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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交通事故中单位出具了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还需提交劳动合同、营业执照?

2015-08-06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误工、护理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以我参与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例,来介绍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护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侵权诉讼中,是可以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的,在现实中如何主张此两项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讲讲误工费相关法律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顾名思义,误工费就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很多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都没有体现这一点,最后导致法院没有支持该误工费的主张。正确的误工证明应该是:

误工证明

兹证明员工张某某,身份证号:110105.......,系我单位职工,其每月工资3500元,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8月6日因交通事故,不能来单位上班。这期间,单位没有给张某某开支。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需根据情况提交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工资明细;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

4、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下列人员一般没有误工费:

1、受害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

2、受害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的除外;

3、受害人虽误工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

其次,护工费相关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证明的写法是:

护理证明

兹证明李某某为我单位员工,其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因发生交通事故,2015514日至201585日,没有来单位工作,在家中护理张某某,这期间单位没有给李某某开工资。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护理期限多长?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和需要护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我参与的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提供了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社保证明,最后法院认定原告由于只提供了用人单位证明,未提供完税证明、劳动关系真实性、用人单位真实性、工资收入状况真实性、社保主管机关证明等其他相佐的证据,未采纳原告的诉讼主张。而是参照当地2015年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让我们很惊讶。因为在北京此类事情从未发生过,为何到某县开庭就不能按照法律进行判决呢?这也是今天我想讲的一个问题即交通事故中用人单位出具了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还需提交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件?

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本条来看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是制作要求,第二是人民法院的主动调查权,第三个是法院不予采信的情形,现来看第一个问题护工及护理证明的制作要求: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应有单位负责人或制作人签名或盖章且应加盖单位的公章,见上文中的误工及护理证明;第二是人民法院的主动调查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真实性有问题,可以要求补充证据即采用调查核实的办法,也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第三个是法院不予采信的情形(1)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2)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从本案例来看,一、某县法院在开庭时,未对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提出任何异议;二、也未调查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三、也未通知原告补交相关证据,四、严重违背了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错误的判决。因此,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事实不清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极大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需要证明“你妈你是妈”的证明责任转移给法院,不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表明了立法的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用人单位出具了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是不需再提交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件,如果法院不予采信,可能是因为(1)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2)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否则,法院就应当采信当事人的主张。

微信公众号: 法律实务讲座 flsw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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