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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礼】外商与温商的摩擦,乐清检察如何两全其美?

2017-12-18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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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全试验所

Underwriters Labortoriesinc

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测测试鉴定民间检验机构

它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虽然,它在美国属于非强制性认证,但有UL认证,产品将更为畅销。

于是就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UL”认证标识使用在自己产品上。

2011年以来,涉及UL公司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全国法院共判决96起,浙江省占5起,其中有4起为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份,乐清市检察院收到一起侵犯UL公司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但这起案件却有点与众不同。

戴某在乐清市柳市镇开办了一家电子公司,主要生产一些电器配件。去年3、4月份时,该公司接到一笔外国客户的订单,要求订购一批标有“UL”认证标志的开关配件。接到订单后,戴某立即组织生产需要的配件样品,并通过代理公司向UL公司提出认证申请

但在等待认证的过程中,戴某竟为了节约时间,立即开始生产标有“UL”认证标志的开关配件。在生产一周后,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戴某的公司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标有“UL”认证标志的开关配件共计47850只。

被查获的20天后,戴某的产品获得了“UL”认证标志的授权。但已于事无补,戴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于今年6月份向乐清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UL”认证标志不就是一种认证标志么?

又不是商标,为什么会涉嫌犯罪呢?

戴某的疑问一开始也是检察官的疑问。

经过调查,原来戴某所使用的“UL”认证标志均由UL公司进行了商标注册。所以,“UL”认证标志既是认证标志,又是注册商标,具有双重属性,是认证商标

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戴某一直称其不知道“UL”认证是注册商标,而且他也申请了授权,没有想要非法借用他人商标谋取利益的故意。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戴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经办检察官开展了调查工作。

1、向行业人员取证。检察官联系了多家从事对美贸易公司,并向长期从事与“UL”认证相关事宜的业务员进行咨询,对方均表示不知道“UL”认证也是注册商标。

2、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为明确“UL”认证作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行业常识,检察官通过柳市镇工商联向从事电子行业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显示,无一家企业认识到“UL”认证属于注册商标。

3、核查UL公司的授权合同。该合同系英文版本,涉及专业词汇和知识,检察官在自己翻译后,又转交给从事外贸工作的行业人员和英语专业人员进行翻译,最终明确合同上仅标注“UL”认证为认证标志,并未提及属注册商标的事项。

4、调查戴某公司。经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正规企业,位于柳市繁华路段。查获时,所有产品都在其车间内,不存在隐蔽、躲藏行为

5、调查戴某侵权的原因。经查,戴某的公司于5月24日提出申请认证,6月20日获得认证授权。但因戴某自信自己的产品必定能获得授权,为了节约时间,在等待授权期间先行制造了标有认证商标标识的电器产品,待取得授权,便可立即将产品投入市场。

 

通过上述调查,检察官认为,戴某明知“UL”认证标志是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且作为企业主在使用其他公司标志时,有责任和义务去了解该标志真实属性,但他仍擅自使用了该标志,属于明知故犯

不过,戴某虽有侵权行为,但却是在申请授权后再予以生产,且在授权未批准时没有进行销售,而后UL公司确实予以授权认可,结合全案情况,戴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还从案件的细节发现了大问题。

侵权金额认定无法可依

现有法律规定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金额大致分为三个标准:标价售价、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

本案中,戴某未对侵权产品进行销售,故没有标价、售价,而UL公司只是民间检验机构,其本身不生产任何产品,被侵权的“UL”认证标志无法进行金额量化

该侵权金额的无法认定,直接影响戴某的罪名,更甚者,可能造成大量侵权犯罪行为因数额问题逃脱刑事追究的现象

合同、制度存有缺陷

第一,合同系英文版本,我市大部分企业主并不具备阅读能力;第二,合同文本上未指出“UL”认证标志是注册商标;第三,代理公司对申请授权公司未进行严格审查,出现代理权滥用


在办案过程中,经办检察官将对戴某的处理意见和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多次与UL公司代理律师沟通,听取对方建议,并于11月29日接待了美国UL公司亚太地区总负责人海关项目及调查经理代理律师等人的来访。


会谈时,检察官将戴某侵犯UL公司知识产权案的处理意见向对方进行分析说理,也充分听取UL公司对该案的相关意见,并向UL公司提出了三项建议:

 第一 ,修正和完善合同版本和内容,譬如附加中文版本,注明“UL”认证标志的双重属性等。

 第二 ,加强内部监管机制,规范代理公司的授权行为。

 第三 ,加大对注册商标宣传力度。


美国UL公司亚太地区总负责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表示同意,并对检察官的工作和建议表示认可和感激,承诺会将上述问题向UL公司总部反映。

同时,针对其认证商标的侵权金额认定困难的问题,对方提出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对侵权认证商标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检察官答应UL公司的要求,承诺将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完善法律规定缺失,确保有效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打击面和力度。


绿色司法

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和证据,听取被害公司意见后,乐清市检察院认定戴某虽有侵权行为,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随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该案,乐清市检察院同意其撤回。


来源丨杨文、陈琴琴

编辑丨郑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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