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特辑】检察官提醒:家暴,不是家事,而是犯罪
3月6日,大法庭内,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正在对一起家暴致故意伤害案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下,乐清市妇联工作人员、李西琴工作室工作人员、家事社工及媒体记者等160余人正在旁听。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31日早上,被告人张某因生活琐事与妻子章某在狭小的卫生间发生争吵,怒不可遏的张某使劲一把将章某推出卫生间门外,致其摔倒在地。随后走出门外见章某侧身倒在地上,仍不解气,进而抽出腰间的皮带朝章某的手臂、臀部乱打数下,后扬长而去。经鉴定,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据了解,被害人章某长期遭受家暴,但因伤势较轻,又顾及子女,所以选择沉默忍受。此次案发后,章某强烈抗拒与张某调解。面对检察官询问原因时,章某回答,担心调解后,张某会对其继续施暴。
庭审中,公诉人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深刻地庭审教育和法治宣传,指出其行为对家庭,对社会带来的诸多危害和不良影响,并希望其深刻反省,担责任,尽义务,做个好丈夫、好父亲。同时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受害者有了法律武器,能够明确的告诉执法者和施暴者:这不是私事,是犯罪。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检察官总结了7条指引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哪些人会成为家暴的实施主体?
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反家暴法》将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范围。该法附则第37条中予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家庭暴力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是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是报警。出警记录和告诫书是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法律证据。二是就医。诊疗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三是找妇联等组织。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四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实施家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五是寻求庇护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六是求助专业公益机构。部分公益机构可以提供综合的资源支持和指引。
受害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材料?
《反家暴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申请?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措施?
《反家暴法》第29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摄影丨叶哨
文丨卢敏 编辑丨郑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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