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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还打了场官司来

刘红林律师 刘红林律师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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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有虎气,胖虎打疫苗,还打了场官司来。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有朋友来问,这说明了啥?


答曰,三点:

1、NFT数字化作品,因交易涉及网络传播,应受著作权保护,是好事;

2、作为NFT的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尚不足,还需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不一定是坏事;

3、目前还是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即使生效,因是地方判例而非法律,所以也不必过于惊慌。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做好防控,是好事。

02

案情简介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是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NFT(Non-Fungible Token)本质上是一项权益凭证。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胖虎别唬我,侵权我就删)

03

律师评析


创新伴随着风险的,对于国内的很多区块链的创业者来说,用刀口舔血来形容他们的创业也不为过,所以国家各部委的文件、各地法院的判例凡是一有更新,便相互转发,咨询律师意见,多少有点风声鹤唳的意思。


但就本案而言,但不至于那么“惨烈”,更多的是传递出些信息,对于行业从业人员来说,可注意,但也不必太惊慌:


1、NFT数字化作品,因交易涉及网络传播,应受著作权保护。

将作品数字化,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播和交易,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NFT交易的核心逻辑。这一过程中,NFT数字作品的受众为不特定公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自然应被纳入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畴。


2、作为NFT的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尚不足,还需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

作为网络服务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通常是有避风港保护的,即作为网络平台,对于用户的知识产权审查通常是没有义务的,但是,当权利人向平台进行主张的时候,是需要采取删除链接等方式。


《民法典》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告的辩称便是采用这样的思路,被告辩称:

第一,他们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不是平台的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作为平台,履行事后审查义务,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

其三,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平台并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的义务、亦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本案惹圈内人员关注,甚至很多律师同行进行关注,可能是法院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提出了作为NFT平台,对于NFT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的审查义务重很多,要适用1197条:


《民法典》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看来,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而言,仅尽到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不足以阻却自身责任,还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需要对用户所提供的用于制作数字藏品的图片进行事前审查。


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就该观点给到了四个理由:


第一,从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来看,数字藏品的交易涉及对原作品(在本案中为“胖虎”插画)的复制和信息传播,因此,将“胖虎”插画铸造为数字藏品的铸造者不仅应当是“胖虎”插画的所有者,而且应当是该插画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就将侵害他人著作权。而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机构,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审查数字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铸造者拥有适当的权利或许可来从事铸造行为。


第二,从区块链的不可更改这一技术特性来看,倘若数字藏品存在技术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和交易诚信体系,更会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尽到比通知-删除义务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第三,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控制能力来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要求平台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并未额外增加其成本。


第四,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其系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第三点,作为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可能不大能同意:NFT化的品类是极多的,如果都要求用户在NFT化的过程中,都增加授权的文件,或都通过人工的方式进行审核,那必然会增加用户或者平台的成本,此当何解?

04

律师建议


1、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不可否认,风口浪尖上,这样的一份判例对于区块链行业、NFT数字藏品从业者来说都有着重要意义,但也不必过于惊慌。一方面,本案目前仅仅是第一审,是否是定局尚未可知;另一方面,我们国家也并非是后判例遵循前判例,所以对于其他地方的法院来说,也仅是有参考的价值。


2、NFT平台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合规保护工作,尤其是对个人用户上传的NFT作品进行权属审查

首先,可以通过公告或用户协议方式揭示平台规则,告诫用户侵权必究等规则,要求用户签署相关承诺书。

其次,在接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报通知的情形下,务必第一时间下架NFT作品,或采取将该侵权NFT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最后,在用户上传或者出售NFT藏品的时候,需要让用户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属,确保个人用户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从而避免类似判罚的发生。

关于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擅长领域:股权争议、股权融资等公司法律事务;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关于曼昆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专注数字经济领域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拥有业内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互联网公司10年行业经验。基于对科技互联网等新兴数字行业的深刻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商业架构设计、交易筹划、风险管控、履约保障、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全面、务实和准确的解决方案,以及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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