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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590万元 二审改判100万元 怎么上诉成功的?

2016-05-10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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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份,房山的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了我,查看了一审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又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本案存在疑点,建议当事人积极上诉,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书判决我的当事人需给付对方59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结果:(2015)房民(商)商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





    

        经过认真沟通,当事人与我昊庭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昊庭所指派龚俊峰律师承办此案,龚俊峰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以及当事人要求写了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商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商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请求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据时间即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1月4日来看:上诉人没有生意进行周转,短期借得590万元既不符合社会常识也不符合被上诉人利益,(1)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的借据的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8月20日止,2013年7月3日的借据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3日止,此两笔借款130万元;(2)落款于2013年11月3日发生两笔借款,其中第一笔是30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第二笔是107万元,借款期限分4个月还清。(3)在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4日的三张借据中合计为47万,分属三张借据不同还款日期。


       从(1)中的两笔共计130万元的借据来看,显然已经过了还款期限,而又事隔3个月的时间,即(2)中被上诉人又在同一天借给上诉人413万元,试问一个没有偿还能力的人,而且在前面两笔合计130万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偿还,被上诉人依然在三个月后分两次合计借给上诉人413万元,而且借据上写的都是现金履行。根据常识来看,但凡涉及到大额资金一般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但被上诉人每次都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上诉人,违背常理。在(1)和(2)中合计共计543万元中,上诉人在没有偿还一分钱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又在(3)中借给上诉人47万元,显然违背社会常理,违背被上诉人的利益。


      (二)从借据的书写来看,借据的实质内容都不是上诉人所写,而且实质内容至少出自两人以上笔迹。上诉人在签字时受到了强迫,一般情况来看,借据应当是本人亲自书写。


      (三)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合同是如何详细履行的,比如说每笔借款是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借款用途、交易方式进行详细询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述事项逐一核实每一笔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因此一审法院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四)从判决书第5页中的本院认定张德永提供的证人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开牌局并出借给他人款项抽取利息来看,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开牌局并抽取利息就应当对被上诉人存在的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或发送司法意见书,对被上诉人依法处理。


     (五)从上诉人报警后的询问讯问笔录和判决书第5页中的本院认定张德永提供的证人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开牌局并出借给他人款项抽取利息来看,被上诉人开设牌局放借款并抽取高息,在追赌债的过程中又于2014年5月12日殴打并拘禁上诉人,造成上诉人轻微伤。又根据北潞园小区杭州龙艺茶馆老板吴红霞的询问笔录来看,被上诉人带来两个人站在门边,说明被上诉人一贯采用这种方式逼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书写好的借据上强迫其签字。


      (六)虽然被上诉人出具了590万元的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情况,但也不能证明该合同就一定实际履行了,每笔借款怎么履行的需要逐一核实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同时,上诉人也看到被上诉人每月的平均工资5000元左右.且发工资的时间大都在月底。短暂的时间,资金变动异常,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具有590万的银行账户资金就推定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认定事实存在,未免过于草率,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七)一审法院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多处出现错别字,可见审理工作是如此的草率,如何能够把案件事实查清呢?当事实不清时就会出现错误的判决结果,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张X永委托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龚俊峰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其与被上诉人李X的诉讼活动。 为了便于法庭客观、公正处理本案,本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本案焦点,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案情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一)从2015年7月3日上午9:3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8页来看,法官问几次借钱是从哪借得?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都是被告找的原告借得,当时打的条。具体的地点有可能是在饭店或家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本案中,原审法院也未查清每笔款项具体怎么通过现金支付上诉人的,例如:306万现金怎么支付的,在什么地点支付的,306万元用什么工具装的,装306万元的工具是什么颜色。被上诉人在原审中都说是借款当时打的条,但对交易地点无法给出具体解释。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都说几次借款都是当时打的条,306万上的借款日期为2013年11月3号,而在北潞园派出所2014年5月12日17时18分的询问/询问笔录的情况来看,被上诉人承认的是2013年8月份借给上诉人的款项,且306万元包含现金和转账,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指出那一笔款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上诉人的,或者说306万中银行转账多少钱?现金支付多少钱?而在证据第12页中被上诉人诉称银行流水我方是证明我们具备大额现金支取的经济能力。也就是说并没有转账的。  


        因此可以认定原审判决属于事实没有查清,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从2015年8月31日上午8:58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笔录,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第12页来看:7张借据是谁写的?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回答:回去核实一下。上诉人调阅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其他证据,至今也没有看到核实的情况。如果连借据都不知道是谁写的,就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应该是牵强附会吧!换句话说该案存在事实不清,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3日的当天有两笔借款第一笔是306万元,第二笔是107万元。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4日的当天三笔借款分别为7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上诉人认为:第一,原审中也没有查清为什么同一天出现几笔借据,每笔借据的履行情况。第二,涉案款项属于赌资,从原审法院只认定被上诉人开设牌局抽取利息,应属于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没有查清用于赌博的款项和利滚利形成的金额。也没有出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明。


     (四)从原审判决书证人证言和北潞园派出所询问/询问笔录的情况来看,应当认定该借款系赌资,和本案存在关联性。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草率的结案,且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房民(商)商初字第03090号民事裁定书也能看出草率之事。原审法院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最后,我想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话作为我的代理词的结束语:"司法中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正如所罗门说,正义之人在恶人面前败诉好象赴浑之泉,弄浊之井"。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二审判决结果:(2016)京02民终314号




          龚俊峰律师认为民间借贷光有借条,无法证明借款交付,同样是无法胜诉的,本案中就是如此。被上诉人无法证明资金来源、交付过程和借条书写等作出合理解释,又是大额款项。最终二审法院根据证据及事实没有支持被上诉人,而是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当事人大悦。我们一直倡导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办理,法律问题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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