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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定金”“押金”一字之差输官司

2015-08-27 法律实务讲座

案情:

2015年3月29日,清某、云某通过中介人介绍口头协商由清某购买云某的房屋事宜,清某愿意以82000元购买云某的房屋一套,并在当日交付云某3000元,云某给清某出具了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清某买房压金钱叁仟元整。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号云某”。后云某反悔拒绝以82000元将房屋出售给清某,并通知清某拿回3000元。清某将云某起诉至康保县人民法院主张双方已经形成了买房的合意,要求云某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压)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清某给付云某3000元,云某给清某出具收条一张,双方未在该收条中明确说明该笔款项为定金,亦未约定符合定金性质的相关条款,且收据中写明“压金3000元”,故不能认定该3000元为定金,应为押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点评:

  法官说法: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包括两层含义,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而根据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只能注明是“定金”才能适用双倍返还罚则。而在本案中,签订合同双方没有考虑“定金”和“压(押)金”一字之差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直到发生纠纷才追悔莫及。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注意这些汉字的书写,绝不能轻易放过,古人讲的一字值千金在这里体现的非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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