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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丨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受贿900余万元获刑11年

2016-08-26 海南廉政


丨李杰丨



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结并提起公诉的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副厅级)受贿一案,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据悉,本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中的核心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美兰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及陈利等2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00万元及价值1.9万余元的黄金两块。


法院认为,李杰在收受下属的拜年红包时虽然大部分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基于其特殊身份,双方对拜年红包背后的用意均心知肚明,且收受的地点均是在办公室,故这些拜年红包与普通的节日红包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鉴于李杰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


据“海南检察”官方微信2015年9月5日发布消息,日前,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杰严重违纪被“双开”


据海南廉政网2016年7月21日发布消息,日前,海南省纪委对省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


经查,李杰在担任美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和区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李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议和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李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海南省纪委)


李杰个人简历

李杰,男,汉族,1962年9月生,广东电白人,海南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


1980.08--1983.07 桂林陆军学校军事专业学习


1983.07--1986.04 海南军区坦克团特务连排长


1986.04--1988.05 海南军区政治部宣传处副连职干事


1988.05--1988.11 转业待安排


1988.11--1990.05 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科员


1990.05--1991.05 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机关团委书记


1991.05--1991.11 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副主任科员、机关团委书记


1991.11--1992.12 海南省海口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副科长


1992.12--1999.03 海南省海口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1999.03--2001.07 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副局长(其间:1998.09-2000.04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7--2003.05 海南省海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2001.09-2003.12在海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函授本科学习)


2003.05--2003.06 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


2003.06--2006.08 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6.08--2007.02 海南省海口市委副秘书长


2007.02--2010.07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10.07--2012.02  海口市美兰区委书记


2012.02—2015.08  海口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丨作者:李轩甫、刘洪记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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