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不仅涉嫌犯罪,还要面临公益诉讼赔偿丨教育整顿·检察履职
浙江禁渔期:
5月1日12时——8月、9月结束
(具体依照通告时间)
禁渔期捕鱼,属于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
乐清市的两位村民缪某甲、缪某乙就因为在禁渔期使用地笼网捕捞的水产品,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由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已认罪认罚,故乐清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这可不是结束。
由于缪某甲、缪某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网具捕捞水产品,对正处于生长、繁殖期的水生生物进行捕捞,不利于水产资源的恢复和发展,破坏了海洋的生态和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了广大合法渔民及水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
因此,乐清市检察院于2021年4月26日就该案提请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缪某甲、缪某乙承担2001.6元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我们知道错了,”缪某甲、缪某乙对检察官诚恳地说道,“我们再也不会在禁渔期捕捞了,也会用自己的例子告诉别人不要捕捞。”
经调解,6月18日,缪某甲、缪某乙就民事赔偿金额与检察官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书,后于6月23日在温州商报公开赔礼道歉并于当日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赔偿款。
乐清市检察院计划将本案生态修复赔偿款用于禁渔期增殖放流,以有效保护乐清湾(西门岛)海洋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Law
检察官说法
非法捕捞不是网几条鱼换几个钱的小事,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应当予以修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保证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包括缪某甲、缪某乙在内的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和单位的警醒,破坏生态易,修复生态难,不要为蝇头小利付出巨大代价。
文丨陈婷婷 编辑丨李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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