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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夜学”,检察长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周一夜学


 1月10日晚上,乐清市检察院举行2022年第一期“周一夜学”活动,由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方晗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全体干警参加。



会上,方晗代检察长简要回顾了《中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重点围绕《中央意见》对新时代检察机关五大定位进行了解读,并分享了自己体会和见解。


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属性  


他从1954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定位开始阐述,检察职能一路跌宕起伏,到1982宪法回归法律监督的定位,2017年两反转隶,提出四大检察。《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明确将“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写入文件,标志着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齐头并进的法律监督业务格局全面成型。


同时,《意见》也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可以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并且可以开展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今后,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上,会有进一步深入的探索空间。



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定位属性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局性,刑事检察审查逮捕、决定不起诉就是具有被动性、终局性的司法行为,因此,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历史上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认为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调查办案的做法有悖作为司法机关的定位属性。而事实上,司法权的特点、性质的认知受审判权的影响很大,其实审判权只是司法权的一种类型。检察机关能够主动出击办案,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司法机关的特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检察权可以兼具主动性和被动性。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要求能够主动出击开展调查,法律监督履职需要主动性,我们叫依职权监督、能动检察,这是我们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也展现了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三、“公共利益保护”的定位属性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律修订后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最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二、检察机关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者、无辜人员的保护者,客观上维护了整体的社会秩序,同样代表着公共利益;三、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附着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也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公益性。


四、“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属性


检察机关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是一种参与、跟进、融入式的监督。这种融入式监督、过程中监督比其他事后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更有便利,监督纠错也更加直接、精准。同时,检察监督不具有终局性,而是平行国家机关之间的一种监督,被监督事项的最终决定结果,仍然是由被监督机关作出。顶层设计层面对检察权的配置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司法机关权力滥用,同时也在防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当干预执法司法权的运行,这就是现阶段检察监督权的主要特点。


五、“推进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定位属性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法治最终的目的,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服务的,对于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而言,推行法治绝对不是浮于法律文本表面的简单、机械办案,而是尽最大可能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追求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方晗代检察长结合其在工作中遇到的现实案例,对检察职能转变和今后发展方向做了全面生动解析释疑。与会干警纷纷表示很有收获,对自己肩负职责更加清晰,对今后检察工作方向更加明确,要努力为乐清检察高水平发展尽心尽力再立新功。


摄影丨王嘉禾     文丨 郑雯静     编辑丨李紫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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