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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取得驾照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吗

2015-08-19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前来咨询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尤其发生对方主要或次要责任时且存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或存在肇事后逃逸,去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拒赔。当事人有时候就妥协,最后失去了很多赔偿,造成了自己的损失。8月19日的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为你开启一扇通向智慧的大门:存在上述情形,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欢迎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让更多的弱势群体看到,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一


2015年4月12日,在某县鼓楼东大街,杨某用电动自行车载着张某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不料遇上酒后驾车的李某某,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2天。 6月20日,张某再次住进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两次住院,其花费大量医药费,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李某某辩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属实,愿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某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但李某某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身体受伤,李某某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案情二

赵某驾车撞伤摩的司机和乘客后逃逸。2014年9月12日,赵某与两位伤者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杨某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25万元。同年11月24日,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今年3月刑满释放。事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驾车逃逸为由拒赔。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余元。保险公司一审败诉,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商业险,仅赔付交强险12万元。

昊庭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二)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由于侵权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主张追索权。

对于商业险而言: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做到提醒义务。因此对于【案情二】中的商业保险50万元,不予支持。但支持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数额。

各位法官、律师、专家朋友如有针对某一案例的剖析,并愿意免费通过本《法律实务讲座》公众号平台介绍给相关律师、法官、当事人参阅的请发至3845309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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