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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必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这些重点和亮点→

2017-07-17 海南廉政


巡视是国之利器,党之利器;既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


日前,中共中央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条例》全文。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改《条例》,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政治品格,彰显了“实践探索在前、提炼归纳在后”的时代精神。


对照2015年8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本次修改对其42条中的6条进 37 26415 37 9773 0 0 3149 0 0:00:08 0:00:03 0:00:05 3150行了“增、补、调”,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让巡视这把利剑愈显锋芒。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突出政治巡视要求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将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第三条规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明确了政治巡视的重点和目标。


政治巡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到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震慑遏制作用,再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巡视定位越来越精准,任务越来越具体,利剑作用越来越彰显。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中央第八轮巡视情况汇报时,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的要求。此前,中央第八轮巡视首次明确提出“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并以此为基础,顺利完成了对中央金融单位的集中巡视,有力推动了被巡视单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深化政治巡视,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同时,《条例》还对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要求巡视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巡视工作越深入,越是考校巡视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责任担当。”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巡视干部只有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明确一届任期全覆盖,完善巡视工作格局


前不久,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完成反馈,十八届党中央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其中,第四轮巡视实现对地方全覆盖,第七轮巡视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全覆盖,第八轮巡视实现对中管金融单位全覆盖,第十一轮巡视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全覆盖,第十二轮巡视实现对中管高校全覆盖。


巡视全覆盖是党中央向全党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政治承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层面对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作出规定。


《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的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60%以上的问题线索来自巡视,充分体现了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现巡视全覆盖的必要性。


除了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的目标外,《条例》还在第二条第二款对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并在第五条第三款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治国理政的机枢要地,是出政策、把全局、调方向等重要职责的承担者,但从巡视的情况看,这些部门管党治党的形势同样严峻复杂。”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是适应形势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既是破解中央和国家机关“灯下黑”问题的有力举措,亦是对巡视工作格局的丰富发展。截至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发现一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


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条例》在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并在该条第四款要求“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巡察是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市县巡察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打通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深化巡视监督内容,突出巡视监督政治作用


除了明确政治巡视要求、规定巡视全覆盖和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外,《条例》还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深化,更加突出巡视监督的政治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开启了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新时代。


《条例》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利剑的“靶向”。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央巡视发现的所有问题,归其根源就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高波认为,《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是对政治巡视定位的再强调,抓住了执政党建设的根本。


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还在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


比如,原《条例》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条例》将其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坚持问题导向,《条例》围绕巡视监督内容,分别在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任人唯亲、跑官要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内容。


“这些问题都是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巡视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必须不断与时俱进,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纪律审查的前哨,发挥好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让巡视利剑愈发锋利。


(原标题:让巡视利剑愈显锋芒——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透视)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 52 26415 52 13781 0 0 3320 0 0:00:07 0:00:04 0:00:03 3320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丨作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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