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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美毕业生的又一途径:国际企业家EB-6签证恢复申请!

2017-12-20 美国元臣律所 休斯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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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USCIS)周四(14日)公告,根据最近的一个法院判决,即日起开始实施“国际创业家规则”,受理相关的申请。


前总统奥巴马政府今年1月公布“国际创业家规则”(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简称IER),即坊间流传的“创业签证”(Startup Visa,即EB-6),原本定于7月17日生效。国土安全部7月11日将这项规则的生效日期推迟到明年3月14日,以利移民局有时间检视IER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需要废除IER。


然而,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9月19日提起诉讼,要求联邦政府撤销延迟实施IER的决定。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12月1日作出判决,支持提起诉讼方的请求。


依IER的规定,创建“快速发展企业”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入境证”(Parole Status,又译假释身份),留在美国工作。创业签证的方便性不亚于绿卡,但其不能作为取得公民身份的途径。


 “假释身份”通常仅适用于因人道主义或医疗救济等理由,需要签证留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IER扩大假释身份的适用范围,有意在美创业的外国人,也有机会提出申请,而且没有限制年度配额,由国土安全部(移民局)逐案审查。


2017年1月25日,总统川普签署第13767号“改善边境安全及移民执行”行政命令,要求国土安全部确保依个案情况审批“假释身份”,而且是在紧急人道主义理由或有显著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发出签证。

请注意:移民局特意在公告中说,国土安全部开始实施IER的同时,已着手准备废除IER的“拟议制定规则通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简称NPRM)。所以恢复该项申请可能好景不长,很快又要废除。


初次申请EB-6,将会获得最长为30个月的合法停留期,签证到期后,符合要求者还可申请30个月的延期,这样EB-6创业许可签证的最长有效期可达到5年。

休斯顿元臣国际律所陈帆律师点评

去年8月26日,美国移民局(USCIS)和国土安全部(DHS)共同发布了一项新提案--国际创业者方案(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该建议行政法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改善目前来美创业小伙伴们的签证困难状况。该建议法规表明了原奥巴马执政的美国政府欢迎更多的外籍创业者来美创业的愿景,即国土安全部(DHS)将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家发放 “回美证”(Advance Parole)——在美国居留的临时许可,被许可人可在有效期内无限制的往返美国,以方便这些企业家在美启动或扩展业务,并同时获得与此相关的工作许可。 


根据去年USCIS的公告,新提案将允许DHS(美国国土安全部)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为在美国领导初创企业,以及参与能够为美国带来重大利益企业的海外企业家提供“回美证”,解决签证困境。其家人也可以合法居留美国,配偶可以另行申请在美的工作许可。另外USCIS建议修改INA(移民与国籍法)第212(d)(5)条相关的规则,为机构行使裁量权和初创企业家“回美证”请求的个案裁决提供“透明的体系”。 

回顾该提案中重要规定:


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家可以在美国初始取得长达30个月的合法停留,来运作其在美设立的创业公司。如果公司运营情况良好,可以再申请30个月延期,共计60个月(五年)。

 

对此,新建议的法规也规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条件:

1)国际企业家(即创新创业者)应占有初创企业至少10%的股份,并积极参与企业的运营。

2)企业是过去五年以内在美国创立的。

3)企业家还必须证明其拥有有意义的资本投入或政府资助,具体可通过以下几点来反映:


  • 企业获得了至少250,000美元来自合格美国投资人的投资(例如风投基金;天使基金,加速器基金);

  • 获得来自联邦、州、或本地政府至少$100,000的奖励或者拨款;

  • 以上两点满足一点或者两点以及其它任何可以证明有时候自行商业发展和就业创造潜力的其它类似证据。


4)如果该企业家继续申请延期时,该申请人则必须提交该初创业公司在过去创造的社会价值证明,如投资增加的收益,税收或创造的就业(需要正面三点中满足之少一点:获得总计50万美金的额外投资,投资须来自美国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拨款;或者达到年收入50万美金并且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快速增长;或者创造5个全职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此新规则其实是鼓励外国创业者能获得来自美国本土的投资:主要包括:风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孵化器、加速器等。 本次新提案的发布其实对许多准备毕业后留美创业的国际学生(尤其是拥有博士、硕士高学历及高技术的毕业生)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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