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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检察:罚款过高惹争议 检察听证来化解

子长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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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销售了半袋过期花生米,总重量不到二两,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要罚我五万元,我一年也挣不了这么多钱,这可叫我咋办呀?”近日,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起申请监督案,申请人系子长市安定东路湖南湘菜馆老板李某强。





半袋花生米过期,就罚五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今年8月初,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有4袋标识品名为“酒鬼花生”的袋装食品,包装袋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规格为每袋160g,其中一袋已经开封使用,确定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据此,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湖南湘菜馆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店作出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某强拿到事先处罚告知书时死活想不明白,就使用了一把花生米,就要罚5万元?于是他带着疑惑来到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调查,该“酒鬼花生米”是李某强于2021年6月20日在子长合隆超市采购,进货价格为1.5元/袋,有一袋开封并在涮牛肚菜品中使用1次,涮牛肚菜品售价20元。另查明,该店经营时间较长,在当地声誉良好,在近几年的数次检查中也是头一次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属初次违法,李某强本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目前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酒鬼花生”为原料生产的菜品所造成的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子长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申请监督人李某强召开听证会,在听取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湘菜馆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作出详细说明和监督申请人李某强的监督诉求后,听证员们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针对5万元的罚款数额到底高不高的争议焦点,听证员们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肯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法有据的前提下,认为综合考虑案情,可以适当降低罚款。

副检察长王晓霞指出: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当事人承受能力、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裁量。行政相对人如却有经济困难,可依《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也应全面摸清适用法律法规并参考类似案例,综合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降低罚款数额。这样不但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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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的居中调解下,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检察院、听证员的各方意见,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对湖南湘菜馆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李某强激动的拉住检察官的手说道:“太感谢检察院了,没有检察院的化解,这么高的罚款数额小店怕真的要关门停业了。我这就回去凑齐罚款,以后决不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做一个让老百姓吃的放心的良心饭馆。”





王晓霞语重心长的叮嘱李某强:“食品安全是餐饮业的生存之本。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有了更高的期待和需求,国家也对老百姓对舌尖上的安全越来越重视。作为一名餐饮经营者,保证餐饮安全卫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自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以来,子长检察院一直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化解的新路径、新方式,努力形成多方参与、通力协作化解行政争议新格局。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将申请人的疑虑“摆上桌面”,给双方充分阐述观点的机会,借助社会力量,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实现了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矛盾化解端口前移,防范社会矛盾风险,更好的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法治和谐子长贡献应有的检察力量。

文字 ▎徐洪娜

编辑 ▎薛丽丽

审核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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