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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绝食”律师葛永喜被处罚款3万元想到的送达问题

2015-06-20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经传票传唤,律师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其所代理的6宗劳动争议案将被按自动撤诉处理,对此,律师宣布“绝食”并在微博上侮辱、诽谤法官,抗议法官不通知其开庭。经公开听证,法院认定相关传票为“有效送达”。今天,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律师所代理的6宗案件作出宣判,并对该律师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罚款3万元的惩戒。

  2014年12月8日,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永喜发布了一条微博,照片里的他站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门口,手持两张A4纸,分别写着“律师绝食抗议枉法法官”、“不通知,不开庭,武断裁定为哪般?”葛永喜称自己代理了张某等人诉被告东莞某鞋业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因法官不通知其开庭,导致其缺席庭审,案件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为此要在法庭门口绝食抗议一天。

  此微博随后引发了部分网民跟帖以及对法院的质疑、谩骂。同时,葛永喜还在其实名微博上进行同步播报,并发布“不问事实不问理由,只问被告同不同意,这是忠于法律的法官还是忠于资本家的奴才?”等内容,对法庭两位法官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大量转发、评论。

为消除社会质疑并充分保障律师抗辩权利,2014年12月29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此事件举行专场信访听证会,邀请东莞市人大、政协及东莞、广州两地律师协会共约20名代表参与,对开庭传票是否有效送达进行公开听证,并利用法院官方微博对听证会进行了全程直播。现场出示的EMS邮件快递单首联复印件显示,快递于10月21日被签收(葛永喜称签收人为其律所的前台),“邮件详细说明”栏有手写的“开庭传票”几个字。

  经过调查取证、双方质证等程序,听证会查明如下事实,由于葛永喜所在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为方便其工作,办案法官与其商定以快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开庭前一个月,石碣法庭已将开庭传票寄达葛永喜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此新闻出来后也引起律师界对送达问题的积极讨论,昊庭律师为了能够让朋友了解法院送达的方式,特在端午节给朋友们奉上一顿法治大餐,欢迎关注本期法律实务讲座《法院送达之邮寄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结合本案材料,今天我们主要讲邮寄送达:那么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有根据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到法院立案时,法院都会让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这个地址很重要,当事人在写地址时一定要写一个有效地址即能够收到法院文件的地址。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在本材料中:为方便工作,办案法官与葛永喜律师商定以快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既然已经确定了送达地址,法官按照送达地址快递传票,并经律师事务所前台签收,该送达就是有效的送达方式。

昨日,在新浪微博里有一个律师质疑我,认为送达没有法律依据。他质疑的是前台签收是否等同于葛律师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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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三)的规定来看,该律师事务所已经签收且法院在送达传票时并在“邮件详细说明”栏有手写的“开庭传票”几个字。因此,应当认为此次送达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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