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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刑事责任

2015-05-21 张维 法律实务讲座

人社部曝光了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自2013年起,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行联动,依法追究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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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包工头”刘万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左某厚等5名工人到山西省代县人社局投诉,反映代县西渠网沟铁矿新一号井(六号井)基建工程承包人刘万盛拖欠他们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工资。

  经查,刘万盛拖欠5名工人工资共计42563元。代县人社局依法对刘万盛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万盛逾期不支付,且逃匿至南京雨花台区家中躲避。2012年12月29日代县公安局将刘万盛抓获归案。

  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万盛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万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张洪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高某友等农民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洪民拖欠工资。经查,张洪民拖欠高某友等8名农民工工资336254元,且出具欠条。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方联系张洪民未果,依法对张洪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张洪民逾期未支付。

  最终,阿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洪民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

  案例三:江苏省大丰市新海油脂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2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匿名电话,反映大丰市新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00多万元。经查,该公司拖欠全厂职工工资共计1410062.4元,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伟出走,无法联系。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将朱德伟抓获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朱德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案例四: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人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工资。经查,该公司拖欠37名职工2012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198999元,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凤英2012年12月25日将公司厂房、土地变卖,次日失去踪迹。

  公安机关于2月7日将吕凤英抓捕归案。11月13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3万元,对吕凤英、杨金成(吕凤英丈夫)各判处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五:泉州市耐迪龙户外用品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耐迪龙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工厂紧锁,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孝未果后,到晋江市陈埭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查,该公司共拖欠64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在陈埭镇政府、法院及人社局的协调下,通过变卖生产设备、垫付等方式,64名员工在1月22日领取到被拖欠的工资。

  2月18日,洪永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月1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洪永孝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六:郑州凯达服装水洗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6日,秦某等多名劳动者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郑州市中原区凯达服装水洗加工厂拖欠工资。经查,该厂拖欠13名员工工资15.8万元,且该厂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谢佛水转移所有财产后下落不明。

  3月4日,公安机关将谢佛水抓捕归案。12月2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谢佛水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七:“包工头”伍昭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29日,河南省内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李某利等47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包工头伍昭国拖欠他们22万元工资。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且伍昭国于10月25日领取李某利等47名农民工工资22万元后,携款潜逃。

  2013年10月24日,内黄县人民法院认定伍昭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伍昭国支付李某利等47名工人工资共计22万元。

案例八:“包工头”孙云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威冠印花有限公司27名临时工信访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居委会,反映该公司包工头孙云发拖欠工资潜逃。经查,1月28日,该公司将最后一笔款项转账至孙云发后,孙云发于2月1日携款逃匿,拖欠27名临时工工资10.4万元。

  2013年11月29日,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云发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九:“包工头”宋秋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1月15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陆续接到蔡某佑等9名农民工投诉,反映沙湾区公园一号二期建筑工程劳务承包人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及包工头宋秋霞拖欠工资177020元。经查,宋秋霞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情况属实,且宋秋霞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直至无法联系,其在乐山居住的房屋也已变卖。

  2013年1月27日,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分局在成都市郫县将宋秋霞抓获。5月29日,沙湾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宋秋霞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十:“包工头”兰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1日,杨某龙等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新疆司法厅女子监狱医院水电工程包工头兰勇拖欠工资。经查,兰勇对农民工杨某龙等人出具72000元的工资欠条后,下落不明。

  2013年11月1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兰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并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89000元。

昊庭律师释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 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因此,用工单位一旦被判并生效应及时履行,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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