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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务讲座》第一讲:离婚之感情破裂标准

2015-03-15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婚姻法实务讲座

第一讲:离婚之感情破裂标准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龚俊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加之,80后大部分又是独生子女,个性化十足,且天生受到父母呵护,个人自理生活能力欠缺,处理情感纠纷简单粗暴,是离婚的原由之一;同时,由于外出工作的机会增多,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从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增强人民之间的可选择性”也是导致离婚的原由之一;我国普法工作的开展,使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不在简单的用武力解决纠纷,因此,人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

今天,我们来讲讲关于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和理由。

【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态度】

离婚案件逐年增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法院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理念,一般对待离婚案件慎之又慎,从而对于离婚理由的审查严之又严。那么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从接待和参与处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基本上都是驳回当事人主张离婚的请求即:原告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为:

第一种情形: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从本条来看,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因鸡皮蒜毛的小事闹离婚,法院的基本态度是不支持离婚,请求就会被驳回。
第二种情形:一方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90年代国企改革中,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而在这个年代也同样会考虑这个因素,夫妻因经济问题而提起离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属于感情破裂的依据。

【法定离婚理由】

符合什么标准,法院会作出离婚的判决或调解,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1)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可以到法院申请调解离婚;(3)判决离婚。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凡是离婚案件法院都应当进行调解,如双方都同意调解,且都同意离婚,可以调解离婚。

如原告与被告有一方不同意调解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且没有调解和好可能。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定离婚理由的标准与理由:

第一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当事人要想以此作为证据因采用报警的方式,要求警察对施暴方做个笔录或写个保证书。

(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种情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也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

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我们在以分居为标准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

(1)婚姻基础

(2)婚后感情

(3)离婚原因、

(4)夫妻关系的现状,

(5)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

这5个方面需要法官根据原被告的情况确定,因此,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弄清楚这五个方面的事实。

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即使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一定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不同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

多次陆续分居,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判断双方无和合好可能,并且从人性角度来考虑,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续达两年。但这个观点属于一家之言,或不能作为法律采信的证据。

第五种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六种情形: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七种情形: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第八种情形: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九种情形: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第十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第十一种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十二种情形: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十三种情形: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十四种情形: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第十五种情形: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第十六种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十七种情形: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现役军人如果向非军人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话,可以按照《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离婚问题。

第十八种情形: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总之,上述情形是法院作为离婚裁判的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提出离婚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没有调解和好的可能。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建议调解离婚。但当事人尽量委托律师处理,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能够给被告以压力,表明离婚的坚决态度。

有的当事人不想离婚,只是想通过离婚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此时建议委托律师调解,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从而破镜重圆。

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离婚”,其实,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如果此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进行了处理,再想通过诉讼索回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建议当事人慎重考虑离婚。

有的当事人为了快速离婚,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民政局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交离婚协议书,此时,离婚协议书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将来后悔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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