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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种对付“老赖”的方法 其中最后一种是绝招

2016-06-07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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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当事人抱怨执行难的问题,到底执行有多难,谁去执行谁知道,那么怎么利用现有的法律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呢?龚俊峰律师(微信号:bjlvshi1)认为如果按照这些方式方法去操作,很多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都会积极履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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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禁止旅游、度假;


     (七)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十一)限制出境,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十二)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十三)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十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网上查询全国所有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及资金状况。


     (十五)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十六)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十七)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十八)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十九)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二十)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芝麻信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二十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可以直接扣留养老金、工资、拆迁款、房产拍卖款等。


     (二十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十三)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二十四)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其退出土地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制搬出,而将腾空的房屋或者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的执行措施,公众号flswjz 可以适用于拆迁、买卖、租赁房屋的案件的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主要适用于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件的执行。


    (二十五)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主要包括房产证、车辆执照、股权证等,但由于冻结股权和强制转让股权的特殊性,应完善有关立法,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要求登记机关协助强制转让股权的,登记机关可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须商事登记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


     (二十六)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执行文书的相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十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为了督促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公众号flswjz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十八)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协调机制,联动配合,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及相关网站公布失信人信息,建立长效管控机制,限制或禁止失信人参与相关事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完善执行措施的程序救济。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十九)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②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⑥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⑦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龚俊峰律师建议败诉的当事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的内容,否则你的上述权利将会被剥夺,而且会影响到你的实际生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坐牢。


       龚俊峰律师认为解决执行难是全社会的问题,如果把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归责于法院一家,解决执行难的责任也都由法院承担,这种认识是不客观的。解决执行难就是要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完善信用文化,提高人们的诚信水平,降低甚至杜绝恶意逃债的现象;通过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一方面便于社会交易主体通过信用评估进行事先的、主动的风险控制,预防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实现债务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透明化,使债务人无法恶意隐匿财产。对内加强流程管理和制度建设,对外与相关部门共享失信当事人信息资源并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久受制”,促使、教育和引导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兵诚实信用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构建“全面覆盖、流程管理、资源共享、内外联动”的诉讼与执行诚信体系,推动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做一个诚信的人,积极履行合同,积极履行诺言,我诚信我转发!

    


关于执行措施您有什么想法,请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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