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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打官司真的很贵吗?中美诉讼成本实例比较

2015-12-15 欧建刚律师 休斯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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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顿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授权转载

“在美国打官司非常昂贵,打赢了也是白折腾”——常听到这样的抱怨。传言传了一千遍就成了真理,似乎美国诉讼成本奇高已成定论。这使得很多企业在面临美方违约(比如美国进口方无端拖延或拒付货款)时一味委曲求全/忍辱负重,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正面交锋,常常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其实,美国法院的诉讼成本远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昂贵。而且昂贵与否是一个相对概念,当人们在抱怨美国打官司成本高时,是拿自己熟悉的中国的诉讼成本为参照物。

在本文中,休斯顿的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一个涉案标的200万美元(约1200万人民币)的合同纠纷为例,对中美两国的诉讼成本进行对比分析。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中国法院诉讼费用按讼争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1200万的一审受理费为93,800元,如完全败诉继续上诉的,二审上诉受理费用也是93,800元,另有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9,400元,总计法院需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为272000元,折合美元约为45,000美元。

美国法院按固定收费,以联邦地区法院(初审法院)为例,一般每件收费400美元,上诉审收费为每件515美元,至于财产保全(如扣押(attachment)和临时禁令)的申请,以及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当地治安执行官Sheriff出具并递交执行令/执行划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就更加低价,基本是几十美元或者就不收费。因此美国法院在处理一宗涉及200万美元的诉讼案件,大概收费1000美元,相当于中国法院的2.2%左右。

可以看出,标的越大,中美在法院收费方面就更为悬殊。

律师费收取方式差异大


律师费这方面的比较没有上述法院收费那么简明。因为中美律师的律师收费模式有较大差别:

1)中国律师和中国客户比较熟悉的收费模式是一口价(事前谈好一个固定的收费金额,律师在这个案子上花费多少小时在所不问)或风险收费(又称按效果收费,一般先收取一小笔律师费,胜诉后再从胜诉或执行到的金额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据我了解,如果是“一口价”,一宗1200万的案件,律师收费在30-50万之间,甚至更高。如果是风险收费,一审二审在内的律师费,在20-30%(240万-360万)之间或更高,但通常不包括执行阶段的代理费(执行代理费区间很大,通常也会在20%-30%之间)在内。

2)美国律师同行的做法是计时收费:律师制作小时单,描述工作内容和对应的工作小时,一般每月以小时单为基础向客户寄送发票,客户据此律师费,典型的“先服务,后付费”。


当然,在订立律师委托合同时,也区别情形决定是否收取一定的预付款:如果是老客户,无需交纳任何预付款(Retainer);如是新客户,则需交纳一定的预付款(Retainer),一般从几千到几万不等,也有更高额的,基于客户的信用度和案件的复杂性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客户一般很难接受缺乏刚性约束的按小时付费,更青睐“一口价”或“风险收费”模式,虽然越来越多的美国专业中小所在和中国客户合作时更为灵活会予以接受,但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营成本高企和内部决策机制问题,一般不容易接受“一口价”或“风险收费”。

但即便按小时计费,美国的律师费用也未必高于中国。因为一个案件,通常平均每周花在同一个案件上的小时数不会高于5个小时(阅卷阶段/证据开示阶段和开庭阶段除外),大多数案件在一年半(78周)以内就结案或调解了,因此一个案件所需的小时数一般不会超越400个小时,疑难复杂案件除外。目前,除纽约/洛杉矶/华盛顿/芝加哥等大城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外,大多数律师的费率在每小时200-350美元之间。相应地,一个诉讼案件所需的律师费在8-14万美元之间(当然,这只是非常粗略的统计,如果是案情简单明了的货款纠纷,可能并不需要那么多小时数),比中国律师的“一口价”略高。

如果是风险收费,则美国律师的比例也是在20-30%之间,与中国律师差不多。

另外,关于律师费用的承担,中美两国都采取原被告各自承担本方律师费用的基本原则。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中美两国法院都不会轻易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但是,在美国也有两个例外:
第一,“轻佻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当一方在起诉或抗辩过程中提供的支持文件缺乏应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时(比如一方明知存在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却以对方暂时无法提供合同原件而否认该合同的真实存在),美国法院会认定“无理取闹”这一方涉嫌“轻佻之诉”或“轻佻之辩”,可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Rule 11)对涉事方进行惩戒,并判令“轻佻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与其他实际开支。

第二,不愿接受庭前和解但最终却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在开庭事实审(Trial,一般由陪审员参与)前,美国法院一般会要求原被告双方参加法院指定中立房主持的调解(mediation)、案件评估会(case evaluation program)甚至仲裁(arbitration)。如中立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双方都接受,则案结事了,无须进入美国民诉程序中最昂贵最耗律师费的开庭事实审(trial)。如该和解方案被一方接受,但遭另一方拒绝,案件被迫进入开庭事实审(trial),并且拒绝和解方最终获得的判决结果反而不如事先中立方给出的和解方案,则拒绝和解方须承担接受和解方在和解方案被拒绝后进入开庭事实审而引发的所有律师费用与实际开支(包括昂贵的专家证人费用)。

如前所述,由于在美国民诉程序中,准备与参加开庭事实审最耗律师费、最昂贵,因此该项律师费用转移支付规定实际上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很大的震慑力。这也是美国95%左右的民事诉讼案件能在开庭事实审之前和解结案(settled)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中国客户与中国律师,受到美国法庭剧的影响,误以为大多数美国民诉案件都是通过陪审员参加的开庭审理结案,其实不然。

相反,中国法院目前尚缺乏震慑原被告及其律师“轻佻行为”的律师费转移支付规则,中国法院也很少强令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进入庭外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由于这个原因,在中国法院或适用中国民诉规则的中国仲裁机构审理的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案件中,中方往往因合同原件保管不善、补充协议没有正本、货物交付确认文件缺失等原因,更容易遭到对方及对方聘请的中国律师的“轻佻抗辩”。并且,由于上述第二点的原因,双方以高效、低成本的和解结案的比例也较低。

美国的律师收费,如采用计时收费,略高于中国律师费。但如果考虑中国法院收取的高昂的诉讼费用,而美国法院所收费用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则对于客户的总支出而言,在美国诉讼反而成本更低。如采用风险收费,则中美两国的律师费差不多。


区别在于:在美国没有执行成本,只需向Sheriff(当地治安执行官)递交美国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令即可,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基本可以忽略。而中国执行阶段还需另外支付相当的律师代理费用。

综合而言,美国法院的诉讼成本并没有传说中那么昂贵。并且,当被告为美国企业或个人且其在中国境内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您就更应选择在美国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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