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醉驾”新规,看检察官如何解读!

2017-01-25 温州检察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为此,小编特意走访了温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的检察官,对《会议纪要》做一个详细解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下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涉及几个关键词——“道路”、“机动车”、“醉酒”。

让小编带着大家,结合《会议纪要》,向可爱的检察官进行咨询一下吧!


1

这次的《会议纪要》对“道路”有新的认定吗?


检察官

《会议纪要》对“道路”的认定还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同时,《会议纪要》根据司法实践,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检察官还是要提醒大家,对于以上情形,如果处置不当造成他人受伤或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仍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检察官建议,“勿以恶小而为之”,喝了酒就不要开车。

2

机动车具体涵盖哪几种呢?


 检察官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目前,对市面上的超标两轮电动车,如果经权威车辆检测部门认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规定相关条件的,仍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如果醉酒驾驶此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仍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这里,检察官提醒各位电动车主,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即使是开电动车也切不可酒后驾驶。

3

年关已近,各种分岁酒纷至踏来,喝酒更是免不了。对大家关心的醉酒开车,《会议纪要》是如何规定的呢?


 检察官 

《会议纪要》明确了醉驾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对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原先的规定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11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其实,早在2016年6月温州市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对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不具有十类严重情形的,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上,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温州地区结合实际,在全省进行了先行先试,积累了很多经验。这次《会议纪要》的出台,对进一步倡导“绿色司法”工作理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会议纪要》也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标准,即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可以看出,《会议纪要》对“醉驾”的处置有所宽缓。

4

现在路上多了很多摩托车和电动车,《会议纪要》对这两项的处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检察官 

《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对来说,《会议纪要》的处罚标准都有所放宽,但这里的宽缓并不是让大家有所放松。检察官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老话还是要牢记在心的,这是为了自身,也是为了他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