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创业签证有望实施,外国创业者及家人可获五年签证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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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休斯顿元辰国际律师事务所授权刊发
8月26日,美国移民局(USCIS)和国土安全部(DHS)共同发布了一项新提案——国际创业者方案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该建议行政法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改善目前来美创业小伙伴们的签证困难状况。该建议法规表明了奥巴马政府欢迎更多的外籍创业者来美创业的愿景,即国土安全部(DHS)将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家发放“回美证”(Advance Parole)——在美国居留的临时许可,被许可人可在有效期内无限制的往返美国,以方便这些企业家在美启动或扩展业务,并同时获得与此相关的工作许可。新规无需通过参众两院的同意即可推行。
根据USCIS的公告,新议案将允许DHS(美国国土安全部)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为在美国领导初创企业,以及参与能够为美国带来重大利益企业的海外企业家提供“回美证”,解决签证困境。其家人也可以合法居留美国,配偶可以另行申请在美的工作许可。另外,USCIS建议修改INA(移民与国籍法)第212(d)(5)条相关的规则,为机构行使裁量权和初创企业家“回美证”请求的个案裁决提供“透明的体系”。
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家可以在美国初始取得两年的合法停留,来运作其在美设立的创业公司。如果公司运营情况良好,可以再申请三年延期。所以一共可获5年合法停留。
对此,新议案也规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条件:
占有初创企业至少15%的股份,并积极参与企业的运营。
企业是过去三年以内在美国创立的。
企业家还必须证明其企业在就业创造和商业发展方面的潜力,具体可通过以下几点来反映:
1.企业获得了至少$345,000来自适格美国企业家的资本投资,这个美国企业家要有之前投资成功的先例;
2. 获得来自联邦、州、或本地政府至少$100,000的奖励或者拨款;
3.满足以上任何一点或者两点,同时能提交其他能证明企业有明显的增长趋势及创造就业机会的有利证据。
如果该企业家继续申请三年是延期时,该申请人则必须提交该初创业公司在过去创造的社会价值证明,如投资增加的收益,税收或创造的就业。
新规提案将在FederalRegister网站公布,并有45天的公众评论期,之后USCIS将会整理其收到的意见或建议。值得注意的是,此新规则其实是鼓励外国创业者能获得来自美国本土的投资:主要包括风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孵化器、加速器等。本次新提案的发布其实对许多准备毕业后留美创业的国际学生(尤其是拥有博士、硕士高学历及高技术的毕业生)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休斯顿元臣国际律所在过去5年来,一直致力与华人创业团队、个人在美国以及通过自己的企业为自己申请OPT或H-1B工作签证,并且为其融资、上市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我们会进一步推出系列深度分析文章,并跟踪此建议法规的发展,也希望有赴美创业的客户能抓住这个机会,与美国本土的各类创投基金合作,尽快实现登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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