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子长检察:开展“两反一断” 专项宣传,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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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针对近期案件办理中出现的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遭诈骗和法律意识淡薄进行刷单、卖卡受损失的问题,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全体干警在子长市四路口广场开展“反电信诈骗”、“反洗钱”、“断卡行动”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普及了支付诈骗的八种形式,提示大家对于骗子的花言巧语一定不轻信、不透露、不汇款。对于群众提出所谓的“刷单”问题提供了法律咨询,告知大家一定不要轻易触碰所谓“刷单”,可能触犯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让群众知晓出售手机卡和银行卡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大家看管好自己的“钱袋子”。
此次活动了吸引了大批群众的参与,检察干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两反一断”的普法宣传既有利于遏制电信诈骗和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高发态势,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防骗意识,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稳妥有序开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字 王佳艺
编辑 薛丽丽
审核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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