致,个人差异极不明显。而非专用的藏文书写笔(常用的钢笔或圆珠笔等)书写时,起、行、收笔的运笔形态、方向等特征的差异性很明显。
4.6 笔痕特征
指书写过程中书写工具在字迹笔画中形成的综合反映书写工具结构特点和书写人书写动作特点的痕迹特征,如专用的藏文书写钢笔或自制的竹签笔书写形成的墨水露白、堆积、间断、分裂等,其出现的部位、形态、分布特点。笔迹鉴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书写工具形成的“笔痕特征”与因书写条件或伪装、摹仿形成的非正常笔迹的变化特征。
A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藏文字笔画名称及笔顺规则

 

藏文字笔画名称见表A.1。


藏文笔顺规则见表A.2。


藏文字体式样见表A.3。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前 言
SF/Z JD0201009《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 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2部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1 范围
SF/Z 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制作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2.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2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3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4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F/Z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5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5.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5.1.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
5.1.2 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
5.1.3 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
5.1.4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2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进行标识。如鉴定文书编号为“ 2006 文鉴字第01 号”,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 J”代表鉴定文书,标识为“ 2006J01”或“ 2006J-1”。
5.3 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
5.3.1 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
5.3.1.1
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检材标识”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
5.3.1.2 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可采用“检材编号” +“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 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5.16)表示检材字迹选于第 5 行第 16 列。
示例: : 检材标识为“ JC”,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 JC.1, JC .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 JC.1.2, JC.5.16„„”;如检材标识为“ JC1-1”,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 JC1-1.1, JC1-1.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 JC1-1.1.2, JC1-1.5.16„„”,以此类推。
5.3.2 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
5.3.2.1
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
5.3.2.2 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 +“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示,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5.16)表示样本字迹选于第 5 行第16 列。
示例: 样本标识为“ YB”,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 YB.1, YB.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 YB.1.2, YB.5.16„„”;如样本标识为“ YB1-1”,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 YB1-1.1, YB1-1.2„„” ,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 YB1-1.1.2, YB1-1.5.16„„”,以此类推。
5.4 笔迹特征的标识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标识规则如下:
a) 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简明扼要,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 ;
b) 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
c) 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可标识为“?” ;
d) 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 可以参见附录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见表A.1。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3 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前 言
SF/Z JD0201009《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3部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3 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 范围
SF/Z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以及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鉴定中藏文笔迹的同一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的制作规范

3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3.1 基本要求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3-2010的要求。
3.2 确定性结论
3.2.1 肯定同一
肯定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 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
3.2.2 否定同一

否定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 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3.3 非确定性结论
3.3.1 极可能同一
极可能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SF/Z JD0201009.3-2014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
3.3.2 极可能非同一
极可能非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3.3.3 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很可能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多数,符合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差异特征的质量,符合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注1: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 3.2.1,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3.3.4 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很可能非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多数,差异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符合特征的质量,差异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注: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3.2.2,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3.3.5 可能同一
可能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注: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3.2.3,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3.3.6 可能非同一
可能非同一包括:
a)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SF/Z JD0201009.3-2014
b)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注: 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3.2.4,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结论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结论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结论。
3.4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包括:
a)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 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c) 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的。
注: 该种鉴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结论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4 鉴定意见的表述
4.1 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4.2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意见的表述如上述各类鉴定结论注释中所述,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
4.3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上述鉴定意见种类中各种鉴定意见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
4.4 如检材是复制件的,鉴定结论的表述分以下几种情况:
a) 如检材声称是复制件的,经鉴定检材字迹确是复制形成的,上述鉴定意见种类中各种鉴定意见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某人的笔迹。” 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b) 如检材声称是原件的,而经鉴定检材字迹是复制形成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同时应说明检材字迹的复制方法。
4.5 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鉴定意见均不使用“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或非确定性)一致(或相同、同一)。”等类似不准确的表述方式。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即使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在鉴定意见的表述中,均不直接采用“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伪造形成。”的表述方式。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4 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前 言
SF/Z JD0201009《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4部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4 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1 范围
SF/Z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藏文笔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的藏文笔迹的同一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JD0201002.4-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 4 部分 《笔迹鉴定规程》的制作规范
SF/ZJD0201009.1-2013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1 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SF/ZJD0201001-2010、 SF/Z JD0201002.4-2010 和 SF/ZJD0201009.1-2013 的分类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4 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藏文笔迹鉴定规程应符合SF/Z JD0201002.4-2010的要求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5 部分: 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前 言
SF/Z JD0201009《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5部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SF/Z JD0201009.5-2014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5 部分: 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1 范围
SF/Z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笔迹鉴定中签名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签名的同一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JD0201002.3-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3部分 笔迹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SF/ZJD0201002.5-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5部分 《签名鉴定规程》的制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ZJD0201002.5-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4 签名模式的种类
按照字体签名模式可分为如下类型:
a) 乌坚体签名:指采用乌坚体方式书写的签名;
b) 乌眉体签名:指采用乌眉体方式书写的签名,包括如下类型:
1) 珠擦体签名:指采用珠擦体方式书写的签名;
2) 丘玛体签名:指采用丘玛体方式书写的签名。

5 签名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签名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5-2010的要求。

6 鉴定意见
签名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鉴定意见的表述,应符合SF/Z JD0201002.3-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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