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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李教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9月17日下午


2019年9月17日下午,泰顺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李教受贿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吴海潮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乐清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黄道强担任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教利用担任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泰顺县罗阳镇党委书记、泰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款项支付、政策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与被告人李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教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来源丨周朝章  摄丨叶哨   编辑丨李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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