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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解矛盾促和谐——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对强某某故意伤害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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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日,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对强某某故意伤害葛某某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调解。
强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葛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致葛某某轻伤一级。在强某某被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强某某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调解会上,副检察长郭建强就双方矛盾起因、过程认真向双方当事人家属分析,犯罪嫌疑人家属听后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家属在会后握手言和。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对强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的决定。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学党史,创三有,努力增强为群众办实事的本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前提下,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文字 ▎张小玲
编辑 ▎薛丽丽
审核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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