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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丨乐清检察一案例获评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批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9月15日,围绕注册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协同办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选并联合发布了首批6件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与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办理的
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获评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乐清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乐清市某学校扩建工程工地查获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瓷砖共1204箱,后将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随后,乐清市市监局借助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检察院)之间的行刑衔接机制,向乐清市检察院同步告知不予立案情况并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乐清市检察院经调阅、审查行政卷宗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乐清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乐清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022年4月25日,吴某某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局间移送案件备案审查机制优势的典型案例。通过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同步备案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及时共享,大幅提升立案监督质效,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形成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合力。
编辑丨郑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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