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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

方塘 人民日报政文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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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日前发布。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介绍解读。


《实施条例》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有哪些考虑?记者为你划重点↓

 

对哪些内容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68条。修改的具体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第七条)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十三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第二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第四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了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名校办民校”等问题做出权威回应


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作了回应。

 

问题:下一步,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问题:《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这对于治理一些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现象,切实解决好超级中学、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破坏区域教育生态问题有什么意义?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的原则,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专家评价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闵辉: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发布,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更为详尽的上位要求。上海市将坚决严格执行《实施条例》,对标对表条例精神,细化落实条例规定,“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重点推进四个方面的工作: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

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


本期编辑:史一棋、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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