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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观察】种族平权还是种族歧视?美国实施平权法50多年争论不断

2015-04-16 魅力休斯顿网 休斯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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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去年底,美国非营利组织“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向马萨诸塞州联邦巡回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哈佛大学与北卡罗来纳大学在录取政策上存在“种族歧视”。此举得到了全美几十个华人社团的支持与联合申诉,号召大家一起发声,不能做“哑裔“。近期,亚裔学生控告哈佛大学歧视案正式进入证据发现阶段(Discovery phase)之时,却传来消息称耶鲁大学法学院突然将学生入学档案销毁。原告方认为此举不仅违反了美国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同时有可能是为了销毁哈佛入学歧视案相关证据。


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直译为“肯定性行动”,本为消除歧视而生,但近些年,却屡屡引发争议和诉讼。特别是对于亚裔,“肯定性行动”没有鼓励反而是限制。“公平代表”负责人Edward Blum认为,哈佛大学歧视亚裔学生,就如同多年前歧视犹太裔学生一样。


今天我们刊发一组平权法相关文章,力图全面展现平权法的现状与亚裔的困境。


平权法,美国引发争论最多的法律之一

作者:Xiao (雾谷飞鸿博客)


平权法(Affirmative Action)是一项对美国现代社会各方面影响深远的法律,同时又是长期引起争论的法律。1961年3月6日肯尼迪总统签署10925号总统行政令,规定政府以及政府承包商在招聘雇员时,不得考虑申请人的种族、信仰、肤色等因素。为了贯彻平权法,随后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ttee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贯彻、监督平权法的实施。1964年国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后,“平等就业机会总统委员会”改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直到现在。




平权法的实施,宗旨是为了取消长期以来在就业方面存在着的或明或暗的各种歧视,尤其是种族歧视,特别是对黑人的歧视。60年代以前美国的种族歧视还是比较严重的,由于历史的原因,黑人在许多方面得不到与白人一样的就业、受教育的机会,黑人与白人,尤其是南方的黑人与白人之间的矛盾依然很大。肯尼迪总统就任之初虽然面临许多棘手的国内外事务需要处理,但他却把解决就业歧视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任仅仅两个月就下令实施平权法,为此后的一系列平权措施的施行开了先河。

平权法实施的主要领域包括就业、教育、政府合同、工程承包等。开始时主要是禁止种族、宗教信仰歧视,此后在约翰逊总统任内还加入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从1961年到现在,在推行平权法的50多年中,联邦、州、地方以及各个教育机构、私人企业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就业、入学、贷款、承包政府合同乃至买卖房地产、租房等方面,严厉禁止包括肤色、信仰、国籍、性别、年龄、残障在内的各种歧视。比如,有屋主要出租房屋,刊登广告时,绝对不可写上类似“欢迎基督徒入住”(言外之意是不欢迎其他宗教信徒)、“适合亚裔居住”等言辞,否则会有种族、宗教歧视嫌疑。

平权法的实施,对消除种族、宗教、性别歧视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不过这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六七十年代,平权法在消除歧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八十年代开始,平权法不但在消除歧视方面作用明显,而且开始出现偏重少数族裔、妇女以及残障人士的趋势,使得少数族裔、妇女以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在就业、入学、承包政府合同等方面享有优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平权法在美国各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不休。

平权法从消除种族歧视到偏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发展,使得平权法本身成为备受争议的法律,也引发多次法律诉讼。举例来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录取新生时,很早就开始注重给与优秀黑人学生入学的机会,在平权法施行后,哈佛法学院招收了大量黑人学生,从哈佛法学院毕业的黑人学生占全国各法学院之首,哈佛法学院黑人学生协会(Harvard Black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目前是全美最大的法学院黑人学生组织。

1988年奥巴马进入哈佛法学院学习,1990年2月被选为《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的主编。《哈佛法律评论》是一份久负盛名、广受尊重的法律刊物,奥巴马是该刊历史上第一位黑人主编。当他被选为该刊主编时,《纽约时报》还专门发表文章报道此事。不过,他的当选也引起过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就是《哈佛法律评论》在选择新任主编时,采用了平权做法,照顾少数族裔。为此,奥巴马还曾在1990年时特别发表文章谈论他的当选与平权法在选择《哈佛法律评论》编辑时的作用。

在1981年之前,《哈佛法律评论》选择编辑时,是按照法学院学生第一年的成绩来决定的,当时每个年级的学生分成四组,每组成绩前5名的学生才可成为编辑。但从1981年开始,除了按学生成绩来选择编辑外,还特别将少数族裔、妇女等因素考虑进去。新规定是各组成绩前4名的学生,依然可以成为编辑,但第5个名额留给少数族裔,少数族裔只要成绩在前25名之内,就可以占有第5个名额;如果没有合格人选,第5个名额就留给成绩最好的女生。最初在施行这项平权规定时,有3位编辑为了表示不满,愤而辞职。不过,这项平权措施最终还是在第二年实行了,并对改变《哈佛法律评论》编辑的族裔、性别组成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因此有人认为奥巴马当选成为主编,也是受惠于该措施。

平权法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有人认为导致了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也就是说,出现了对白人的歧视,尤其是在大学入学方面,引起了许多争议以及法律纷争。

1974年有位白人学生巴克(Allan Bakke)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提出入学申请,但被拒绝,第二年他再次申请又被拒绝。巴克经过调查,发现当时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在录取新生时,采取了两手政策:一方面是正常的入选程序,主要针对白人学生,另外一方面则对少数族裔采取优惠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少数族裔学生即使分数比白人学生低很多,都可以被录取。他得知了这个情况后,决定提起法律诉讼,告加大戴维斯分校侵犯了他的人权,没有执行公平、平等原则。这个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1978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判决巴克胜诉,要求加大戴维斯分校录取巴克。不过,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却又同时指出大学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有条件地将族裔因素考虑在内。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解决平权法在大学录取新生时的作用,而此后许多大学在录取新生时,一直为少数族裔,包括黑人、拉美裔、土著印第安人以及亚裔保留特别的名额,也引发了更多的争论。

有意思的是,亚裔本来是平权法保护的对象,但由于亚裔家庭特别注重子女教育,亚裔的学习成绩比平均成绩高,进入大学以及名牌大学的亚裔越来越多,为了控制亚裔在学生中的过高比例,在九十年代以后,不少大学在招生时,非但不再将亚裔视为保护对象,反而对亚裔学生的入学提出更高的要求,许多亚裔学生及其家长对平权措施大为不满,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

八九十年代出现了多起与平权法有关的法律诉讼,涉及入学、承包合同、用工等各个方面。2003年最高法院就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以及文理学院的两个有关平权措施案的判决影响很大,但依然没有最终解决有关平权法在招收新生时究竟应该起什么作用的问题。

平权法在美国实行了50多年,也争论了50多年,这个法律可以说是引起争论最多的法律之一。争论的焦点,主要就是平权法的实施,是否造成了对白人的反向歧视,当然,在大学入学方面,许多亚裔也认为受到了反向歧视。

不过,从美国社会的整体状况来看,由于平权法的实施,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以及残障人士歧视的现象虽然不能说已经绝迹,但用“较为罕见”来形容绝不为过。所谓“反向歧视”的争论就可以反映出这种情况:过去黑人认为被白人歧视,现在白人则认为自己成了被歧视的对象。这样的变化,足以说明平权法对美国社会面貌的改变起了巨大作用。 


平权法著名案件费舍 v. 德州大学

文/ Yan Ke


德州有一个“Top Ten Program”,也常被称为"Top 10% Rule",这是1997年通过的一部德州法律(Texas House Bill 588)。根据这个法案,每个高中班级里排名Top 10%的学生都会被德州州一级的大学(state-funded universities)不分种族的自动录取。每年,德州境内约80%的大学新生是通过这一个择优项目被录取的。不够前10%的学生就要经过其他考量,如种族和民族等。

阿比盖尔.费舍(Abigail Fisher)就是一名被综合考量的白人女生。她的父亲和姐姐曾在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读书,当她于2008年报考这所大学时,却被拒绝了。成绩还算优异的她认为许多比自己成绩差的少数族裔学生被录取,自己却没有,是因种族原因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于是把德州大学告上法庭。 “当时我都崩溃了,”她对纽约时报的记者说,“我希望,在录取时,他们能够完全不考虑种族,每个人,不论种族是什么,都能单纯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进入他们想进的任何一所学校。”




她的反应并非特例。2003年,就有一起相似的案子Grutter v. Bollinger。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裁定支持平权法案。当时判决书执笔人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综合了法庭多数意见认为,“招生中采用种族配额不可取。但是,种族可以成为在‘综合考察’中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德州大学应诉的立场是:“大学应该有招收各种背景学生的自由,这也是它们在学术和社会上的使命。”




学校负责人表示,学校需要此平权法案项目来促进生源的多样性,招收很多有着不同背景的少数族裔学生,也保证学校大多数课堂上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族裔学生。该校的招生主任Kedra Ishop博士对纽约时报说:“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承担着为德州培养领导人才的角色”。




但Fisher 的顾问、也是案件的推动者Edward Blum (4月25日受休斯顿华裔联盟的邀请来休斯顿演讲——编者注)认为:“尽管大学校园里的种族多样性十分有益,但它也不能通过种族歧视的方式实现”。




设在新奥尔良的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维持了德州大学考虑种族背景的录取原则。费舍不服,在Blum的帮助下,把案子送上了最高法院,称为“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2013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以7比1支持了德州大学的诉求,“即认为大学录取时考虑学生的种族背景依然是维持校园多元化的必要手段;但同时也指出,法院不能容忍大学滥用以肤色取人的原则,只有当学校证明不考虑肤色的录取政策无法达到多元化目标时,才可参考学生的种族背景。”

耶鲁大学历史系副教授薛涌认为,“这次最高法院虽然说种族平权的录取政策仍然有理,但要求严格地界定使用这项政策的条件和标准。”他认为在如今贫富分化严重的美国,经济而不是种族,才是最大的不平等因素。“在这种状况下,大学还一味参考种族背景录取学生,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家庭年收入20万美元以上的黑人学生,在各方面表现和一个家庭收入不足三万的白人贫困生大致相同。但是,那位黑人在大学竞争中仍然能得到了充足的照顾,分数要求大大降低。那位白人孩子不仅得不到照顾,而且必须以高得多的分数才能和那黑人富家子弟竞争。这也是最近不停有白人起诉执行种族平权录取政策的学校的原因。 ”


在谈到哈佛大学是否歧视亚裔学生时,政治理论家、新美国基金会学者、哈佛大学教师YASCHA MOUNK认为“名校的录取名额是一种稀缺商品。在决定谁应该被录取的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不同价值观的权衡。我们应该把优秀作为唯一标准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优秀体现在什么方面?我们该不该把名额分配给那些将从这些名额中获益最多的学生?抑或是录取那些最有可能回馈社会的人?正确答案并非只有一个。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答案不存在明显错误。”

  



从统计证据看亚裔学子的大学门槛

文/万维网网友”欧阳峰”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Thomas J. Espenshade领导的种族与社会经济状况对学生入学机会的影响研究,发表在2004和2005年的两篇论文和2009年出版的一本书《No Longer Separate, not Yet Equal: Race and Class in Elite College Admission and Campus Life》里。

艾氏的数据研究是基于普林斯顿大学一个为期14年的大学生数据收集National Study of College Experience(NSCE)。数据来自10所美国顶尖大学,其中包括公立、私立、研究型、文理学院等。这其中包括三组数据,分别来自1980左右、 1993和1997年的申请者和入学新生。1997年的数据特别详细,还包括被调查者中学的经历。所以有些分析仅仅基于最后这组数据。收入数据库的总共有245,000人的录取资料和其中9,100人的个人问卷。

作者基本上是采取分类评定回归(Logistic Regression)的方式,计算出在其他变量(例如学习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改变某一个变量(例如种族)而引起的入学机会的变化。注意这里的“入学机会”是以“胜算(odds)”来度量的。胜算的定义是被录取的几率除以被拒绝的几率。所以与几率本身不同,胜算可以从0 到无穷大之间取任何值。

在第一篇论文中,作者采用了几种模型来考察学生资格与入学胜算的关系。在最完整的模型中,考虑了以下参数:录取年份、性别、是否美国公民、SAT分数、种族(白人、黑人、西裔和亚裔)、是否体育生、是否传统生(legacy,指校友的亲属)、以及录取学校。这个研究分析了三所研究型私立学校共124,374名申请者的信息。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亚裔学生的入学胜算是白人的0.7倍,也就是少30%(作为对比,黑人的入学胜算是白人的5.5倍)。基于其中一个学校的数据分析,如果包括中学平均成绩和中学班级排名的话,亚裔的胜算还要减少到白人的0.6倍左右。

如果按录取年份分别计算的话,在1980左右,1993和1997年,亚裔入学胜算分别是白人的0.857,0.684 和0.678倍。可见在这近20年中,亚裔的劣势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而在同时期,黑人和西裔享受的优势有所下降。

在第二篇论文中,作者基于1997年的数据(45,549申请人),假定去除种族因素,重新计算各个种族学生的录取率。其结果如下表所示(从原文中表2抽取):




表中的“其他”包括未填写种族者,以及大多数的国际学生。

结果显示,去除种族因素的话,亚裔的录取率和学生比例都会大幅度上升。去掉种族因素(主要是对黑人和西裔的优待)后,白人的处境并没有显著的改变。黑人和西裔“失去”的名额都被亚裔“得到”了。

在2009年发表的书中,作者基于数据更详细的1997年数据进行了更多分析。在录取胜算比较的分析中,作者把公立和私立学校区别开来,并增加了家庭社会地位、高中种类等控制参数。在学业成绩方面,除了SAT成绩外还增加了ACT成绩、AP考试数量、SAT II平均成绩、高中平均成绩、高中班级排名、全国学者奖(National Merit or Achievement Scholar)等。在同等条件下,亚裔的录取胜算是白人的0.19倍(公立学校)和0.33倍(私立学校)。一个更形象的,也是常常被媒体引用的说法,就是要得到同样的私立学校录取胜算,亚裔需要比白人的SAT成绩高140分(在当时1600分满分的尺度下)。

另外,黑人和西裔的SAT成绩可以比白人分别低310分和130分而仍然得到同样的私立学校录取胜算。在社会地位方面,公立学校的录取胜算几乎没有区别,而私立学校对低收入阶层有优待。

另外有趣的一点是:很多人认为亚裔孩子在领导能力方面的训练比白人弱。然而统计表明:至少从执掌领导职位和取得与领导能力有关的奖项这方面看,亚裔孩子并不比白人差。下图显示亚裔与白人这方面的比较(根据书中图2.4 整理)。图中显示的是领导职位与奖项的数量,与至少取得这个数量的人数比例。然而另一方面,虽然亚裔学生比白人更多参与学术性的课外活动,在体育活动方面亚裔学生参与较少(白人74.1%, 亚裔56.4%)。




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亚裔在高校录取中受到的歧视是可以证明而且可以量化的。当然,这不等于大学录取过程中存在歧视亚裔的明文规定甚至意图(从原理上说,统计研究不可能证明这一点)。艾氏也特意作出澄清:在录取的考量因素中不仅包括学术因素,也包括这些统计研究中没有涵盖的“其他因素”。如果这些“其他因素”与种族有相关性的话,那就可能解释我们所观察到的种族间的区别。但是作者的文章和其参考文献都没有具体指出那是些什么“因素”,以及那些因素与种族是如何相关的。

艾氏的研究可以说是关于大学录取中种族问题至今最周密的统计研究了。所以他们不但出了书,还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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