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安怡 | 《半世夫妻三生情 我被感动了!》引发的关于“无效婚姻认定”的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
方安怡
法学学士
常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三等奖
联系电话:0519--88172939
邮箱:fay@zlflawyer.com
案情简介
近期一篇热文流传在微信朋友圈。
《半世夫妻三生情 我被感动了!》。
感性的眼泪随之落下。
作为律师的本能,理性的分析也在大脑中形成。
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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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寻了一连串真相后,张宏弛的儿子张成最终被父亲与继母之间曲折的爱情所感动,向法院递交了撤诉信。
律师分析
爱情故事虽然常常能够达到催人泪下的效果,但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法律本身对于婚姻关系主体的严苛限制。下面,我们就上述实例来谈谈“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
1无效婚姻的认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注: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无效婚姻不等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