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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殴韩国女老板”的8个南京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16-09-15 南京律师团


这几天,韩国媒体上爆出一则“中国游客在济州岛对餐厅老板实施集体暴力”的新闻。


 ▲CHANNEL A 电视台的新闻报道画面


  ▲TV ?? 电视台的报道画面 

事件经过



▲现场画面


下面让大家了解一下整个事件

引用朝鲜日报中文网的叙述:


陈某等人涉嫌本月9日下午10点25分左右,在济州市连洞中心街道的一家餐饮店殴打餐馆老板安某(女),导致其脑出血等伤害。此外,他们还脚踢并挥拳殴打阻止他们的顾客郑某等3人,导致其眼窝骨折等伤害。

警方透露,陈某等一行8人在餐馆点餐以后,想拿出自己携带的啤酒和烧酒喝。餐馆老板安某和儿子许某(30岁)劝阻他们说:“不能喝其他地方买来的酒水。”这时陈某等在饭菜已经上桌的情况下,全部来到餐馆外面。

安某要求这些中国人支付饭钱,但他们用脚踢安某,还用装着烧酒瓶的塑料袋殴打安某的面部。安某额头破裂,在此过程中向后摔倒,头部撞在地上,导致脑出血。

陈某等人还拳打阻止自己的餐馆顾客郑某等人,导致其鼻子和颧骨部位塌陷。与他们同行的中国女性游客还假装被施暴,倒在地上。

  警方计划对可能逃走的陈某等5名主动加害者申请拘捕令,其余3人被禁止出境。这些中国人本月6日参团旅游进入济州,计划10日返回中国。  


最新进展:

涉事双方均为中国人




▲现场画面


  韩国警方向总领事馆通报信息显示,事发时间为当地时间本月9日22:30分左右,在济州岛与当地商家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的是8名来自南京的游客。商家老板娘来自东北朝鲜族,60多岁,现因脑出血住院。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初步调查事件起因为“自带酒水”。韩国警方当日将涉事8名南京游客带走接受调查,其中3人为“不拘留调查”已于12日放出。

济州总领馆方面介绍称,12日上午被放3人曾来馆求助,当时使馆方面建议双方和解,并介绍相关律师,以防万一和解不成走上司法程序。随后3人离馆至今再没现身。

据了解,如果是双方打架事件比较容易解决,但案发地摄像头显示,当时南京游客用酒瓶子砸了商家老板娘的头部,导致其直接后仰摔倒在地,后因脑出血住院。这种行为按照韩国法律是“集团暴力活动”,情节较为严重。领馆方面建议南京游客拿出诚意争取与对方和解,如果对方不同意就只能走上司法程序。

至于韩国警方调查结果何时可以出炉,济州总领馆方面表示,尚未掌握时间,但是结果一出韩方会向中国方面发送正式公文。关于此事得到解决之前涉事中国游客是否无法出境?领馆称“具体要看韩国法院和检察官的判决”。

 网 友 说 

@玉芹:这种“暴力”犯罪的和那些没素质的能不能列入黑名单?丢脸丢到国外也是醉了~ 

@刘清洁:借题发挥,掀动民族仇恨,韩国人,有意思么? 

@没名字:那些有钱到国外旅游但有给国家抹黑的人啊,可不可以先去上一下思政课。 韩国某些人也是够恶心的,借题发挥。 大家无论以后去哪里旅游真的要有修养,讲文明。 

@眉眼如初风华如故:不管是哪国人,都不应该打架伤人,且不说是否丢人,就是双方因此受伤也是不愿见到的事。 

@黑Ya兒??:文明出行,别让动机不纯的人逮着机会,借题发挥 

@马永宁:素质教育缺失,没有规则观念,太自我是很多国人的通病。呼吁重视和学习传统文化,加上诚信,道德教育和宣传,加大对不文明和不守规矩的处罚,提高国人素质。拒绝土豪思维。


类似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

近两年确实听到或看到很多

▲丁锦昊在埃及文物上刻的字


▲被日本电视台曝光的赏花的中国游客

▲苏黎世:因两名中国乘客斗殴返航



▲四川峨眉山金顶上现翻越围栏的不文明游客,还有家长带着孩子翻出去照相。



▲杭州萧山区瓜沥镇人民卫士广场,4名年轻男子脚踩消防烈士铜像头顶拍照。



▲故宫里的大缸,“熊孩子”爬上爬下。



当然,我们自己明白,这样的人只占极少一部分。但类似的事件发生过太多次,以至于连我们自己都开始有了疑惑:

有专家做过相关分析认为,种种关于游客海外旅游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不了解国外文化。很多中国游客出国了,却往往缺乏经验,不熟悉国外的规定和标准,理所当然地把自己认为很平常的国内旅游观点和态度带到了国外,却不了解文化的差异也会影响民族之间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差异,在出国之前我们并没有很好地去了解当地的文化和习俗,只是觉得这里好看,那里好玩等等,忽略了在出国旅游前做好文化的预习和在抵达目的地时所应该注意的事项的重要性。

  二是缺少自律的自觉性。中国游客的素质相对不高是因为海外旅行被人们普遍的认为是新出现的高消费行为,外出旅游会成为人们炫耀的资本,在出境旅游购物时这种心理被极度的放大,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行为往往不能给人带来亲切的好感,由于中国游客在高消费的同时缺少对不道德行为的自律,从而引起强烈的对比,即“暴发户式的消费和“旅游暴徒的人格展示。

  三是国际偏见的放大。必须注意到的是,中国游客海外形象不佳,很大程度上也源自国际社会的偏见。一是“内群体——外群体效应,即人们自觉不自觉地会在不同维度上将面对的人类社会划分为属于“我们的群体和不属于“我们的群体,不但存在内群体偏爱,也就是从任何维度上看,都感觉自己的群体更好,而且认为内群体中的个体每个都不一样,而外群体则个个一样。

  因此,外群体中的个案很容易被普遍化,这就构成了民族偏见的社会心理基础,即本土生活的居民认为入境旅游的游客们属于外来群体,所以很容易对此群体的所作所为进行普遍归纳。二是态度便携式判断,即人们在进行信息处理时,往往遵循包含情感成分的心理捷径。也就是说,只要先前认定为不喜欢的外群体,在消化信息时也常常趋于负面,即先入为主地认为中国游客素质低下。

回到我们前面“8个南京人济州岛群殴餐馆女老板”这个话题。因为事件发生在韩国境内,而涉事双方又均为中国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又应该如何界定和处理呢?


以下法律观点来自

《南京律师团》

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


蒋俊律师




律师观点


如果打人者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是要适用我国刑法的,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8条规定,作为打人者(南京游客)的居住地的南京的某个法院是拥有该案的管辖权的。

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仅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该案的侵权责任的确定适用韩国当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事件中管辖权的几个问题:


1、打架的两方是中国人,而事发地点在国外,应该按哪国的法律处理?


发生在任何国家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该国都有管辖权并适用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上叫属地管辖。而对于这种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我国通过刑法第七条规定保留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防止某些犯罪行为在国外不属于犯罪,但在国内是属于犯罪的情形。所以该案韩国肯定有管辖权并适用其法律的权利的。


2、这8个南京人的行为按照韩国法律是“集团暴力活动”,情节较为严重。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按韩国法律的标准,还是中国法律的标准衡量?


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首先行为地的韩国法律会做出一个判断,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其涉及刑事犯罪,我国仍有追求责任的权利。


3、这事件如果发生地在国内,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如果发生在国内,受害者如果构成轻伤以上,那么加害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轻伤以上的,有其他情节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受到治安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就按民事侵权处理,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


在国内,由于一部分人带给大家的恶劣印象,人们就会给这些地方贴上“**帮”、“诈骗乡”等标签,即便这部人只占当地人极小部分。同样道理,身在国外的中国人,如果没有做到自律和尊重他人,那么整个中国也会被贴上“粗鲁、没素质、暴发户”等标签。


国家形象,并不是一个虚幻的名词,而是我们每一个国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如果我们自己都做不到自尊和自律,又怎么能期望得到别人/别国的尊重呢?


综合自:搜狐旅游、环球时报、网络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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