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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PK 乙方 谁欠谁一个拥抱?

2016-12-14 龚俊峰 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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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停(窝)工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停(窝)工的损失怎么算呢?综合最高法的意见,龚俊峰律师就合同的效力、工程价款、停(窝)工损失和不履行协作义务进行诠释解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全面统一裁判思路,做到同一类案件同一个标准,做到公平正义。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第一、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第三、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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