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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伊乐,获刑11年
2023年4月19日,由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伊乐贪污、伪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经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伊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伊乐退赔赃款434912元,返还被害单位。目前该案件已审结生效。
经审理查明
199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伊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北白象办事处琯头储蓄所柜员、负责储蓄业务的职务便利,趁周六琯头储蓄所无人上班之际,利用当时银行系统漏洞,虚存人民币566.0046万元,并通兑现金398万元。公安机关于1997年追回354万余元。
1997年4月下旬,陈伊乐逃到上海后,化名蒋某红,通过“黄牛”以蒋某红的身份办理虚假居民身份证,并以出钱购买上户的方式进行户籍登记。2020 年,被告人陈伊乐将其驾驶证从天津市转出至广东省东莞市,又以蒋某红的身份信息重新换证。
被告人陈伊乐为掩盖其真实身份,截止被抓获,在银行卡办理、车辆及房产购置、企业运营等重要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管理事项中,一直使用以蒋某红身份信息办理的虚假居民身份证进行活动,以图逃避侦查抓捕。
判决认为,被告人陈伊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