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婚外情的有效证据?

2015-06-25 龚俊峰整理 法律实务讲座

婚外情尤其多的年代,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都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话题,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专门对QQ证据做个深度解析,分别通过法官的视角,和律师的思维,以案例为指引,详细说明QQ证据的“三性问题”。希望通过本期讲座能够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和法律风险意识。希望朋友们能够分享此文,让更多的当事人从中受益,让过错方因过错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你的分享可能会挽救一个家庭。

【案情一】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相互认识,在2007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两个小孩。婚后两人一直外出打工,但因被告王某经常外出玩和打牌,导致夫妻两人会发生争执吵架,2013年2月为此被告王某立下一份保证书,作出以后绝不出去和其他女人鬼混,以后绝不会天天出去打牌等等承诺。2015年4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供大量其丈夫与别的女人QQ聊天记录作为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同时要求法院认定丈夫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原告李某应多分割财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大多数以虚拟身份进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且QQ聊天记录属于虚拟内容,难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是作为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证据范畴,能够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胡伟 胡伟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胡伟)


欢迎扫描并关注法律实务讲座

【案情二】

2012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3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4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分歧】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李某未经廖某同意偷看其QQ聊天记录,并持该聊天记录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因该证据的取得是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得的,违法了证据的三性原则,故该份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情形:(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上三种证据无效的情形,前提在于当事人均遵守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义务,这时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还存在以上三种不合法情形时,该证据才以无效论处。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但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本案廖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李某作为妻子有权了解廖某在生活上是否真实遵守了夫妻忠实义务,且主动向妻子公开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廖某的法定义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某提供廖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对于廖某的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此确定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

综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不履行义务就享有权利的情形,廖某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既然其不遵守法定义务,何来隐私权,更何来以隐私权对抗其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且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因此,该QQ聊天记录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黄光发)

【案情三】

2009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1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2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李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廖某有婚外情,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就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言,该QQ聊天记录来源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廖某确实有婚外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因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而得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QQ聊天记录的性质。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某提供廖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二,QQ聊天记录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廖某对李某提供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QQ聊天记录侵犯其隐私权,不应为法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此可见,夫妻间存在法定的互相忠实义务,由此而衍生配偶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隐私权能否对抗配偶知情权呢?笔者认为,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第三,QQ聊天记录的关联性问题。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还提供一份电话录音,记录的是廖某婚外情的第三者和李某的通话内容。李某提供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主要为了证明廖某确实存在婚外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QQ聊天记录与电话录音,假如作为独立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但从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言,李某提供的两份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廖某有婚外情的证据。(青晴)

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QQ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属于电子数据的类别,认定证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证据的特征来进行认定:即我们经常所说的“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的“三性”是指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并关注法律实务讲座

微信公众号 flswjz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