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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检提醒:注意!虚开发票要判刑,这种“好人”做不得!

2017-11-30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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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帮客户忙,也没得到任何好处,怎么就涉嫌虚开发票罪呢?”前不久,站在被告席上的肖某某困惑不已。


虚开发票

下面,

小编为您划重点,

讲故事!


  近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判决,肖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肖某某是谁?


  肖某某今年50岁,是苍南人。十多年前,肖某某和丈夫创立了一家广告公司,并倾注了不少心血,积累了不少大客户。其中一位大客户,就是温州某知名房产公司,与肖某某的广告公司有数百万元的业务合作。




  就在2010年年底,该房产公司的股东林某找到肖某某,称希望肖某某帮帮忙,虚开几张发票方便报销。肖某某为维系两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同意帮助对方在没有真实货物、服务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




  双方约定,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肖某某以广告印刷费的明目虚开发票,而林某则提供8%的手续费,方便肖某某纳税。在此过程中,肖某某和广告公司从中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累计到2011年5月时,肖某某虚开发票金额达102万元







事实上,

林某虚开发票的目的很简单,

他联合公司总经理郑某等人,

通过虚增印刷广告费的手段

侵吞公司资产






  2015年,郑某、林某等人东窗事发,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乐清市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在梳理案件时,发现肖某涉嫌虚开发票罪。


  2016年5月,肖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刑事措施。


  肖某落网后,对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并不理解。她一直强调自己是帮朋友忙,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怎么就涉嫌虚开发票呢?事实上,现在一些企业主仍普遍认为非法代开、虚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但殊不知虚开发票早已入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肖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累计虚开发票金额达102万元,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个别纳税人无视税法、铤而走险,通过虚开、代开发票进行非法牟利、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而事实上,面对真真实实的犯罪风险,任性可逞一时之快,其带来的后果却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和失去自由的代价。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慎重对待手中每一张发票,切勿因小失大,身陷囹圄。





来源丨周朝章

编辑丨郑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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