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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 || “水果案”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近日,林英由于轻信朋友,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照对方要求采摘了5万箱水果,送至指定地点。但对方果断爽约,拒接电话。林英只能将水果堆积在家中,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水果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他称,这场交易是他设的局。今年嫌疑人曾向林英求助,被拒,这才设局陷害。

民事法律分析星星说

1、双方通过电话的方式,约定了合同标的,并且也明确约定了数量、价款等,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非文字表达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后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认定,受害方很难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本案已有公安介入,嫌疑人的陈述可以作为双方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证据。


4、嫌疑人应当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卖方可得利益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刑事法律分析松鼠说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在本案中最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名。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数万箱水果经济效用的降低,耗费人力物力,折价低价变卖,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已经符合公安机关对于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财产类犯罪包括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诈骗、盗窃、侵占等在内,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要求行为人具有排除他人利用的意思和自己利用的意思。

仅仅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泄愤报复,行为人想通过“放鸽子”的行为,使得被害人数万箱水果滞销,使鲜活易腐的水果在炎炎夏日腐烂。这样的行为没有自己利用的意思,但是行为人有排除被害人利用的意思。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仅能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

   

2、寻衅滋事罪所列举的行为,都是物理的、直接的,针对行为对象的行为,比如结伙斗殴、强拿硬要等,都是对行为对象直接施加物理的作用力。破坏生产经营罪也是如此,比如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等,也应当是物理的、直接的。因此寻衅滋事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行为上与本案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同。

松鼠:实习律师吴俊超星星:实习律师方安怡PK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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