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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

2015-09-25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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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一丝疏忽就会酿成苦酒。因此,在签订合同前最好熟读《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并向有关业内人士进行咨询,然后再行签订。现将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罗列如下: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名称,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具体明确);

(三)、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确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选择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裁判)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主要表现形式为: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无效。

(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导致漏洞,常见漏洞有:

1、质量约定不明确;

2、履行地点不明确;

3、 付款期限不明确;

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 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计量方法不明确;

8、 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

(五)、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1、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2、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3、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4、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六)、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字迹有涂改现象,这述情况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向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四)、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因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了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六)、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范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为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应写清发生纠纷由哪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哪里的法院受理,上述内容也十分重要。 (作者为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李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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