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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国家不会忘记你!抚恤标准再提高!

卢晓琳 人民日报政文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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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八一”建军节,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临近“八一”建军节,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据了解,往年通常在10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今年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主要考虑到广大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对“八一”建军节的特殊情感,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这些优待抚恤政策对于凝聚军心士气、建设强大国防意义深远,对退役军人来说,惠军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解决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而且对于形成关心国防、尊崇军人职业的社会风气、夯实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有着积极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退役军人工作取得全面进展:近400万名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抚恤补助标准连年提高,2018年5月1日起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国家公祭悼念活动隆重举行,已是耄耋老人的抗战老兵在“9·3”阅兵中获得最高敬意。



今年4月16日,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此次提高补助标准,可以说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延伸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近年来,我国优待抚恤工作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优待抚恤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当年惠及336.6多万人,以后将惠及近1900万人),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保障人数从2004年的480余万人,增加至2018年的861万人,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先后修订、制定出台50多个重要法规政策,优抚法规政策快速向系统化、体系化发展。形成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为骨干的,涵盖生活、医疗、住房、抚恤、社会优待等方面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将优抚对象的住房、医疗、养老等优先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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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兵、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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