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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车主面临700万以上的赔偿?

2016-07-28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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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老百姓说:"有两样东西不能借一是自己的老婆,二是自己的爱车(指机动车)。老婆不能借情有可原,但借车列为第二位,确实说明了一些问题。今天龚俊峰律师(微信号bjlvshi1)就从法律的角度讲述老百姓担忧的借车责任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44月,艺人郭彪将自己的沃尔沃S60借给朋友开,没想到,这个朋友居然酒驾+超速+超载,酿成重大事故,朋友本人也在事故中死亡。5月,长沙警方公布了事故责任认定,郭彪的朋友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了包含郭彪在内的多名人员,为此,郭彪将面临700万元以上的经济追偿。网友感慨:唯车子和老婆不能借。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关于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的含义:

 

      一、如果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容已经足额赔付,则使用人及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不足不赔偿部分,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谁使用谁承担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哪些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也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款是指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准驾车型不符。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本款是指驾驶人已经在饮酒、毒品等或有其他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然将车辆借给使用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通过上述分析,龚俊峰律师(微信号 bjlvshi1)建议车辆所有人和车辆管理人也不要思想过于负担,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由前提条件的且国家法律是保护车主权益的,也是鼓励借车行为的,因此,不要谈借车色变;第二、在借车时把握以上原则并签订借车协议,否则坚决不能借车;第三、借车人也请自重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第四、积极购买保险。在本案中,如果借车时存在上述情况,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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