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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院公文和印章,就为拖延货款?批捕!!


因不断被催要货款

乐清一男子

竟然伪造法院公文“忽悠”合伙人



7月30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批准逮捕。




康某某系柳市人,系乐清市一家企业的负责人。2018年9月,他与生意伙伴胡某某在桂林谈妥了一笔合同款为266万的电力设备供应业务。康某某和胡某某分别负责合同中的两项内容。


二人约定收到项目的80%业务款之后,先把胡某某的成本80万余元算给他,之后钱全部到账后再算双方的盈利。



但到了2019年5月,对方公司仍只支付了190万,未达到业务额的80%,也未全部覆盖康某和胡某的经营成本。


要按照约定先把胡某某的80万成本给他么?康某某拿着这190万,心中十分忐忑:“可是我自己成本都还没收回啊,都给胡某了,风险就我一个人承担了!”


我自己成本都还没收回啊,钱都给胡某某了,风险就我一个人承担了!

   康某某


于是,康某某心一横,就跟胡某某说只收到了130万业务款,并分给胡某某60万元。


一直没有收回成本的胡某某也十分不安,“我这的货也都交了,现在别说盈利,连成本都没收回啊!”


某某

我这的货也都交了,现在别说盈利,连成本都没收回啊!


焦虑的胡某某开始频繁催促康某某去催要剩余货款,甚至在半夜打电话来催促。


在紧迫盯人的攻势下,康某某不胜其烦,但他也无法要到货款。如何摆脱这个局面呢?心烦意乱的康某某脑子一热,想出了一个自认聪明的“好”法子——骗胡某某他已经起诉对方公司

2019年5月,仅仅为了拖延胡某某的催讨,康某某不仅用为自己的微信小号伪装成一名“周律师”,还模仿制作了一份桂林某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伪造了一个“桂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电子印章添加在民事调解书上。康某某将“周律师”的微信给胡某某,并通过该微信将民事调解书截图发给胡某某。



康某某的这一波操作让胡某某信以为真,在胡某某的殷切期盼中,康某某靠着这场假戏获得更多的拖延时间。


但到了2020年4月,该项业务的尾款仍然没有到账,胡某某实在是焦心,继续找康某某催要货款。


而康某某则顺着上一出剧情,继续伪造了三份添加了伪造电子印章的桂林某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通过“周律师”微信发给胡某某。


为求效果逼真,康某某还通过“周律师”微信给胡某某发送一个自己的手机号码,谎称是李法官的电话。在胡某某打电话向李法官求证时,通过通话时改变手机远近的方法改变声音假扮李法官,告诉胡某某有这个民事案子,让胡某某放心。


2020年7月,深陷康某某编造谎言中的胡某某,前往桂林市某法院询问案件相关情况,法院工作人员查询了上述公文和案情,发现没有这个案件,4份公文均系伪造,公文文号更是一份当地法院的离婚案的文号,遂胡某某报警,康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7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康某某主动投案。


7月30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批准逮捕。现本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的公文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是不可随意假冒的。康某某的这个假冒行为,虽然拖延了一时的货款,但是也因严重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而招致一场牢狱之灾,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文丨叶丽丽 郑佩娜      编辑丨郑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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