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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游戏规则是章程丨创业绕坑42章经

刘红林 刘红林律师
2024-08-20

关于本文


《创业绕坑42章经》系列第 012

用通俗易懂的方式

分享创业用得着的法律知识

让你少走弯路、少踩坑


如果将创业理解为是升级打怪的一场游戏大冒险,那么这场游戏的赛事规则、武器库、火药桶都在公司章程里。对于公司大股东来说,完美的控制好公司,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是章程;对于小股东来说,自身的权益保护,御敌于千里之外的也在公司章程。


可惜的是,理应作为“兵家必争之地”的公司章程,却未能引起商战选手们的重视,原因大致有三:


第一点,谈章程,伤感情。中国人创业做生意,通常是跟家人、亲戚朋友一块来的,部分人会觉得都是自己人,在第一份正式合约上斤斤计较的话,显得自己不大气,也不够信任搭档,有份协议差不多就行了,不好意思讨论太细致;


第二点,觉得自己能够说了算,大意了。绝大部分公司股权比例都是老大一股独大,或者认为自己是发起人,在股东中说话有分量,觉得公司是自己开的,公司啥不都自己说了算?因此在章程的设定上面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第三点,来自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封印,相信很多去工商局办理过事项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柜台老师审核章程就好比是开盲盒,你不知道自己会被卡在哪个条款上,更有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指定要求申请注册公司的人用他们指定的模板,创办公司在工商局的柜台仿佛变成了填空题,容不得股东在法律赋予的框架下创设游戏规则。


公司章程是创业玩家们的基本法、是公司股东们的大宪章。创业不是零和博弈,经营之规则、争议解决之规则,理应在章程里面都有所约束和定义,作为游戏的参与者,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把游戏规则讲清楚,伤害的可能才真的是感情。


公司法的条款那么多,市面上的公司章程模板又有那么多,该从何下手?别着急,红林律师带着你,开始公司章程的学习之旅。


首先我们乘坐创业之旅的的直升机,以航拍的视角,俯瞰下,一份合格的公司章程应该有哪些内容?


一份合格的公司章程,如想有效,则必须要具备公司法规定必须要有的内容


一份合格的公司章程,如想有用,则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司自治规则内容


在此基础上,如果想让公司章程更贴合公司的实际需求,让章程更好用,则需要一系列的公司自治、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


我们一个个来看。


1.按照《公司法》必须要有的内容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里面没有明确列明相关信息,将导致公司无效,你递交到工商局柜台,柜台老师也会让你补充明确。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有如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基于公司自身经营需要有的内容

这些事项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他们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但是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因此需要在法律设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明确。


比如,《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经理来担任,如果你在公司章程中,将这句话再重述一遍,那就等于啥都没说,也不方便公司来落地实际选出法定代表人,因此需要在章程里头具体规定清楚,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来担任。


类似这样的事项主要有如下8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2.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第39条)

  3.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4条)

  4.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

  5.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0条)

  6.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

  7.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0条)

  8. 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65条)


3. 基于公司自治、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

从法律上来说,一份公司章程里面没有股东另行约定的自治性内容,并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会实质上影响公司的实际上的运营,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那么就会优先于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而被遵守。


此类事项还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优先于《公司法》既有约定的内容。章程里面约定的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召开股东会仅需要提前3天来通知股东,那就适用于3天的游戏规则,而非15天的公司法约定。


另外一类是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内容。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内容。


需要大家注意的有如下15个:

  1. 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第16条)

  2.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做出规定(第37条)

  3. 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41条)

  4. 公司章程关于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的规定(第42条)

  5.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43条)

  6. 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法定职权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46条)

  7.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48条)

  8.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49条)

  9.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53条)

  10.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55条)

  11.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71条)

  12. 公司章程对于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75条)

  13.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第169条)

  14. 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180条)

  15. 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第216条)


以上,便是我们从航拍的角度,概览看到的公司章程的全貌,总结一下:


1. 公司章程是大股东控制公司,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法,应高度重视


2. 公司章程内容有三类:按照法律必须要有的,没有这些条款章程就没有效力;基于公司正常经营要有的,没有这些公司就没法正常运转;基于公司自治和股权权益保护的创设性条款,能够让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


关注红林律师,后续将对如上的各个条款,从风险防控、权益维护、避免纠纷等实用的角度,为大家进行相应的梳理、总结,让你创业路上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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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


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


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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