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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捅伤启示:证据举证宣传的现实意义

2015-09-15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案件回顾: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四名法官被捅伤”最新案情进展。通报称,受伤4名法官当即送医院救治,其中郑飞法官伤势严重,经抢救、重症监护,暂无生命危险。

  通报称,9月9日上午,该院民三庭法官刘坦、郑飞在依法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人胡庆刚送达法律文书并予以答疑时,胡庆刚突然持刀刺伤法官刘坦和郑飞,另外两名法官先后上前制止也被刺伤。

  受伤4名法官当即送医院救治,其中郑飞法官伤势严重,经抢救、重症监护,暂无生命危险。

行凶男子叫胡庆刚,今年43岁,身高1.7米,偏瘦,头发有些秃顶,是十堰市茅箭区人,父母双亡,至今未婚。该男子与十堰一汽车装配公司有劳资纠纷,曾在该厂打工。离开该厂后,向该厂索要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胡庆刚将该厂告到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所以不支持其索赔诉求,随后胡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因不满判决行凶。

伤者家属介绍,当天胡庆刚来到中级人民法院拿判决,到了楼下打电话给民三庭。民三庭的书记员刘坦(女,30多岁),下楼将胡带到6楼的办公室,并将判决书交到胡的手中。

  胡看到判决书后,十分生气。当即从包里拿出一把长约30公分的尖刀,向刘坦砍去,刘坦被砍伤。

胡庆刚已被控制!

看到这个新闻后,谴责法官的、谴责当事人的比比皆是,但我想从另一个方面来解读本次事件,以往的新闻媒体宣传都是从正面来进行积极报道,很少从反面来进行报道,这也许就是我们常讲的“报喜不报忧”吧。今天发生这样的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知道怎么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的目的一是知道怎么维权,二是知道如何达到维权的目的。本期《法律实务讲座》为你奉献:让证据说话,方能步步为营。

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一份,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尤其是劳动者无缘无故的被辞退,心中无限委屈,又缺乏法律知识,还怕花钱请律师等等问题导致维权举步维艰。一旦败诉心中无限仇恨,总说法官偏袒企业,殊不知,劳动者应当对存在劳动关系负责举证的问题。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应当: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警示我们:一是包工头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招用工人是违法的;二是包工头出了问题,发包者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该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在操作实践中总结了如下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工资单、银行工资账单,工资卡等工资支付凭证;

(二)用人单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牌、花名册,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证件;

(三)用人单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入职时所填的入职表等记录证明;

(四)考勤记录、报销单据、派工单、开会通知、会议记录、加班证明等;

(五)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六)在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七)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

如劳动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时,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证明:1、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当中的录音(录音应注意明确双方身份,如“某某经理,我李四在光明公司工作了三年了…”); 2、收集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文件以及劳动者代表单签订的各种合同。

上述我们讲述了劳动者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接下了我们讲讲任何一个案件中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希望通过本期《法律实务讲座》能够引起任何案件的当事人思考:勿采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

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6.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7.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8.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9.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10.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1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3.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15.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17.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18.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其中“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9.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0.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21.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2.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24.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25.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26.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7.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8.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29.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30.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 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2.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制宣传要以事实为根据,多从证据角度进行报道,法制宣传要弘扬正义,加强当事人的证据认知能力,法制宣传要深入开展,切勿进行了什么什么普法教育未有实质内容。证据是胜诉的关键,要让当事人明白证据的作用,缺少证据意味着可能败诉的后果。让证据说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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